當債務人放棄假扣押物的保管權力並要求債權人保管,債權人假扣押營業店面動產(生財器具)有保管責任,請問 債權人在保管扣押物的同時可作營業使用嗎?
如果債權人保管假扣押動產(冰箱,置物櫃,冷氣機,攝影機..等),承租營業店面保管並使用前述動產,債務人都已放棄保管權力,債務人可主張甚麼權力? 阻擾或禁止 債權人保管使用.
您好,假扣押查封的效力僅在於「禁止債務人處分該動產」,不及於使用收益,除非保管方法有載明(通常執行處是不會寫要怎麼保管),否則保管人是不能使用該動產,只有保管人為債務人,且在無損扣押動產價值的範圍內,才准債務人為通常之使用。所以保管人擅自使用,債務人可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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