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頂樓是屬公共共有部份,應由管委會負責修繕。但我向管委會提出修繕而管委會婉拒,原因是從以前到現在都是由頂樓住戶自行維修,如果現在幫我們修繕難向頂樓住戶交代,我也是照管理條例來走,用這種理由我實在難以接受。 之後我也發出存證信函,又談了一次,還是沒辦法解決,所以我決定向法院提告走民事訴訟,想請問如果我們提告用不當得利來請求賠償勝算的機率為多少?而民事起訴狀該如何寫呢?我請求賠償這樣在法院程序上時間要走多久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是可以向管委會請求修繕費用,但仍需先確認您們的規約有無特別約定,至於書狀的書寫,您可至法院的服務台詢問,一個審級平均差不多要七八個月之久,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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