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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下!!!!

  • b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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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1-20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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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教一下!!!! 我表哥因刑事案件被告,一/二審被判有罪,三審被駁回,而收到執行傳票。 看了判決書及筆錄後,才發現有證人偽證,證物是偽造的。 在之前一/二/三審,並未發現及提出,因而被判有罪及駁回。 為了尋求 證據證明,因未去執行,不知有沒有被通緝?? 找到證據證明後,向地檢署提出證據證明,告對方誣告偽證,目前收到傳票,是否表示沒被通緝?? 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30條)又法院亦得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2項) 如何查有沒有被通緝?? 如被通緝要如何聲請停止執行?? 要向哪聲請停止執行?? 停止執行是否就沒有通緝的問題?? 去開庭是否會恢復執行? 是否可請律師代為出庭? 以上請求解答,感激不盡!!!!
  • 廖淑華 (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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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1-20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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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 │ 律師證號:96臺檢證字第7300號
  • 一、收到偽證等案件的傳票,不代表就沒被通緝。二、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67條規定才能停止執行。三、再審案件委任律師的必要性比較高。若再審判決可推翻原判決結果,或許你就可能獲判無罪或較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