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誣告我強制性交
- 黃毓棋 (黃毓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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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7-04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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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跟你釐清一個觀念,告是一回事,會不會成立是另一回事,人人永遠有告人的自由,只是捏造事實誣指他人犯罪時,會有誣告罪的問題。二、沒有做過你就等他告,他不告,你怎麼知道他手上到底有哪些證據。而在他還沒向警察局或地檢署告你前,他是不會有誣告罪的問題。你真要告誣告也要等到對方真的提告後才告。三、強制性交罪不會只憑告訴人片面之詞就成立,通常需有其他證據,而如你所言,時間過這麼久才告,顯與經驗法則有違,且有沒有證據還都有問題咧,所以你現在要做的就是「等他們來告」。四、以上,謹供參考!
- 育誠法律事務所(台南)~黃毓棋律師~(06)213-0195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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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民國95年7月1日前的強制性交罪追訴期是10年,由於91年8月至92年2月的行為尚未超過追訴期時效,所以對方仍然可以提起告訴。法院一定要有確實的犯罪證據才能下有罪判決,如果對方無法提出犯罪證據,您是不會構成犯罪的。你可以抗辯時間相隔甚久,對方未於事發後立即提出,而且對方在寄住在家期間亦無異常狀況,自無從證明您有犯罪行為。而律師函僅為通知,還不算提告,如果真的成案,才會有誣告的問題。
(2)如果對方是出於完全虛構事實而提出告訴,基本上會成立誣告罪。但對方若是出於誤會或是合理懷疑而提告,還是不會構成誣告罪的。
(參照刑法第80、169、221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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