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是一家大型冷氣公司中修理冷氣的外務,當天開租賃公司車於上班時間撞傷我,
當初到警局作筆錄時,筆錄的開頭是寫''過失傷害'',我有向警察提議要改''業務過失傷害',
但是警察說他只是剛好開公司車,不算是執行業務所以不算業務過失,
如今已經五個月過去了,我們和解不成想要直接提出告訴,
到時候如果到警察局提告時,我們可以用''業務過失傷害''的罪名提告嗎?
如果警察只是用''過失傷害''提告而已,那我們在權益上是否會有影響?
或是到檢察官那邊法院會自動更正罪名?
記得要在車禍發生後六個月內趕快提出告訴,逾期就完全不能補救了。至於警察有沒有加「業務」二字,並不重要,這等到檢察官開庭時再請檢察官查明即可。
對方是在雙黃線迴轉撞傷我的,我沒有違規,那他的肇責是否幾近全責?那請問在上簡易庭時,檢察官大都會問什麼問題呢?整個應答過程大概是怎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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