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想請問...
前幾天在潭子騎著機車時速約40,直線行駛,車道為雙向道,我騎乘接近雙黃線
前方一輛單車於此時突然左轉,煞車不及而撞上。
對方是為外籍勞工越南的女生,她無擦傷單車也未受損
我騎125機車,當時往左邊倒 手腳都擦傷 髖關節部份也拉傷由於機車買不到半年 擔心要修車費
和對方商量是否私留電話 以便爾後的修車費用
但對方聲稱沒有錢,於是我決定報案處理 對方還要上班 因此筆錄分開做
但她卻聲稱並無左轉之意。並無理賠之意 也沒打電話慰問
最後只好往上申請調解,我想請問此狀況我是否佔據有利的一方?
機車的碰撞險 針對腳踏車無法申請理賠 但檢查後 得支付一千多休車費用
身體的傷也都得每天復健治療....
以警方製作的車禍事故研判表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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