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父於民國99年4月不服行政院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4月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國防部上訴最高行政法院,100年11月判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原審未調查審認發回原審法院更審,101年1月先父謝世,
101年5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國防部不服上訴,101年11月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國防部上訴
判決書內明指國防部其行政權之行使亦有怠惰之嫌,未盡指揮監督職權予以糾正,有違行政程序法第8條誠信原則等由
請教律師
1.我是否可提起國賠
2.我可否請求賠償律師費及打官司所耗之精神賠償(101年1月我曾在開庭時於法院門口摔傷,有醫院證明及至今在醫院復健紀錄)
3.國防部上訴跟本就無理由只是借由上訴拖延.更審之後本人未請律師,我是否可以比照之前的律師費用求償
謝謝您




我有一個自身糟育的按力虛要解答,不好意思,麻煩了!
我媽於去年11/2,和別人發生擦撞 狀況是我媽騎機車在前方,因為陸是兩條路匯集的路口,並非直線,我媽有點略斜,大約5度~10度,我媽機車的尾端(置物箱)左側間隔一台車的地方,有一台汽車,速度比我媽車子快一點點,突然後方一台女生的機車,從我媽機車與汽車中間進入,而側邊疑似卡到我媽的機車,女生的機車倒地, 女生說手脫臼(之後有開刀),而我媽雖倒地但沒事,隨後對方便將機車移開,女生的丈夫來後開始破口大罵,罵的非常之難聽,我媽一時情急沒有錄音,只是被臭罵了一頓,警察來時車輛以移動,只剩兩方的筆錄,警察筆錄完問是否願意當場和結,但兩方都不知道錯在誰,不願當場和解。
事情後,我媽因為被對方的丈夫亂罵嚇到,不願再打給對方,一直都只有打電話給警察問情況,但警方說看雙方意思如何,雙方自己調解,警察不會介入。
而兩個月過後,昨晚1/14對方打來,說要要求賠償,目前要求無法工作的損害賠償、醫藥費、復健費三項,但我媽問她金額他又答不上來,還說我媽沒想法,這樣很沒誠意,兩方對談的中間還夾雜了一些歐巴桑的動之以情等等,總知兩方談的不愉快,後來就掛電話了。
我想問肇事主因會是我媽嗎?(我知道可能要請交通大隊釐清,若難以回答依然感謝)
「若」主因不在我媽,那我們還是要理賠7成的金額嗎?還是有其他賠償算法?
我們原本偏消極的處理方式,會不會比較不利?金額比例是不是要賠很多?
煩請幫忙解答了 實在非常感恩。

想請教各位關於車禍的處理步驟,拜託幫幫忙了
在2012/12/31
我騎機車在免待轉路口的內側車道要左轉
30公尺前已開始打方向燈,有注意後照鏡
左轉過程中遭後方機車撞擊(對方前輪撞到我引擎左側)
對方人車無傷,我方左手肘脫臼及骨折,車子多處損壞
目前車行正在觀察受損情況開估價單
事故發生當下有報警,我則被救護車送往醫院
目前只先跟承辦員警拿了現場圖跟照片
初步研判表要月底才可以申請
對方來電說可以先出來談賠償私下和解
我跟對方說我傷勢還不確定,所以想等初步研判表出來再談
私下和解不成就上調解委員會,再不行就提出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附帶侵權毀損的民事告訴
我的醫療費跟往返醫院的計程車費是對方的強制險會負責?
我想跟對方要求1.修車費2.薪資損失3.精神賠償
修車費跟薪資損失都有憑有據
但精神賠償我實在不知道該怎麼要求金額
醫生說至少三個月才能初步復原(骨頭碎片長回加復健),而且肘關節會永久創傷
若開出如上之診斷證明,精神賠償該如何開呢?
若之後要提告,我只要透過承辦員警即可?

最近家裡有外婆因為跌倒送進私人照護中心,一個月就要26000元.因外婆共有2女1男.當初協議好3人共同分擔費用,但因為我家人口僅我和母親而已,母親因為有憂鬱症無去工作,只剩我一人在工作而且每月要繳房貸,很擔心無法每期都繳滿.又害怕觸犯法律的問題,請問是否有其他方法可以免支費這筆費用還是可以少繳的方法,可否幫幫我解決的問題,謝謝~之前上知識家有網友告知有民法第1118條規定 請求減輕扶養義務可以主張,但我不知道從何著手,請求律師先生告訴我該如何處理這樣的事情,謝謝~
張祐豪律師回覆如下:
所謂扶養,是你母親和你外婆之間的義務關係,和你並沒有關係。而照護中心也是和你的上一輩打的照顧契約,與你也沒有關係。所以,
如果你母親沒有辦法支付照護中心的費用,你就其他叔叔阿姨講,我母親現在沒有能力,付不出來外婆的照護費用。
也就是,建議你先和叔叔阿姨協商看看,請他們兩個自己盡孝道,你媽媽現在沒能力,等以後回復健康了,再來回報。這樣子,就沒有必要在訴訟的漩渦中打轉。
如果以後還有比較具體的進展,你再來發問好了。
看得出來你真的很孝順,上一代的問題,你也一肩扛起了,實屬不易!!給你拍拍手!
另外,你可以試著去問看看社會局或是其他基金會,有沒有在協助你這種家貧、孝順、上進、有責任心的好孩子,也許會更有些幫助。
感謝張祐豪律師對我的回答,但是因為母親的兄弟姊妹每個人都推托生活不易不願支付更多,而且我和母親也很擔心他們會直接撒手不管<因為舅舅長年在大陸經商,只有太太和小孩在台灣工作,且舅舅夫妻?名下無任何動產和不動產;而阿姨部份雖然沒有工作但據我所知她名下還有存款保險不動產..>但若和她再進一步討論關於扶養費用的事,就開始說要去自殺,在台北生活不容易..等等>為了自保所以才詢求律師的幫助,若非到不得已的地步,我也不想走到訴訟的這個階段,所以必需作最壞的打算,想請教律師關於這樣的情形訴訟會到一年那麼久嗎?而起訴的部份是否一定要聘請律師嗎?因為母親身體很不好,之前7~8年都是母親固定帶外婆上醫院看病,買一些生活日需品,再加上這陣子外婆生病住院讓她長期失眠的症狀又加重,我不忍心看母親這麼累,所以在面對舅舅和阿姨時可讓他們知道我們還可以循求法律途徑;至於社會機構我亦詢問並無實質上的幫助,所以懇請律師再幫幫忙讓我心裡有個底接下來要如何處理這樣的事情,謝謝~


我在12月5號晚上7點多騎著機車在著我家人往回家的路上
在燈光明亮且雙黃線且禁止超車,速限40的隧道被人以自小客車從後方擦撞
並往對向車道橫飛出去撞到欄杆並倒地不起,意識尚可,送往急診,後續仍有回診,之後也有復建的可能性
警察沒有扣押車輛,也沒調閱行車紀錄器,也沒酒測
肇事者當下有逃逸嫌疑,因是在隧道入口發生擦撞,車輛已經開到隧道出口才停下,發現有其他人在看車牌才停下
有目擊證人看到我們在隧道發生擦撞但不知道誰撞誰,但聽說肇事者對警察說沒看到我們
但該路段無監視器((會再確認))
1.請問可以提起怎樣的告訴?可否依刑事傷害附帶民事賠償?
2.求償內容是否可以包含醫療費、後續復健費、財物損失、工作損失和精神求償?
3.機車我是否可以決定要不要修理(已經發不動了)?不修理可以求償當初購入的價格嗎?因為也不敢騎了,另外這台機車具有生日禮物的紀念性
4.程序該如何進行?
5.我是否可以懷疑肇事者酒駕和超速?
6.因肇事者說沒有在燈火明亮的隧道看到我們,可否要求檢查視力?
另外,因為警察那天嚴詞舉止失當,是否可以提出?但是沒有錄音





您好,
我是一名工地主任
在最近的一個工地中發生一件意外
事情發生經過如下
早上8點時許,我帶著兩名粗工準備做搬運電線的動作,
因電線是放在地下室內的電氣室(因為工地現場,電線被偷兩三次了,
所以找了一個有門可以藏的地方),
而粗工打開鐵捲門後,三個人進入後發現已經沒有堆積電線了,
我回頭準備去詢問在變電站內工作的師父,還有沒有工作,
準備派遣給粗工,不料在尚未詢問,僅回頭不到10秒的時候,
就發生粗工誤觸高壓電的意外(粗工接觸的地方是在配電箱內銅排),
雖然粗工最後所幸沒有造成死亡,但是仍有傷害到神經
需要做復健
日前做筆錄時
粗工描述過程時,於筆錄中表示開配電箱門的是我
而我沒有印象我是否有去開門,我想這會是問題的癥結點,
如果兩名粗工都矢口否認有去開那個門的話
那配電盤的門就會變成是我去開的
但是我走出去的時間有約10秒的時間,他們有時間去開那個門
並且去碰觸銅排
我與他們的關係是 透過人力仲介雇傭的關係
以上我想詢問,
1.是否造成業務過失傷害?
2.如果他們將開門的責任推給我,我要如何告知檢察官或法官這是有問題的?
目前狀態
已進入司法程序,首先要配合警察做 調查業務過失傷害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這應該不會構成遺棄罪,因為醫院已經接手處理,你母親無生命危險,
你哥哥無權禁止 ... (恕刪)
您好:
不好意思我對法律真的不懂想再次麻煩您解惑:
1.因為當初母親是病危那間醫院並無法處理,必須有家屬簽病危通知讓沒有腦外科醫院的醫生開 腦或轉到教學醫院急救,當然我對法律不是很清楚是否因為我從遠地趕到簽了病危通知之後送 教學醫院急救母親在家護病房也救活,哥哥之後不聞不問也不算構成遺棄罪(在醫院2個月哥哥就是不理當時醫生還很生氣通報醫院社工,哥哥全家就不接電話也不理)。 2.護理之家老闆是很明理的人,他昨日很明確告訴我是他員工幫哥哥說謊,是哥哥提出要求才會有此規定,護理之家絕無此規定,是否哥哥是登記人就能為所欲為。 3.感謝您對我的幫忙,或許法律就是如此,像當初我及弟弟人在南部哥哥不知如何說動年邁父親在我們不在家時將財產全過戶在他名下,當我接到殯儀館通知父親已走了1個月,哥哥卻連後事也不處理,弟弟不服所以也不出面處理,而我不忍父親只好自己一人處理後事。
我母親與兄弟皆是住桃園縣平鎮市的縣民,父親與母親老年離異但都非常溺愛兒子,父母離異後哥哥因為父親家產不告知我及弟弟父親的下落,87年10月中風時哥哥知情不理踩父親也不告知我們,後由里長幫忙安置父親,88年4月過世,兄弟皆知情但確沒人出面處理父親後事,過世快一個月後直到殯儀館通知我才知父親的事,由我出面一人處理父親後事。
母親與弟弟同住,哥哥和嫂子住附近(母親戶籍在哥哥家),母親去年10月30日腦出血中風,31日才被弟弟送往中壢天晟醫院,我哥哥嫂嫂31日早上7點就知道母親中風的事,但都不出面處理,當時弟弟常期失業沒錢也沒能力處理母親的問題,所以由我從台北趕往天晟醫院辦理出院轉台大醫院救治,母親在台北治療半年兄弟皆不聞不問,台大醫院醫生看不下去還請社工通知我兄弟出面,但他們依舊不理。
復健半年後母親還沒好完全並且不怪她那對兒子如此對她,反而很思念她兒子,一直吵著要回去桃園。
我無耐只好幫母親錄影存證她已復健到不需拿枴杖,並告知她中風不復健會很快退化,但母親執意要回去,本想等母親後悔再接她回台北,誰知母親回哥哥家第二天手就被摔成嚴重骨折,母親被摔成骨折哥哥並未內疚也不願醫治母親反在七日後將母親送往護理之家,我很難過母親的際遇想接她回台北醫治但母親很希望有一天兒子會接她回家,後來無耐只好寄錢請護理之家帶母親到署桃醫治。
因為母親在護理之家身體退化很快,所以母親終於有警覺在日前告訴我她希望回到我家請我幫她做復健,雖然母親很傷我的心,因為過去半年我為她出錢出力拋家棄女全力幫她遠到從台北到台南找名醫,將她從病危無法坐輪椅復健到不需拿拐杖,但換來是母親希望兒子能同情她所以回到桃園告訴兒子她在台北受虐半年,但我很傻還是想幫她。
哥哥因為不接我電話所以我寫信告訴哥哥母親想回我家,但哥哥不回信,我只好試著再打電話,終於哥哥接電話,但他不樂見母親回我家復健,希望無業的我繼續幫忙出一半的錢安置母親在護理之家到終老(我之所以會出一半錢是因為當時母親不願回我家,哥哥說我若不出一半錢她要將母親丟在社會邊緣的弟弟家自生自滅)。
現今哥哥提出了一個我很難答應的條件才讓我將母親帶回,他希望將母親戶籍遷往我家,以便日後完全與母親切割,母親戶籍在哥哥家哥哥就已不送醫不理踩,而我家有70好幾公婆,日後一定無法同時照顧3人,而若照哥哥所說去做,日後想申請托育補助都需要他二人提供相關資料,它二人跟本不會理我。
我累了,我真的好累我幫母親從來都是吃力不討好,但我不忍她自生自滅,我該如何?

家人前陣子騎機車被汽車撞倒受傷, 有報警來處理(送醫院急診及雙方做筆錄), 對方車子受損人沒受傷
前幾天已調出警方繪製的"現場圖",據在產險公司上班的朋友說:雙方都有肇事責任
我知道還要申請""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甚至到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才能釐清雙方的肇責
我也知道我方可向對方請求 醫療費用,復健美容費用,看護費用,交通費用,車輛維修費用,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等賠償, 及告對方過失傷害罪(雙方打算到 調解委員會 調解)
我想請問的是:
(1)只要對方有肇事責任, 對方的過失傷害罪是否一定會成立?
我在網路上查到的資料說: 就算對方只有百分之一的肇事責任, 如果我們告對對方 過失傷害罪, 對方一定有罪留下案底.是這樣嗎?
(2)警方繪製的"現場圖"是當時車禍的現場情形及發生車禍過程
"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是說明發生車禍 雙方所違反的法規及現象
鑑定委員會 也只說明 雙方誰是肇事主因, 誰是肇事次因
都沒有說明 誰該負幾成肇責,
坊間常聽到 73(一方七成肇責,另一方三成肇責), 64, 82......
如果在調解中有一方不接受, 那又要怎麼辦?
(3)工作損失要怎樣計算呢?
網路上的保險理賠人員說:以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 註明需休養(或復健)幾天, 再以薪資乘上天數.
家人有醫師出具證明要休養5天(為了請假用), 家人向公司請了5天假, 後來因傷勢嚴重又向公司請了5天假, 共10天假. 我方主張應賠償10天薪資.
(4)額外想到, 有些福利好的公司有特別的休假, 如果請假卻沒有扣薪, 也可以向對方請求工作損失賠償嗎?
(5)精神慰撫金 實務上 怎麼計算呢?
我查到的資料都說:精神賠償參照當事人之身分、地位、職業、家屬狀況等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循。
實務上有沒有參考的標準? 不然不是變成雙方喊價殺假嗎?
謝謝!!

3個禮拜前,弟弟騎車買午餐回家,弟弟是直行車,有一台車直接打右方向燈,連看都沒看就直接轉彎,導致弟弟煞車不急直接撞上,2個弟弟都受傷,機車也有大片的毀損,事後警察也確認,是對方的錯,對方當時在醫院,也說他會賠償,如果是他的錯他也不會逃避,他的保險公司也有來,也承諾說會賠償所以我們就要調解,
9/4是調解的時間,在這3個禮拜內,對方連一句道歉或是打電話來關心傷勢都沒有,
在當時發生車禍時,還推託責任怪我弟騎很快(事後警察調查不是我的弟錯),在醫院還對我弟說撞一次當作經驗!
因為我們是第一次發生這種事情,所以有很多地方都不太懂要如何處理,
9/4當天要去調解委員會,對方沒有到,電話關機,家電沒人接,一直到今天也是這樣,對方也沒委託保險公司過來調解,完全都沒有,我們現在很茫然,不知道該怎麼辦,因為還會在開第二次調解委員會,如果對方本來就是存心要跑掉不負責,請問我該要做哪些後續處理方式呢?
另外對方的手機電話/家電都是當時做筆錄時,對方給員警的,如果對方故意給假資料,請問該如何處理?
對方當時口頭承諾會賠償到底會負責任,雖然沒有錄音起來,但是現場有很多人在,也都有聽到!
請問我們該怎麼辦?因為很茫然不知道要怎麼做才好,對方擺明就是要跑掉躲起來!
我們有車禍三聯單,也有備份我就是打車禍三聯單上的手機和家電,因為對方留的手機和家電都一直處於關機和沒人接,所以我才在想會不會是對方留假的聯絡資料呢?
所有車禍證據和醫療紀錄我都有備份起來,因為對方真的很沒誠意,也沒打電話來關心一下,我2個弟弟被他撞的這幾個禮拜一直跑醫院和復健,都很怕會留下後遺症 ...
如果要提告,請問我該怎麼做呢?還有"肇事遣逃"也能提告嗎?
所以我現在第一個就是要趕快找當時承辦的員警嗎?
如果員警愛理不理的請問我又該怎麼辦呢?




我在6/18晚上經過一條道路時,因為當時那條路的路燈很不亮
幾乎用我自己的機車頭燈,等燈照到洞的時候我已經來不及轉方向
所以就掉進洞裡(不是很大 但是很深)
造成我的車頭激烈晃動平衡不了 連人帶車摔出去在地上磨
當場車壞掉 加上自己多處擦傷 挫傷 拉傷
左膝蓋最嚴重,目前無法自行走路要需靠拐杖
而且車子估價過後修理到好要兩萬..
警察對我做完筆錄過後說我可以去區公所申請國賠
他可以提供比率跟路況記錄
同學告訴我把洞拍下來 但隔天要去拍時已經被填滿了
請問我要申請國賠 可以理賠哪方面?
又因為受傷讓我需要復健 無法上班 等同於我沒有收入呀!
我朋友說我可以申請最低薪資的補償 就是一個月一萬八千多塊的那個
看我受傷到什麼時候 時間多長 再要求這段時間的薪水賠償
但是因為我正在找工作所以我也不知道可不可以這樣做?
朋友說雖然正在找但因受傷卻連找都沒辦法 所以應該可以
再加上我現在連坐機車都非常害怕車倒下去 不知道是不是車禍創傷症候群
若可證明是的話也可以申請精神賠償嗎?
我想不給我精神賠償或其他
至少要給我修機車的費用跟醫藥費吧?
還有因為車子修要兩萬 我可不可以先用估價單申請國賠再用那筆錢去修車呢?
想請問我這樣子申請國賠到區公所後應該要準備什麼?
可以申請吧?
處理程序大約是哪樣子呢?
大約要多久?
我該如掌握我自己的權力呢?

(1)由於政府設置道路有凹洞以及路燈照明不足等設備缺失,導致您摔車受傷,您可以準備「道路有凹陷、路燈照明不足的證據」以及「車輛修理費、醫療費用等損失單據」的書面資料,向道路的設置或管理機關請求國家賠償。如果政府機關不願意賠償,您就要向民事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提起訴訟時還可依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2項一併聲請假處分,要求政府機關先暫時支付醫療費用。
(2)與賠償義務機關的協議程序是在60天內處理完畢。進行法院訴訟程序的話,第一審約6個月至1年不等;如果上訴至二審或三審,總共時間可能約花費數年不等。
(3) 政府應賠償的損害範圍包含了車輛維修費、醫療費用、因傷無法工作的損失以及精神慰撫金。而車輛維修費、醫療費用、因傷無法工作的損失都要提出單據(發票,收據,扣繳憑單),實計實算,至於精神賠償金,可以以50萬元左右的金額為基準加減。
(參照國家賠償法第3、5、7、10、11條;民法第18、184、193、19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小弟我在2012/3/9的早上與一台自小客車發生車禍!我是騎機車行駛於主幹道上!因當天下雨路上塞車(快慢車道都塞)我是行駛於慢車道(靠近路肩)時速大約30-40!行經無號誌路段,被一台由北往南左轉彎的自小客車從我左車身撞上!!(對方車輛的後輪壓在槽劃線上而我方機車則是倒在對方自小客車右前方)以至於小弟我的左小腿受傷至今還無法痊癒(小腿兩支骨頭都斷了)對方毫無誠意至今從未打過電話致意!!我ㄇ已經有過一次調解一次偵查庭我想問的是:
1.我有申請事故鑑定,鑑定的結果是(對方涉嫌未依規讓直行車先行)(我方涉嫌行經無號誌路段未減速)這樣誰是肇事的主因??我占幾%的肇責??
2.我有將我就醫看診復健所有的單據(包含計程車來回車資)無法上班的薪水損失(薪水明細6個月)這些到時在民事賠償都會賠給我嗎??
3.如果調解不成功我必須在什ㄇ時後提起民事賠償??如何提出??

大家好:
昨日接獲警方來電通知被告肇事逃逸及過失傷害,情況如下,請問我該如何處
理,謝謝!
時間:2012.06.01 下午4點左右
地點:高雄市自由路與新莊路的全聯門口
事發經過:先生開著車速25~35公里載著我(孕婦),有二線道,我們在非快車道上,所以
右側是機車騎士們,在我們前方有位婦人載著她孫子,就在全聯門口靠近機車待轉區(此
區上已有停位機車騎士)剎車減速又靠左偏行,我有先注意到婦人,所以有叫先生小心注
意往左開,行車紀錄器也明顯拍到我們車身有往左開,但拍到婦人是她視線往右看,車身
往左偏,所以我們車頭都已經過她,到了後照鏡時,她因太往左偏所以碰撞到我們雙方的
後照鏡,我們減速往後看她沒倒地也沒外傷(我在副駕是確定碰到後照鏡),所以就以時速
20~30公里的速度慢慢離開。
通知:警方在案發後1個小時後打來通知說有位婦人告我們肇事逃逸及過失傷害,說婦人
有去驗傷,所以當天先生就說那趕快出來談(警察看到婦人很驚訝,因為沒看到她受
傷,所以請她去驗傷),但婦人當天都接電話,所以隔天我們又請警方幫忙聯絡。
警局調解過程:婦人帶著診所開的驗傷單,她完全沒有包紮,也看不出外傷,走進警局也
很正常(有請警察保留她走進來的畫面),上面寫「左手食指、左手腕及左腳踝挫傷」,她
的證詞:「後照鏡有撞到,但其它車身都沒事,她也沒碰到我們車子(今天也請警察幫我
們車身拍照,因未洗車有灰塵,上面確實沒有碰撞痕跡,如碰到的話應該是會變乾淨),
但因後照鏡互撞後受到驚嚇,為了穩固車身,所以造成挫傷、扭傷」,要求賠償「醫療費
、扭傷復健費、無法照顧孫子的保姆費(3個月起跳)」。從頭到尾都沒說到底費用是多少
,就強調我們肇事逃逸的公訴罪很嚴重,警方有調路口監視器,但無法照到我們事故發生
處。
請益:
1.請問肇事逃逸公訴罪對於我們這種情形來說,要如何減輕刑責?初犯的話會有機會緩刑
嗎?(我們有注意道路使用義務閃避,但她未注意而靠過來碰到我們,致使她自己受到驚
嚇而受傷,這樣肇事歸責上可以判比較輕嗎?還是需要有和解才有機會緩刑或緩起訴呢?
)
2.過失傷害部分,她有提出驗傷單,但非因我們撞到她,那是否由她舉證因我們的關係而
造成她受傷?會不會因為她的證詞和文字驗傷單,我們就較不利呢?(這部分是不是也有
歸責比例的問題呢?警察看完是說大概一半一半,那我們可以主張負擔醫療費用,其它費
用不賠償嗎?)

一、「肇事逃逸」之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通常欲減輕刑責或獲取緩起訴、緩刑者,大部分係以跟被害人和解之方式達成。另關於肇事責任對於「肇事逃逸」犯罪之成立,實務見解認:「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係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俾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是該罪之成立祇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至行為人之肇事有無過失,則非所問」,所以肇事責任原則上不會影響犯罪成立暨科刑範圍。二、「肇事逃逸」罪之成立需要行為人對於自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一事有所認識(白話說就是要知道開車撞傷人),你們這一件據你陳稱:「對方未倒地、慢慢離開」云云,所以應該有主張主觀上並不知道撞傷人而獲不起訴的空間,這點請務必注意一下。三、驗傷單是對方證明受傷之證據,當然如果我們否認是由我們造成的話,對方可能需要再補強其他證據。另我方既有「行車記錄器」及「車體照片」等有利我方之證據,也可主動提出作為抗辯之證據。四、肇事責任比例原則上是要送鑑定認定的。五、我們當然可以主張可接受之賠償範圍或數額,但重點是對方願不願意接受的問題。六、建議先行申請調解並申請送鑑定。七、以上,謹供參考!




在去年6/2號 我被男友騎機車載 從學校出來行經路口時 對方從旁邊店家倒車出來撞到我們(未畫停車格) 導致我右腳膝蓋被他的車燈劃傷造成開放性撕裂傷及腦震盪與多處挫擦傷 10月份因外傷癒合後膝蓋內一直疼痛所以發現半月版內側破裂及十字韌帶斷裂 在今年2月份開刀 目前還在復建中 但是醫生告知我即使復健完也無法久站久走及激烈運動 且再我膝蓋留下長疤(原本是模特兒但無法提出證據) 我男朋友也受到多處擦挫傷
在這次簡易判決出來只判他3個月上面說他自首及配合警方所以減刑
但是對方犯後態度很惡劣 雖然一開始他態度很好 但是在第一次雙方家長與他談和解破裂後他就不再關心 在之後兩次調解上都擺明不願意賠償 再偵查庭時也一直質疑我的韌帶及半月版是我自己摔倒撞傷的 對於我每次價格越來越高還說我向菜市場喊價 說要開幾百萬幾千萬一次講一講就好反正他賠不起 關一關就好
因為不知怎麼寫導致我的刑事附帶民事也還來不及送出 我十字韌帶斷裂及半月版破裂的醫生證明也還未交給法院
但是這禮拜五上訴日期就到了 懇請各位大大幫忙 為了這件事我身邊的人都受盡折磨 因為我在受傷後及開刀完後都是要重新學習正常的行動使得很多事情都無法自理 所以我不希望他判這麼的輕
但又不知該如何寫上訴理由狀 星期五就是第十天了 麻煩幫忙


您好,想請教有關於車禍處理事宜,事故發生經過及目前狀況簡述如下:
發生時間:民國101年1月
事故對象:家父,騎乘機車,醫院抽血酒測值超過0.55;對方為一婦女駕駛汽車,載有一名孩童
撞擊結果及後續:
行經在十字路口,機車右後方撞擊遭汽車左前方撞擊,實際發生情形不明;爰因家父遭撞擊後造成嚴重顱內出血、腦水腫及鎖骨骨折,二次手術後語言及記憶功能仍受損,無法描述事故當時狀況;路口並無監視錄影帶,亦無目擊證人,而對方無人傷亡。
肇事對方各次對事故說法顯有矛盾,第一次表示她未注意家父機車駛於前方,煞車不及;第二次表示家父於十字路口迴轉,造成他直行閃避不及;第三次表示家父是左方闖越紅燈至她汽車前方,造成他直行閃避不及。當時因救援需要,事故現場機車位置已遭移動。
目前二次顱內手術後,家父日常行動略有不便(症狀類似輕微中風),語言及記憶功能明顯受損,需固定回診及復健,相關醫療支出已近30萬,後續恢復狀況及可能支出尚無法評估。
對方在得知家父赴院酒測值達0.55以上後,態度明顯轉變,認為事故發生係因家父酒駕及違規造成,與他並無相關,不願意負起賠償責任。我方欲釐清事故發生原因,惟目前僅有對方片面說詞,針對事故原因之描述不免偏頗,亦無法釐清相關責任,若家父確為肇事主因,自然不會也無法向對方求償(除對方強制險外);另承辦員警之態度亦令人不敢恭維。
目前正透過交通大隊申請初判表,另因六個月追訴期限制,是否應先向法院提起過失傷害告訴,一般實務上,法官在裁量此類案件之評估標準為何,而後續該如何處理,以維護及保障我方之權益,
懇請賜教,謝謝您。

車禍情況:今年2/14 我騎車直行,對方汽車右轉(從我左後方來),我看到時汽車已經橫在我前方約3-5公尺,並未打方向燈,我煞車後還是撞到對方加油蓋附近。我們連人帶車大約滑行了3-5公尺左右,對方汽車在當時並未停下,駛至約事發點50公尺處,且對方駕駛並未在現場,只有對方的朋友出現,問我們有沒有叫救護車,但卻沒看到他拿手機出來打,一直叫我們不要提告。
對方的車子,在加油蓋附近有刮痕;我的機車前蓋掉落,及車台歪掉。當時我載著我母親和四歲姪子;我母親膝蓋瘀青,我的雙手掌側擦傷(約13天後才不會痛)、膝蓋傷到韌帶(目前復健中),我姪子頭部外傷併骨折(有掉一小塊骨頭)、皮膚缺損(從左眉上至髮際呈一下形,左眼下有2×6cm的記號,看起來像胎記)、顳肌斷裂(修補肌肉及皮膚皮瓣修補手術,約8Ⅹ2公分),每天晚上睡覺、換藥都叫著「我好怕」,讓我們全家身心俱疲。 請問這樣要求80萬是一般嗎?會很過份嗎?(對方說要賠6萬元) 再問簽和解書時,如果有律師在場,對方不屢行賠償時,申請強制執行,可以成立嗎?法院會接受嗎? 三問如果要訴訟的話,大約需要多少費用和時間? 麻煩幫幫忙了,謝謝!!


大村鄉公所清潔隊員酒駕執行公務撞傷民眾重傷 (並疑似教唆偽證)
事由 : 大村鄉公所清潔隊員 黃升彥 於101/01/19日 約下午5點半多 .公務執勤中酒醉駕駛垃圾車 , 由東往西經過中正東路1-1號冠盛超市 , 適逢我母親剛從超市購物出來 , 結果撞倒我母親正牽腳踏車並輾壓我母親左手臂及手掌 , 而且據我母親口述及醫生判斷 : 傷口部分有重複輾壓情形 造成我母親左手臂嚴重受傷 , 原先醫生判定左手無名指及中指需截肢 , 經過醫院開刀搶救後暫時保住
我方正式控告 :
大村鄉公所清潔隊員 黃升彥 酒後(經測定0.3X-正確數字依承辦員警為主)駕駛垃圾車並執行公務:造成我母親嚴重傷害 , 我方依法提出重傷害及蓄意殺人(為何明知撞到人 未下車查看 還蓄意倒車重複輾壓?) 大村鄉公所清潔隊員 黃升彥 直屬主管 : 為何在黃員酒後仍准許其執行公務 , 駕駛垃圾車 ? 督導不周 需附連帶責任 以上2名我方依法將提出民事及刑事賠償責任 並申請假扣押處分 ( 請法官裁定是否有惡意脫產行為 )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當晚證人與肇事者父親偕同出現 至員林交通隊作筆錄 : 所提出之事情與我母親所述完全不一致 , 而且證人當天亦有酒味 ,當日員警亦同意其作筆錄,我方合理懷疑證人與被告父親有串證之虞(請求調閱當日證人與被告父親進入分局之錄影帶),我方亦要求證人作證時接受測謊 。(01/21我方已請村上派出所蔡員警調閱並錄製冠盛超市當天事發之錄影帶 詳細情形完全與證人所述不一致 請法官裁示 ) 如偽證罪成立 請求法官裁量 教唆偽證罪及 證人之偽證罪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 : 我方申請國家賠償 民事賠償部份 : 依女性平均壽命82歲計算 我母親生日(29/08/22) 72歲7個月又3天 1天1000元 (精神賠償 復健 及照顧費用) 共計9年4個月又27天 =3432天共 腳踏車損害 2800元 家屬照顧致停業損失 5000*15天共75000 共 3509800元整 問題:如果申請假扣押 但是抵押金為索賠金的1/3 如果我付不起的話 萬一對方脫產了怎辦?
(1).我可以向法院 申請”惡意脫產嗎”?訴訟時間大概多久?成功率大嗎?
(2).如果對方名下已無財產 我可以追溯到其父母 妻子 或是子女嗎
(3).我可以申請 ”強制執行”對方日後的財產嗎?追溯期可以多久呢
( 4 ) . 請問假扣押申請的時機點 及申請方式
( 5 ) . 我有當日發生時的錄影存證 (完全跟對方及證人所述完全不同 : 他們說我媽是從斜坡 急速下滑跌倒 自己被他們的車輾過 但事實上 : 是我母親牽著腳踏車 下小斜坡 要轉彎時被加速的垃圾車右前輪輾過 然後再倒車輾過 請問我以上的勝算有多少?

事情如下:
我媽在10月時,騎50cc的摩拖車,在苗栗街道的十字路口,人行道上擦撞到闖紅燈的行走年輕人。
我媽閃避不及整個人連車摔出,滑行10來公尺,導致身體多處擦傷。年輕人僅手掌擦傷。
當時旁邊路人好心的照料我媽,並把年輕人圍起來,以防他逃走,等待警察的厘清。
後來雙方都進入醫院,警察先生也在醫院幫我媽和年輕人做筆錄。
年輕人自已也在口頭上說對不起,也有給我們電話,他說會負責。
在醫院時,我們看他也相當誠懇,就說希望大家都沒事。
這事過了7天後,我媽希望這年輕人出來,包個小紅包給她消消災去去霉運,哪怕是500或1000都行。
結果,打他手機都不接,打了n通後,又說了一堆理由。
我媽氣不過,再打去她家,這位年輕人的老媽,態度很不客氣的說:行人最大也,我兒子走路被撞,還要罰,什麼道理?就把電話掛了!!
各位有經驗及有法學常識的,請問:
1.這個案件,兩方有什麼問題?我們可做什麼樣的回擊?
2.就我媽說法,她的車傷,現在每星期都要復健,醫藥費破6000了,現在還繼續中。單據我媽都要留存,這樣我們可求償嗎?
3.如果可求償我下一步動作,具體要如何操作?
希望有能人之士,能幫我解答
謝謝
補充一下:
1.路人未等綠燈,忽然衝出
2.我媽說“時速約40公里”


回覆 阿哲 的發言內容:
看樣子雙方(你母親及對方)應該都有受傷,如果對方都不理你們,甚至態度惡劣,那建議提 ... (恕刪)
能謝你的回答。
因為我目前人在上海,無法回台幫助老媽訴訟的事情。
所以想再問清楚一些狀況及準備資料和訴訟流程,
然後,再和我60來歲的老母知道如何操作!
2.在訴訟前,我是不是要先找之前幫我們做筆錄的警員?或是找我們的里長尋求幫忙?
如果,就我媽立場,只不過要民間的習俗,包包個500元左右紅包~消消驚,如果這麼簡單都不想做,那想先嚇他一下,至少拿出年輕人當初口頭承諾:會負責、對不起讓老人家受驚受傷了!現在縮起來,所以想嚇他,以回擊他的躲避及他老母的潑辣口氣!
請問是該如何有循序做法?
是找筆錄的警員打給年輕人? 然後,調解?如果人不出現,我們直接做刑事訴訟?
sorry,我問很多,謝謝回覆

能謝你的回答。
因為我目前人在上海,無法回台幫助老媽訴訟的事情。
所以想再問清楚一些狀況及準備資料和訴訟流程,
然後,再和我60來歲的老母知道如何操作!
1.請問我是要準備什麼資料?比如訴訟狀紙?驗傷報告?當然諸如驗傷到告診斷證明書之類的證據是必要的。提告的方式可以至警局提告,不過我通常會建議以書狀正式至地檢署提告,原因很多。
2.在訴訟前,我是不是要先找之前幫我們做筆錄的警員?或是找我們的里長尋求幫忙?不是很必要,不過如果他們願意作證幫忙,當然會有很大幫助。
3.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不好意思,我分不出兩者差別 大致來說,刑事訴訟是國家與人民確定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的關係,白話來說,就是判斷被告要不要被判刑。民事原則上是人民與人民之間的關係,就你的案件而言,應該是討論要不要賠償的問題。
如果,就我媽立場,只不過要民間的習俗,包包個500元左右紅包~消消驚,如果這麼簡單都不想做,那想先嚇他一下,至少拿出年輕人當初口頭承諾:會負責、對不起讓老人家受驚受傷了!現在縮起來,所以想嚇他,以回擊他的躲避及他老母的潑辣口氣!
請問是該如何有循序做法?參考我之前的建議,不過可能又會被部分人說是邪惡律師了(開玩笑)

職業災害勞工受領工資補償要件為,(1) 在醫療期間;(2) 不能工作。高等法院認為,「醫療」包括醫治及療養,勞工受傷經住院診治後,接續的門診、復健、療養等均屬醫療期間;至於,不能工作係指不能從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而言。換句話說,勞工受傷經治療後,縱使仍具有部分工作能力,但若未經勞雇雙方協商,雇主仍不得片面指派勞工從事不屬於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
另查,勞工於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3條定有明文,亦即雇主應保障罹災勞工之回復工作權利。所以,雇主欲調整勞工之工作內容時,勞工若有不勝任之情事者,應檢附醫院診斷書向雇主表示異議,切勿消極漠視雇主對職務調整之通知,而產生「勞工顯有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055號)。
另查,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條規定,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措施。該勞工對雇主安置之工作未達成協議者,可依同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請求資遣費。雇主對於職業災害勞工因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而終止契約者,雇主應加發給20%之退休金 。
參考法源:
(1) 台灣高等法院87年度勞上字第7號判決。
(2) 勞動基準法第13條、第55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第27條。
勞動基準法
第十三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禁止及例外)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 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 ,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五條(退休金給與標準)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左: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 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 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 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業災害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 一、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二、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致事業單位消滅者。 三、雇主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者。 四、對雇主依第二十七條規定安置之工作未能達成協議者。
第二十七條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 工作,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
資料來源 : 勞委會


加入會員健身俱樂部原本每日開心去運動2~3小時有氧舞蹈課程.....等等,
於97.01.05
於 晚間約7時在會員俱樂部女更衣區內(因地板溼滑且並未設立警告立牌及警語標誌)導致滑倒意外. 當時感到腰部疼痛不適停頓一會兒後自行回家約22時許後感 到加倍疼痛~隔日去俱樂部告知前一晚發生事件.當班主管副理(A女)瞭解事情後先辦理暫停會籍一個月.告知我先回家休息 對我們的疏失她會報告老外經理(B男)看他會有何處理或賠償??.........
於97.01.07
一早撐著疼痛在不良行走下感緊前往醫院檢查治療 醫師診斷腰椎椎間盤突出
第4.5椎及第一薦椎神經壓迫~醫生叮囑要繫上腰夾保護著腰椎 彎腰或起身艱鉅疼痛不已. 造成生活上的不便,.因受傷倒置無法坐.臥...行動上無法久站久坐而後向俱樂部再加請2個月假(暫停會籍)療傷期間97.1/5~4/22前業者從未關切...........
在4月份向Club詢問3次 業者態度 推諉 拖 回避.............. 至今還在復健治療中......
於 5月中旬業者收到市府消保官去函.俱樂部公關主管(C男)突如其來電詢 質問態度口氣:是誰去申訴...寫的阿...等等~ (B男)在4月某天先以給我會籍隨後叫(C男)他高傲仗勢態度問 (B男)給的條件滿不滿意ㄏㄚ... 又說 有流氓來俱樂部翻桌也是我處理的... 若不滿意B男給的條件(會籍)ㄏ歐....
又再說 (台語) 妳把資料喘喘ㄟ跟總公司告阿.......對本人講N~N~N~N~N次
經營者管理疏失 處理態度又劣 還以那樣言語對會員...............
讓我感到很委屈 花錢消費又受了傷 ( C男 如此言語 算威脅 恐嚇 嗎 )
當時消保官去電詢問業者未出現6/3協調開會後
消保官見態 對方無誠意. 直接訴訟或許對方會有所反應吧......
業者為全球性外商公司.在台灣設點從南到北.
想必他們花大錢請大律師.確實沒錯!!!
平民女姓小蝦米對抗大鯨魚~
請問本人在法律上的保障有何...??
要求付責賠償範圍有...??
可有機會勝訴??
以下目前有的物證可有利於佐證嗎??
1. "發生處照片區域的"
拍的是4/22反應前(因傷無法行動,照片是於三個月後拍得)
業者在本人反應後.他們趕緊做些原沒有設置的防滑膠布措施及警語標誌..
2. "免費會籍文件" 業者給的
3. 97.1月6日請假戰停會籍單
4.加入會員合約書及月繳發票收據
5.看見我滑倒的人(打掃人員)但聽說她去極樂.
請律師?協助~ 感謝您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