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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

  • 小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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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7-20 18:01 
  • 文章人氣:1098
  • 個人積分:4
  • 您好:我有收到警局通知 去做筆錄 到的時候 知道他們有抓到傳播集團 裡面幾乎都是未成年小姐 在援交 然後 因為我有好奇 加了及時 聊 問了價錢說要約 但不久後就跟他取消 但是因為手機已經有我的訊息  談好價位 跟地點 所以我被叫去 我也有說明 我確實有留資料等 但是我取消了沒去 目前是做完筆錄 請問接下來可能會有哪些流程? 感謝您

  • 趙乃怡律師 (趙乃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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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7-21 07:33 
  • 文章人氣:514
  • 個人積分:2830
  • 律師評價:302 │ 律師證號:100台檢證字第9372號
  • 關於您所提及的問題,警方於做完筆錄後,會將本案相關被告之全部筆錄內容一併移送至地檢署進行偵查程序,建議您應於前往地檢署接受偵訊前,先行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 趙乃怡律師,本所位於台北車站旁,交通便利,歡迎來電預約前往本所諮詢面談之時間。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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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7-22 15:05 
  • 文章人氣:459
  • 個人積分:18508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本件依您所述事實恐怕已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散布性交易訊息罪,依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您有收到傳訊通知,建議在前往檢警處接受訊問前,先與律師進行初步討論,弄清楚相關法律問題再行前往,否則一旦在不明一切情形下自行陳述足以構成犯罪或不利於己之內容,後續即難以挽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小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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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7-22 16:52 
  • 文章人氣:423
  • 個人積分:4
  • 感謝律師,可以在請問一下,如果警方手頭上我去做筆錄時的資料,我人確實沒去且取消了,茶監視器也看不到我的人,我在筆錄時也聲明,我是有留資訊等,但都以即時通聯繫取消也是,那可能會被做甚麼處分? 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