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妨害電腦使用 > 遭同業惡意點擊關鍵字相關法律問題

遭同業惡意點擊關鍵字相關法律問題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1-07-03 09:33 
  • 文章人氣:884
  • 個人積分:1188
  • 律師評價:199 │ 律師證號:84台檢証字3017號
  • (1)依照Yahoo!奇摩廣告客戶服務條款的主條款第1條,簽約的對象是「雅虎數位行銷有限公司」,簡稱Yahoo!奇摩。

    (2)另依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例外於增進公共利益或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時,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由於惡意點擊行為基本上還未構成重大危害,因此對方在檢方未進行調查前,是有理由不提供IP的。

    (3)根據主條款第10條是責任限制的規定:「有關本合約對第三人之選定或保留,或第三人所為之任何行為、錯誤或疏失包括任何第三人因任何目的點選及/或瀏覽您廣告,您將不會要求任何Yahoo!公司負責。」由於對方訂了免責條款,原則上不須對第三人進行惡意點擊的行為負擔賠償責任。另由於主條款第7條有規定:「您係企業,而非消費者」,所以本契約亦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但您仍然可依據民法主張該免責條款係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因顯失公平致該約定無效。抑或是主張是以「消費者」身分接受服務,因此主條款第7條規定為企業身分已顯失公平而無效;然後再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主張主條款第10條違反誠信原則,因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而無效。當主條款第10條的免責條款無效後,您可以向Yahoo主張減少因惡意點擊而增加的廣告費用

    (4) 如果知悉惡意點擊者為何人,當您向雅虎支付費用後,您可向惡意點擊者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要求賠償因惡意點擊所增加的廣告費用

    (參照Yahoo!奇摩廣告客戶服務條款,網址如下:

    http://tw.adspecs.yahoo.com/tc/adterms.php#new_main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3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247條之1;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