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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

  • 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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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7-26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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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近日擬寫離婚協議書,育有2子(幼稚園),男女方各擁一子監護權並有另一子探視權。每月有一週可帶非監護子女回來過夜。 關於協議書中其中一條雙方遵守事項為「與子女會面探視期間不得阻礙子女參加校外課輔或學校活動。」 現對方認為若不得阻礙校外課輔或才藝課程,那每次探視日早上接回子女後,下午或晚上又得接送子女上課再回自己住所,覺得麻煩也不能安排其他行程。 可去除這項條文不是無法約束雙方須以子女課業為重?反而可隨性取消子女該日課程?若為長期固定之課程也無法更改探視期,那一遇探視時段就取消當曰課程不是會影響子女學習效果? 我可以在這條文下加註什麼條件?亦或去除這項條文? 謝謝!
  • 林智群 (k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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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7-28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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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04 │ 律師證號:95臺檢證字第7190號
  •  通常探視時間是排在假日,你們應該協調的是要不要把探視時間與上課時間錯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