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限定繼承問題
- 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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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8-03 20:08 最後編輯日期:102-08-03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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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
本人的外婆在民國94年過世的
當時收到支付命令也不知道要去異議
目前案件還在再審審理中
要是後續法官宣判那還是我的債務或是被駁回
可以提再審跟法官訴求94年當時不知道債務
現在要以繼承的財產去償還債務嗎(提當初的繼承系統表給法官看)
謝謝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
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
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
始,繼承人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之規定代位繼承,由其繼續履行
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
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
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
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
限。
- 趙乃怡律師 (趙乃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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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8-04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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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您所提及的問題,需先釐清的是法院的支付命令究竟是何時寄發至您的住所?外婆過世之後還是過世之前?另外,您目前進行之訴訟,是債務人異議之訴還是?這部分需要檢視您的案件資料方足以進一步分析。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另外,如您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於繼承開始前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且由您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主張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趙乃怡律師,本所位於台北車站旁,交通便利,歡迎來電預約前往本所諮詢面談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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