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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日鑒賞期

  • 千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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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8-11 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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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於電視購物買了一台水冷氣,收到物品日為8/7,但內附之發票日期確打8/5日,於8/10致電告知辦理退貨,對方回覆不得退貨,只能更換其它商品,並一下又宣稱要詢問老闆可否退貨,一下又?要寫公文呈報給上級是否可以退貨,並?要等到禮拜一才有人上班,有拖延七日之嫌,還?我當初沒有?要退貨,我回應如果我知道會退的話我就不會訂購了,業者竟回我是我認知有問題,我實在不明白他到底在講哪一國語言。而貨品內附之名片就是他本人,請問我若於8/12寄出存證信函,還來的及嗎?重點是我8/7才收到物品,發票日期是8/5。
  • 呂文正 (凱文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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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8-11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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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342號
  • 一、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一項)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      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      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第二項)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      定無效。(第三項)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      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二、依您的問題,有二:

        (1)有無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適用?

    就這個部分,依您的說法是「電視購物」,是屬無法接觸實品之「郵購買賣」,從而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適用。是以,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得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該廠商解除,無庸說明理由或負擔任何費用(如退回運費等)。如有任何約定違反該七日條款,或是限制消費者解除契約之約定,均屬無效。

        (2)如有,七日起算方式為何?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明文「收受商品後」,是依您的說法,七日起算應從8月7收受商品起算。另外,我國就民事法意思表示送達採到達主義,所以也是從8月7日起算才正確。發票上載8月5日可能是公司內部出貨日期或是稅務日期,但並不代表您當日收到,所以不會從8月5日起算。總之,您可從8月7日收到後七日內,書面通知或是退回商品。所以您8月12日擬具存證信函通知並無違反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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