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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房屋

  • 呼嚕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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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9-10 02:22 最後編輯日期:103-03-21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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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實經過: 不點交之法拍屋,經法拍後 原屋主還是不搬走。 不搬遷的原屋主等人又趁一樓租客提前搬走後,未告知拍定人自己私下更換門鎖及遙控器使得拍定人從租客那裏拿回來的遙控器等也無法使用。

    想問說關於原屋主其一家人明顯惡意侵占(使租客提前解約&私下更換門鎖&要和解又反悔害我們東奔西跑)

     問題: 1‧此情況應該很明顯是屬侵占吧,我看罰則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易科罰金,像這種情形原屋主等人都無悔意的話,有可能會只有易科罰金或是不起訴那樣嗎?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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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9-10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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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原占有人擴張其占有動產範圍,將原非其所占有之部分加以占有,並以換鎖方式排除所有權人之使用收益,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就您所述侵占罪,係針對依一定法律關係所持有他人之物,易持有為所有之情況才會構成)

    刑法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