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因為土地糾紛的問題,會經過共有的土地,對方就會打電話報警,我爸爸去警察局做了筆錄,對方要告我們毀損和妨礙自由,我想要了解的是,如果對方告我們毀損和妨礙自由不成立,但是我們只要又經過對方就會又打電話報警,又要告我們毀損和妨礙自由,可以一直要告我們毀損和妨礙自由嗎?想請教的是,如果對方告我們的名目是不成立的,那會轉成誣告罪嗎?還是我們必需舉證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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