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
- Se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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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0-04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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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請問: 3月5日在金華街騎機車有撞到路上東西差點跌倒,於是車騎到路旁看車狀況,且回頭一望, 發現有一車子停在路中央,底盤被一箱子卡住。 我看我車底盤無狀況,便騎車離開。 一星期後交通大隊寄信說:對方說我右轉擦撞到他,我肇事逃逸,請我到交通大隊說明。 說明及在警察照相存證後我離開。我機車十年老車,左後車身當然多少有一點點刮痕。 今10/03收到保險公司來函,請求賠償8萬,否則依法求償。 請問: 1.保險公司若提出告訴,由誰負舉證責任?此案件如何舉證? 2.法院會只憑登記聯單判別我肇事? 謝謝您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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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0-04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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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車禍事故的發生跟肇責,原則上必須由原告、檢察官舉證,以證人、證物(路口監視錄影器、車體跡證等判斷)等供法院判斷。
2、車禍事故除了報案登記聯單外,並會有警察局製作的現場事故圖、照片、肇事原因初步判定表,並可申請車禍事故鑑定,法院會參酌上開資料全部資料。
3、本案建議您不要輕忽,因為目前肇事逃逸罪的刑罰是1~7年,應積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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