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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員主委可否不經過區權會同意即依委員會名對提起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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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10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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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管理委員主委可否不經過區權會同意即依委員會同意對別人提起告訴,而支接支用管委會費用支付相關訴訟費用,可有法可規範,另管委員可不不必經區權會同意即支給管委會委員津貼,可有法文可供管束,若有可否追討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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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11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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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管委會於職權範圍內,得起訴或是被訴,無需另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相關費用,本應由管委會所管資金中支出。

    2、建議您向管委會要求說明該訴訟的原因,並提供相關費用之帳冊資料,可用以釐清是否有違法之處。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