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發現我權益受損想提起訴願~不過因為我不是因為受到行政處分~所以沒有文件字號~所以採用寫陳情書的方式希望政府機關否決我的請求做為處分文號~可是對 方承辦人員不回覆我的陳情信~所以我也沒辦法收到該政府機關的否決函字號來做為行政處分依據~請問如果政府機關如果使用這樣的方式不回覆民眾陳情信讓民眾 無法提起訴願~我可以使用何種方式提請訴願~因為訴願法規定必須訴願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政府機關不回覆我函文件~我根本沒有這項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所謂的必須要有原處分,是指撤銷訴願的情形,倘若您是向行政機關申請,但是行政機關拒絕准駁的情形,您可以依訴願法提起課與義務訴願,無需有所謂的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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