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移轉的存證信函書寫問題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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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0-21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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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承擔係為債的移轉的一種。債務承擔是指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將債務全部或部分移轉給第三人承擔的法律事實。 債務承擔,可以承擔後原債務人是否免責為標準,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並存的債務承擔。
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經債權人同意,將其債務部分或全部移轉給第三人負擔。
並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不脫離債之關係,而由第三人加入債之關係,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另民法有關債務承擔之規定包括民法第300條及民法第301條等二種方式,不論是那一方式成立之債務承擔契約,都必須經由債權人之同意,始可免除原債務人所負債務清償責任之效力。循此您提問中所提及債權人未依限回覆即視同意債務移轉云云,實際上是完全於法無據(如果債務人與第三人私下協議都可拘束債權人,恐怕債權人債權不保,畢竟如果是資力比原債務人更差的第三人來承擔債務,可能對於債權人來講應該毫無實益可言)。
民法第300條
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
民法第301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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