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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王 101-08-07 21:31

抱歉我這邊有一個有點基本的問題 可是我在網路上爬文 爬了法條都無法做確定 請問有記名受款人的本票(沒有禁止背書轉讓) 要背書轉讓的話 是只要受款人在票面背後簽名就好嗎? 假如我爸要把他的本票轉給我 只要在背後簽名然後交付給我即可嗎 我需要在票背面簽名嗎? 還是拿著一張被後面有我爸簽名的本票就算轉讓完成了? 因為我要拿給法院裁定須要做這樣的動作 爬了很多文都說得很含糊 有些說要兩個人都要簽 有些說簽名還要寫日期...我快搞糊塗了 想請律師大大幫我解答這簡單問題..也讓我心安

沈恆 (沈律師) 101-08-07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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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KO 101-07-19 18:03

您好,之前跟朋友合夥工作室,2個月後,成立了有限公司,現在我要退出,對方拿有限公司成立之前的契約給我,說我們是合夥關係,請我拿錢出來,我才能離開.然後還要簽一張轉讓股權契約給我簽.如果不簽,之後增加的債務,我還要負責. 還發一封簡訊給我,不簽就不能進公司.請問我該如何做?

沈恆 (沈律師) 101-07-19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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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若您成立有限公司時的出資是原合夥關係出資的轉換,則應以有限公司為準,而非合夥關係。

      2.因有限公司退股須得全體股東同意,所以對方若不同意您無法退股。但有限公司之責任為有限責任,上限為您的出資,超過部分您就不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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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KO 101-07-20 23:27

謝謝律師們的回函,今天去協調會,對方沒到,還跟公所秘書說,希望我去告他.

做了好幾個月,沒薪水沒健勞保.還扣押我繳交的會錢.我要直接提告嗎?

仁義 101-07-18 20:51

本人從未接觸買賣股票,都用看的,甚麼相關戶頭都沒辦過,
但上禮拜有帝X資訊與我聯繫,
說明有未上市股票資訊,
我將身分證正反影本傳真給她,
表明可以買兩張股票清X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隔一個周末(六日)即辦理好過戶
當時一時貪念加上工作忙碌未查證、並了解,
而7/17上午我表明我不想購買後,
下午即寄送電子郵件內含照片三張(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年度證?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股票正面、股票反面有轉讓登記表我的名字印章已經是第三欄日期分別是7/13,7/16,7/17),
說明他們有電話錄音、並且我有身分證影本傳真,
沒辦法做反悔,
並且說會影響我以後借貸之信用,
有任何問題自行負責。
叫我可以打電話去詢問清淨X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看使否有股票登記我名字,
且說做幾十年沒遇過有客人這樣,
我打X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行上網查),
我確認過確實有兩張在我名下,
我也查到X成資訊這間公司的營業登記已歇業,
我也詢問能否協助退掉或委賣我可以付稅金和傭金,
但得到答案皆是他做幾十年沒遇過有客人這樣,
她沒辦法,只有我自己負責。

中間還經過很多細項查證,
但到現在為止我可以很確定我只有傳真身分證影本給她,
且還未匯款,
我就是覺得有問題和考量自身能耐沒福消受才要退掉,
我真的沒有二路可選只能匯款至他說的大股東帳戶嗎??

我單只有給身分證件,和他所說的錄音檔,我未簽署任何文件,連印章都是她自行刻的且未做告知,這樣也都可以買,且我一定要買??
今天他傳轉帳帳戶戶名和他傳給我的股票轉讓人不同,
他說大股東會因為稅金等等問題所以會分散股票等等等~~
現在都搞不清他是真是假,
目前資金周轉有問題,也不想因為這樣借錢,學貸還不清了~~
若有任何需補充和提供更詳盡訊息請律師大人指教,在此先叩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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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義 101-07-19 10:34

律師您好,

以下幾點補充:

1. 電話中有講到確認要買的價格ˇ

2. 但並未委任刻印等對話,我也清楚表示只需要身分證影本就可以??他回答是的,並未提及會刻印等事情。

3. 除了他所說的錄音存證和我親自傳真給她的身分證影本,並無任何白紙黑字的書面簽訂.合約

4. 遇到這種事情到警局報案是為了甚麼目的,會有任何法律訴訟之情事嗎?

如果該公司已經是依證券交易法規定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買賣,而該票是可以公開販售移轉販售的話,一般來說,確實於已達成買賣的合意時,而您已提供資料確認契約內容,金額及數量時,契約就已成立。但是如您所述,如果中間商該資訊公司已經歇業的話,基本上其仲介行為,是違法的。所以既然對方有錄音,也有可以錄對方的音,說他們是違法公司,您受到詐欺,所以當時未經查證才會購買,所以撤銷意思表示。而既然已經不買,您可求他們再為同價賣出,他們也沒損失,您願配合辦理過戶手續。但是如果他們不願意,有不願意同價賣出,那您只好透過檢舉他們違反證交法來做反制動作了。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詹姆士 101-07-12 13:15

律師您好,

小弟於去年購入一預售屋,目前還在興建中,其履約保證為採〔動產開發信託〕,因經濟因素欲將該屋賣出,且契約中載明〔....本契約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如欲將本契約轉讓他人時,必須事先以書面徵求賣方同意,賣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但幾次與建商溝通,我要委託仲介賣屋(俗稱換約方式),建商說到時你要退訂,因繳款信託,你會拿不回錢等等說詞,希望我先找到買家與其談定於交屋時再將姓名更改為新買家。問題:

1. 〔契約轉讓他人(換約),事先以書面徵求賣方同意〕,其書面內容要如書寫,是寄出存證信?若建商不回復又如何處理?

2.〔賣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所謂正當理由通常應該為何?

3. 〔換約〕等同〔退訂〕?其法律效力為何?建商說法因信託錢拿不回來,是真的?

4.建商說登記時將姓名更換為新買家,換言之我非第一次登記,那我與新買家是不是要簽訂買賣契約,不是未發生登記前都屬於權利移轉

5. 若我直接與仲介委託,也有買家時,但未有建商書面同意,是否可直接至建商處換約?

謝謝您的回答

ben 102-07-19 01:05
回覆 詹姆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小弟於去年購入一預售屋,目前還在興建中,其履約保證為採〔動產開發 ... (恕刪)

我也想知道這問題的答案結果, 可以公開在此或是mail 給我嗎?

阿Ben 101-06-30 08:32

您好!

因對方紅燈導致的車禍,經法院判決對方必須賠償,但是對方遲遲不願賠償,敝不見面無法連絡上,我向法院申請判決證明,再拿判決文一起向國稅局申請對方的財產歸戶,其名下無任何財產,也無所得,請問以這個狀況,對方無財產可以強制執行,是否還有其他方式呢?  另是否可以將債權賣給討債公司,畢竟我還要上班沒那麼多時間去跟他耗,又不甘心讓對方逍遙法外,如果轉讓給討債公司,日後討債公司因為討債的方式所產生的問題會與我有關嗎??

1.債權讓與後原則上就是資產處理公司的債權 他們如何處理 與你應無直接關係 2.只是成本的問題 一般資產處理公司收受債權大約是債權的百分之6到10

林祺祥 (林律師) 101-06-30 10:02

阿Ben:

雖然向國稅局查詢財產歸戶清單對方名下並無財產,但不代表沒有執行的實益,仍可以在聲請強制執行後請求法院調閱對方勞健保資料,如債務人尚在第三人處任職,仍可請求對債務人的薪資債權強制執行;若無法院執行處會發給你債權憑證,等將來債務人名下有財產時可不用再繳納執行費聲請強制執行,但記得至少要在五年內聲請一次,以中斷時效!雖然將債權賣給債權管理公司不代表要對該公司將來的催討行為負責,但為避免困擾與糾紛,不建議這樣做! 

101-06-26 09:57

律師大人你們好,想先有勞各位費點神觀看下判決,如造成不便還望各位大人多多包涵多多指教,無論好壞於否必當感激於心謝謝,以下是我相依為命的姐姐(彭雪玉)一個沒案底沒前科50幾歲平凡的婦人,被以共同轉讓與共同販賣而重判...

轉讓第一級毒品部分:
  1、被告彭紀超於99年5 月6 日將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粉末
      之香菸1 支,經由被告彭雪玉轉讓證人詹智全等情,業
      據被告彭紀超於本院審理訊問時坦承不諱,並經證人詹智
      全分別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並有扣案
      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粉末之香菸1 支可資佐證,且被
      告彭雪玉亦坦承該日確實有拿1 袋的東西予證人詹智全,
      是被告彭雪玉於99年5 月6 日將上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粉末之香菸1 支交予證人詹智全之客觀事實,已足認定
      。
  2、應審究者為被告彭雪玉主觀上是否知悉所交付予證人詹智
      全之香菸內含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粉末?本院基於下述
      理由認被告彭雪玉確係知悉並有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
      犯意:
    (1)被告彭雪玉陳稱當天有交付予證人詹智全水、麵包、七星
      香菸及1,000 元等物,然否認有交付黑色大衛杜夫香菸予
      證人乙情,就交付七星香菸及1,000 元部分已遭證人詹智
      全於偵查中否認在卷,證稱:七星香菸是我自己的,我身
      上本來就有七星香菸,彭雪玉當天沒有給我七星香菸、沒
      有給我錢等語明確(見99年度他字第1375號偵查黃皮卷宗
      《下稱他字第1375號黃皮卷宗》第302 頁),可見被告
      雪玉之前開辯稱已有可疑,再證人詹智全另證稱:被告
      雪玉是專門送黑色大衛杜夫海洛因香菸給我,我也知道他
      們會將海洛因弄在菸裡面給我(同上頁),而於本院審理
      時亦證述:是拜託彭雪玉將黑色大衛杜夫香菸(內含海洛
      因粉末)送過來等語屬實(見本院卷宗第137 頁背面) ,
      顯見被告彭雪玉確有交付證人黑色大衛杜夫香菸且並知悉
      其內並含有摻有海洛因粉末之情,應可肯認,被告彭雪玉
      前開辯稱並未交付黑色大衛杜夫香菸之情,顯屬不實。至
      於證人詹智全於本院審理時稱該摻有海洛因之黑色大衛杜
      夫香菸是其自己製作的等情,已與其分別在警詢及偵查中
      所述不符,並經被告彭紀超於本院審理時否認在卷,此部
      分證人之證述應有不實,然並不影響本院認定被告彭雪玉
      確係知情並有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詹智全之事實
      。
    (2)再則,證人詹智全於偵訊時證稱:彭紀超會提供給我海洛
      因,曾提供給我2 、3 次,海洛因是彭紀超拿給我的,彭
      紀超拿給我毒品時彭雪玉有時候會看到;彭雪玉有看過1
      、2 次我和彭紀超交易海洛因,彭雪玉有看到彭紀超出去
      後回來拿給我,但是彭雪玉沒有看到我拿錢給彭紀超,其
      中1 、2 次彭雪玉有在場,有聽到我告訴彭紀超我人不舒
      服,要他先幫我處理,我都是這樣講,因為彭雪玉知道我
      有使用海洛因,所以她知道我的意思等語(分別見他字第
      1375號黃皮卷宗第298 頁、99年度偵字第6434號偵查卷宗
      第22頁),而於本院審理時亦為相同之證述(見本院卷宗
      第144 頁背面);又證人朱若程亦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
      主要都是彭紀超給我,有時候彭紀超、彭雪玉他們2 人都
      在家中,通常是彭紀超拿給我,彭雪玉也有拿給我過,彭
      紀超如果不在就是彭雪玉會拿毒品給我,彭雪玉拿給我毒
      品至少有5 、6 次,我也是將錢拿給彭雪玉,彭雪玉拿給
      我毒品時,幾乎都是在外面,彭雪玉是上車跟我講多少錢
      ,看給我多少毒品我就要給她多少錢,彭雪玉說電話中不
      要講,彭雪玉到我車上就會說看我身上有多少錢就先給她
      多少,剩下我就欠她等語(見他字第1375號黃皮卷宗第19
      0 頁),從上開證人詹智全、朱若程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
      時分別提及:彭雪玉有看過1 、2 次我和彭紀超交易海洛
      因、拿毒品時不是彭雪玉就是彭紀超拿等說法看來,雖然
      檢察官於本案只起訴被告彭紀超轉讓毒品證人詹智全3
      次(分別為99年5 月2 日、4 日及6 日) 、販賣毒品予證
      人朱若程2 次(分別為6 月19日《20日》、6 月27日)之
      犯行,但證人2 人在偵查中已詳述被告彭紀超有多次轉讓
      及販賣之犯行且被告彭雪玉亦均知情並有參與之情,考量
      檢察官依嚴格證據主義只就證據確切且有通聯比對部分,
      而予以完整勾稽,從而只各起訴被告彭紀超分別為3 次、
      2 次之轉讓及販賣犯行(並只起訴被告彭雪玉部分僅各有
      1 次轉讓及販賣犯行),然證人2 人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
      時之證言,仍可供參酌,即被告彭雪玉對被告彭紀超有轉
      讓、販賣毒品證人之事,應係知情的。
    (3)再參以就被告彭紀超、彭雪玉2 人坦承彼此為男女朋友關
      係,不定時會居住在一起,且從上述(2)證人所述,亦可知
      被告彭雪玉與彭紀超2 人間之關係非比尋常,且被告彭雪
      玉知悉被告彭紀超轉讓及販賣毒品之情,再輔以被告2 人
      亦均係以捲菸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足見被告彭雪玉對
      於彭紀超之生活習性、做事方法甚至是施用毒品轉讓
      販賣毒品等情應已有相當程度之瞭解;加以被告2 人與證
      人詹智全3 人曾經一起施用過毒品,顯見其等3 人間之關
      係亦屬密切,而於99年5 月6 日當日被告彭雪玉與彭紀超
      亦生活在一起,對於當日被告彭紀超與詹智全有多次通聯
      之情,自應知悉,而被告彭雪玉亦坦認當日曾接聽到詹智
      全之電話,輔以當日詹智全之手機亦確有撥打給彭雪玉使
      用之手機之情,亦有通聯資料可證(見他字第1375號白皮
      卷宗第184 頁背面)等情綜合觀之,被告彭雪玉對當日證
      人詹智全於電話簡訊中提及因提藥人很難過且要求其等
      送藥前來之事,應係知情的,被告彭雪玉事後諉稱並不知
      情,顯屬卸責之詞,而不可採信,綜上被告彭雪玉知悉要
      送藥給證人詹智全,並也確實將內含摻有海洛因粉末之黑
      色大衛杜夫香菸送給證人詹智全,被告觸犯轉讓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之犯行,已屬明確。
    (4)至被告彭紀超堅稱99年5 月6 日轉讓毒品證人詹智全之
      事,被告彭雪玉並不知情乙事,被告彭紀超就此先於【偵
      查中】供稱我有跟彭雪玉講說請他帶菸、一瓶水、麵包給
      詹智全,我還有請彭雪玉買一包菸給詹智全,但彭雪玉問
      我桌上不是還有菸嗎,我就說好,桌上隨便拿一包去,所
      以最後彭雪玉是拿桌上已經開過的菸過去、是彭雪玉拿錯
      有捲海洛因之黑色大衛杜夫菸給詹智全的等語 (見他字第
      1375號黃皮卷宗第244 頁、第248 頁);嗣於【本院審理
      時】才又供稱是當天在便利商店買完麵包、水等物品之後
      ,始將上開摻有海洛因之黑色大衛杜夫香菸,趁彭雪玉不
      知情的情況之下,放入塑膠袋內,再由彭雪玉交予詹智全
      等等,前後供詞,已有出入而有可疑,而後者如被告彭紀
      超所述當天下大雨,塑膠袋是放在機車前腳踏板上,衡情
      ,該放置在腳踏板上塑膠袋內之香煙容易受潮,必定不能
      防雨水,則被告彭紀超與被告彭雪玉購買相關物品之後,
      焉能將香菸放置可能受潮之處,亦有可疑?再者,上開黑
      色大衛杜夫香菸,其外觀,與一般香煙無異等情,業經被
      告彭紀超及證人詹智全,證述詳實,倘被告彭雪玉果係不
      知情,根本不用趁彭雪玉不知情的狀況下,將香菸藏於塑
      膠袋內,僅需在被告彭雪玉進入偵查隊時,告知這是普通
      香菸,交給詹智全即可,根本無須隱瞞被告彭雪玉,況被
      告彭雪玉當日,亦自承也有將其本身之1 包紅色大衛杜夫
      香菸交給詹智全,是被告彭紀超所稱趁彭雪玉不知情的狀
      況下將香菸放入塑膠袋內之說法,顯不符合常情,亦並非
      真實,顯係事後欲迴護被告彭雪玉之詞,而不可採信,應
      以其在偵查中所述指示彭雪玉將摻有海洛因之黑色大衛杜
      夫菸交給詹智全的說法,較接近實情。而被告彭雪玉自警
      詢、偵查中至本院審理時始終否認曾經交付黑色大衛杜夫
      香菸予詹智全,倘若被告彭雪玉確係單純的不知情香菸內
      摻有海洛因,在證人詹智全及被告彭紀超均陳稱確有黑色
      大衛杜夫香菸之存在下,其又何須全盤否認曾經交付黑色
      大衛杜夫香菸予詹智全之事實?(實則其大可陳稱有交付
      黑色大衛杜夫香菸予證人,但不知內有海洛因即可),顯
      見被告彭雪玉,應係知悉上開黑色大衛杜夫香菸確摻有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情,因臨訟欲卸責始進而全盤否認有交
      付黑色大衛杜夫香菸予證人詹智全之事實,而與證人詹智
      全及被告彭紀超2 人之供稱不相符合,是認被告彭雪玉確
      有與被告彭紀超,就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詹智全
      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5)綜上所述,被告彭雪玉確已知悉並有交付內含摻有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粉末之黑色大衛杜夫香菸予證人詹智全之情,
      已可肯認,被告陳稱不知情,顯係臨訟卸責之詞,不可採
      信。
(二)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部分:
  1、被告彭雪玉固坦承有收錢,但辯稱不知該錢是毒品的錢,
      稱1,500 元是朱若程要還給我的錢,因為之前他小孩子生
      病來跟我借錢,還我的錢等等,已遭證人朱若程於本院審
      理時否認在卷,並證稱:2 人根本無任何借貸關係,去借
      錢的是我大妹妹,那是好幾年前的事情,跟這個好像差很
      遠,而且我沒有跟她借過錢、拿錢給彭雪玉就是跟毒品
      關等語屬實(見本院卷宗第150 頁、第156 頁背面、第
      157 頁),可見被告彭雪玉所辯已有可疑。
  2、再則,證人朱若程於本院審理經交互詰問時,亦證稱:99
      年6 月20日下午2 時7 分是彭雪玉接聽的,我跟彭雪玉說
      我要把6 月19日向彭紀超買海洛因、安非他命各1 包的錢
      給彭紀超,彭雪玉就叫我到他們的住處,我過去後就先給
      彭雪玉1,500 元,彭雪玉就說還欠2,500 元,我就說之後
      再還等語明確(見本院卷宗第151 頁、第158 頁背面),
      參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被告彭雪玉亦陳稱係其在
      使用,另有申請人之資料在卷可證(見99年度偵字第6447
      號偵查卷宗第101 頁),而於99年6 月20日下午2 時7 分
      亦確有與證人朱若程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通
      聯之紀錄(見他字第1375號白皮卷宗第216 頁背面),顯
      見證人朱若程當日確有與被告彭雪玉對話,並告知要交付
      毒品金錢等情,而被告彭雪玉卻辯稱該1,500 元係朱若
      程欠其之金額,顯屬不實;而被告彭紀超於本院審理時雖
      稱是請被告彭雪玉去收錢,並告知被告彭雪玉是朱若程欠
      被告彭紀超之錢等等,然與被告彭雪玉所述互核已有不符
      ,且與證人朱若程所述,亦不相符,被告彭紀超所述顯係
      迴護彭雪玉之詞,而不可採信。至於證人朱若程雖於本院
      審理時稱不清楚被告彭雪玉知否1,500 元是毒品的錢等等
      ,但證人既已證稱當日是被告彭雪玉接聽的,且告知是要
      還毒品的錢,被告彭雪玉應已知悉該錢係毒品的錢,至於
      證人回答不知被告彭雪玉內心之主觀認知,尚不違反常情
      ,而不能據此為有利被告彭雪玉之認定。再從被告彭紀超
      與彭雪玉間之親密關係,及證人詹智全、朱若程於偵查中
      及本院審理時之上開證詞(見上述(一)2(2)部分),被
      告彭雪玉對被告彭紀超有販賣毒品之事,應係知情的,其
      辯稱並不知是販賣毒品的錢等等,顯屬事後卸責之詞,顯
      不可採。是被告彭雪玉知悉彭紀超販賣毒品證人朱若程
      之情,並收受販賣毒品之款項,其確有參與販賣毒品之情
      ,應可肯認。
確實我姐並沒有做出拿有參有毒品支香煙給人也確實並不支情香煙已被掉換,難道說一個人沒做過的事,就單憑他與彭紀超曾只是男女朋友的關係而以,就認定是共同的,最後的判決卻是

彭紀超,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彭雪玉,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雖然說自己做錯的事情得自己承擔後果,可是並沒做的或是不知情的事,而且沒前科案底紀錄的還比被依個累犯(彭紀超)判的還重,試問這不如同宣告他下半生已死亡了嗎,人生走了一大半了如今面臨這不公的司法姐姐常覺得活者還有何意義了.....

回覆 熊 的發言內容:

律師大人你們好,想先有勞各位費點神觀看下判決,如造成不便還望各位大人多多包涵多多指教,無論好 ... (恕刪)

 

1.販賣一級毒品判16年  如果判決未確定還是先找律師提上訴

   要認定共同販賣除了共同被告自白當然還需要其他補強證據

   就看補強程度如何了  除了購毒者指述   是否有其他監聽譯文

   有沒有扣案毒品等等

2.只有貼判決書沒有其他卷內資料律師實在也無法提供什麼具體意見

3.經濟上有困難可以尋求法律扶助  販賣毒品均屬重罪 都會准與扶助

101-06-27 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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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楊 101-06-12 20:08

於100年六月時我的朋友(稱為"甲"好了)因周轉向我借了37萬,因為多年好友一時心軟就借給他了,當時他開了他的支票給我,一張20萬一張17萬,而他又有在做二房東,怕我擔心他的狀況有問題,拿了2張房客(稱為"乙"好了)支票(101年6、7月才到期)共計29萬給我算是押票,當時心想乙也算知名企業,心想就算幫他好了但是不幸的是~甲的支票跳票了,也拒往了,人也帶著老婆孩子跑了,完全找不到人,又聽說甲的債務非常龐大,不只我一個受害,隨即我拿著2張押票去找乙,乙也氣呼呼說他被甲騙,甲跑路後給大房東支票也跳了,他也是受害者!支票的話想等他公司的律師回應後再跟我聯絡。
之後乙的律師聯絡希望以票面金額的3-5折回收支票,但金額這麼低實在令人無法接受,但對方律師就是如此堅持也因我的到期日還很久也不太理我!心想不然等票到期好了,我拿到的票是乙的個人票,乙是一家公司負責人,支票沒有禁止背書轉讓,一張有甲的背書,一張沒有。
好不容易等到這一天,6/10到期的支票,6/11應該兌現,但是銀行通知跳票了!順便給了我票主委任律師電話,我想票主應該是早有準備要跳票了!跟對方律師聯絡後,他只是淡淡的說當初要跟我和解我卻不要,現在等他跟票主討論完再說吧!我隨後與票主連絡,他說這是他公司與律師在處理,他無法做任何決定!

想請問
我該如何做才能確保我的錢要的回來? 對於甲已經不抱任何希望了,希望全寄託再這二張票身上了。希望大律師可以幫幫我。
謝謝,感激不盡~

阿賢 101-06-08 16:00
今天我朋友突然打電話給我說他朋友給他一包k 然後我就跟他一起出去抽 然後被抓了 當時他因為緊張所以把一包不到5克的k他命放在我菸盒理面 到了警察局 他也老實說 那包是他的 我也沒有什麼利益給他 所以他就被拘留無償轉讓 請問這樣有沒有機會被叛緩刑? 還是有補救的辦法 他目前已經被拘留了 ? 還有 要開庭嗎? 開庭時要怎麼講? 怎麼補救才不會被判刑! 我是罰錢而已 我們都滿18了 他也沒前科 但是 他今天開完偵訊庭 然後 他說 他是請我抽的 這樣問題會很大嗎?
林智群 (klaw) 101-06-08 22:06
吸食跟轉讓判比較輕,如果是販賣的話會很重,你朋友的狀況應不至於變成販賣,不過一切還是要看檢方收集到什麼證據
阿翔 101-06-07 10:37
分享 回覆主題│編輯│刪除 文章日期:101-06-06 22:40  文章人氣:20 個人積分:2 A方為欠款人。但A方現在找不到人 我有兩張支票 1.第一張是現金票是A方他父親所開給他面額是486000, 但上面完全由她父親的公司章和名子所開出來的。 如果跳票 , 我要如何尋求法律? 會收回來這筆款帳嗎? 2.還有一張也是A方他父親開出來的支票面額是380000, 但是由A方背書不得轉讓。我能向他父親收錢嗎? 我要如何尋求法律? 會收回來這筆款帳嗎?
林智群 (klaw) 101-06-08 22:07
這兩張跳票,你只能拿票向發票人提起民事訴訟求償借款
小宋 101-06-03 04:25

當時我朋友被抓到吸食三級毒品...後來我也被抓去偵查..當下我真的害怕.精神狀況不好..當下我自招我有吸食..我也說我有轉讓..現在想一想我並沒有轉賣給別人..這該怎麼辦..偵查庭還沒開..能翻共嗎?? 還是有什麼方法可以否認

回覆 小宋 的發言內容:

當時我朋友被抓到吸食三級毒品...後來我也被抓去偵查..當下我真的害怕.精神狀況不好..當下我 ... (恕刪)

 雖然有自白  不過要認定犯罪還是需要其他補強制

 吸食的部分如果檢驗結果沒有毒品反應  就沒有其他證據補強

 轉讓部分  如果沒有受讓毒品人指述或是監聽譯文也無法就這樣認定犯罪

 所以還是看檢察官有沒有提出其他證據再說

  至於是否翻供檢察官沒有再開庭你可能就要具狀進去說明一下

晴闕 101-05-26 22:50
最近家長有下列困擾,
A君因債務問題於20年前將土地所有權轉讓予家長(因當時地上物登記,故未就地上物產權一併移交),
20年後A君請求家長將土地賤價轉賣回A君,
期間因A君與家長均屬舊識,故原地上物仍無償由A君使用。
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A君因該地上物屬老舊平房,似未登記房屋所有權,惟法令似有「和平佔有20年取得該房屋所有權」,本案A君是否可依法取得建物所有權???A君取得所有權之依據是否僅以提出水電繳費證明即可??如何查詢A君是否已合法取得該建物所有權??
2.若A君已有取得所有權資格,家長(土地所有權人)是否得依所有權人主張該地上物拆除或返還之權利,或向A君提出支付承租土地租金之要求?
3.若A君與家長各自擁有建物及土地所有權,於A君贈予/出售/繼承予其配偶B君時,家長可否主張拆屋還地??
4.家長因未加思索,於日前交付A君土地權狀,然未交付印鑑證明,A君是否可逕行變更土地所有權??
請專家給予意見,感激不盡!!!
沈恆 (沈律師) 101-05-27 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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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川也 101-05-14 05:27

請問各位大大.我朋友被抓到販賣二級毒品.我也被傳去當證人後來第二庭又傳證人.結果朋友反說是我賣給他的.因為當時是我跟他合買的他跟她朋友一起來找我朋友.被告後來上我的車.他朋友並沒有看到是我拿給被告的.而我車子又貼黑色玻璃紙根本無法證明是我給他的.事實上在車上我又有拿錢給被告一起跟我朋友合買.東西也不是我拿給被告的.請問我會有事嗎.謝謝大家請給我答案好嗎    而我也被判了四個月.也易科罰金了.這樣我還會有罪嗎.我會不會變販賣或轉讓

回覆 吉川也 的發言內容:

請問各位大大.我朋友被抓到販賣二級毒品.我也被傳去當證人後來第二庭又傳證人.結果朋友反說是我賣 ... (恕刪)

 1.你這案子聽起來是有點危險

 主張合資購買如果法院不採納確實可能變成你販賣給他

 2.你的案子易科罰金應該是關於持有或吸食的部分

    跟你是否販賣給他沒有必然關係

 3.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法定刑蠻重

    如果已經起訴  自己或委任辯護人快去閱卷

    了解一下 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資料

鐵貓 101-05-06 15:19

土地代書簽立買賣合約書中註記賣方同意將所出售土地相臨之土地(同為賣方本人)簽力車輛通行權及管溝埋設權予買方(包括日後繼承.贈與轉讓)在若干年或數十年後,發生糾紛時,現在於土地代書處所簽立之買賣合約書是否有法律上之約束效力.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1-05-06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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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只要契約當事人互相表示相同的意思,所簽訂的契約就會有法律效力。這是因為私法自治原則,人人有自由決定如何經營自己生活的權利,所以雙方合意訂立契約後,就要受契約的規定所拘束。除非是有發生契約無效或是解除契約撤銷契約、終止契約等情況,契約原則上是有效的。但如果買方的車輛通行權及管溝埋設權是有定期限的,經過契約約定的期限後,買方的車輛通行權及管溝埋設權可能就沒有法律上的拘束力。而且,契約還有一個相對性的特點,也就是契約效力僅是存在於契約雙方(含繼承人,承受人),但是如果土地賣給第三人,就不一定會受拘束,除非有做地役權的登記,才可對抗後手買家的,不然買家是可以不承認前面的契約的效力的。

(參照民法第153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游子權 101-05-01 21:26
請問一下律師 去年7月監聽到現在 去年我朋友問我朋友有沒有東西 我說我幫你問問看 在電話裡喊價錢 但不過我是跟他依起去拿的 有吸食 抽煙三級 過後都沒在抽了 到現在上禮拜六被抓去 寫筆錄開庭 可是這樣法官懷疑我在販賣或轉讓 驗尿驗驗沒有 來我加收也收不到 請問我這樣是被判什麼罪 怕假如有人把我拖下水  可以生訴嗎 我也沒前科
蔡明哲 (阿哲) 101-05-01 23:21
你的案子應該還在檢察官偵查階段嗎?應該還沒到法院吧?如果是的話,因為偵查不公開,很難確定檢方掌握哪些證據(包括人證),不過你涉及的是重罪,可能是強制辯護案件,建議你經記狀況許可的話,找律師處理吧。
游子權 101-05-01 21:18
請問一下律師 去年7月監聽到現在 去年我朋友問我朋友有沒有東西 我說我幫你問問看 在電話裡喊價錢 但不過我是跟他依起去拿的 有吸食 抽煙三級 過後都沒在抽了 到現在上禮拜六被抓去 寫筆錄開庭 可是這樣法官懷疑我在販賣或轉讓 驗尿驗驗沒有 來我加收也收不到 請問我這樣是被判什麼罪
許志嘉 (許律師) 101-05-01 22:42
游子權 101-05-01 21:18
請問一下律師 去年7月監聽到現在 去年我朋友問我朋友有沒有東西 我說我幫你問問看 在電話裡喊價錢 但不過我是跟他依起去拿的 有吸食 抽煙三級 過後都沒在抽了 到現在上禮拜六被抓去 寫筆錄開庭 可是這樣法官懷疑我在販賣或轉讓 驗尿驗驗沒有 來我加收也收不到 請問我這樣是被判什麼罪
許志嘉 (許律師) 101-05-01 22:58
倘若證據不充足,成罪機率當然不高,但如果監聽譯文與證人說詞相符,即有可能成罪,包括販賣、轉讓都有可能,如被認定為吸食或持有則可被處罰鍰。 許志嘉律師
阿建 101-04-14 09:50

k他命是我跟朋友兩個人一起合資,一人買一包,一人花1600元,但是是我一個人去酒店買的,過兩天後他才過來拿))        繼續上次問題      您說這個事實沒有販賣也沒有轉讓    但有運輸嘛??

林智群 (klaw) 101-04-14 11:30

你這個只會成立持有毒品

不會成立運輸

阿建 101-04-11 12:45

k他命是我跟朋友兩個人一起合資,一人買一包,一人花1600元,但是是我一個人去酒店買的,過兩天後才拿給他))不知道這樣有沒有構成販賣,轉讓或者違法的行為??

 如果被查獲還是會以販賣或轉讓查辦

 畢竟合資購買雖然是事實但檢方還是會認為只是說詞

 

 

阿建 101-04-11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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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碰 101-03-23 20:15

這個月我與我媽因為行車糾紛與對方至調解委員會調解
對方一再以"未發生不得納入計算"的方式,要我們放棄部分金額。
此外,也用"我的醫生朋友說後續問題不大",打消我們繼續爭辯的念頭。
最後,又用了"殘廢補助金申請權轉讓給我們"的建議,讓我們簽下和解同意書,同時也簽下"撤消告訴狀"。

但是回診後,才發現我媽的情況不可能有殘廢的問題。

我想請問大家,對方的言論與行為,是不是一種"詐欺"??

林智群 (klaw) 101-03-24 10:54

這種文件簽下去就有法律效力,就算你提告主張撤銷當時的意思,

除非有很嚴重被誤導的情況,不然成功機會不高

蔡明哲 (阿哲) 101-03-24 15:15

 沒錯,這樣講好了,對方說話內容是不是話術可能一點都不重要,重點在於是不是構成民法刑法的「詐術」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依妳所述的情形,應很難構成。

不易成立。調解成立後新發生的事實有實務見解認不在調解既判力範圍者可另為請求。但若傷勢不重不建議再續為糾葛。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惠英 101-02-28 08:44

律師您好:

        1.公司以30萬股份為條件請本人到公司負責經營公司,近日經查她已經到政府碁館辦理轉讓,

           而 在轉讓之前本人已經以存證信函通知他不要違造文書,未經本人簽名,請問我要如何向法

          院提出告訴,追回我的權利.

       2.92年時前男友為了博取我的信任,以他個人的房子辦理他項權利證明書,債權人是本人當下

            他說這個給妳而近日到地政查明,原來他是未經過本人同意拿我當人頭躲開依些債務,

           請問像這樣的問題我要如何追回我的權利.(無任何帳務帳權的問題)但是事他說要給我

          土地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都是本人的名字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對方未經您的同意偽簽您的簽名或偽蓋您的印章

則已觸犯偽造文書

若確實有這樣的情形

可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

有關第二個問題可能需請您再詳述一些才能回覆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雪人 101-02-25 22:59

積欠銀行近60萬,但是這60萬是朋友向我借貸的(我算是所謂的人頭),

目前我已協商成立並開始繳款,協商的金額我朋友說會支付

但是我怕朋友不還!

那我是否可以申辦債權轉移60萬至朋友名下?

債權銀行是否會願意接受債權轉移?

或是我們可以私下寫 債權轉讓協議書 .日後的利息由他負責
林智群 (klaw) 101-02-26 00:04

你那個不叫債權移轉,是債務移轉,銀行不會同意的

阿萬 101-02-22 16:34

我因為和朋友在家吸食安非他命被警察抓  而法院不但判我3個月徒刑 另外還判我違反藥事法

筆錄上我也承認了一項罪嫌"轉讓" 想請問 "轉讓"和"違反藥事法"有關西? 也想請問 轉讓這罪嫌會被判刑多久?而違反藥事法又會被判刑多久?還是這兩條等於同一條罪名??

回覆 阿萬 的發言內容:

我因為和朋友在家吸食安非他命被警察抓  而法院不但判我3個月徒刑 另外還判我違反藥事 ... (恕刪)

 是ㄧ行為構成數個法條犯罪

不過最後還是只會依藥事法處罰

至於判多重要看具體情形

有沒有符合17條減刑規定

刑法59條

沒辦法一概而論

魔幻 101-02-06 12:46

因有被人騙錢有報案有抓到人,所以警察局有通知可以領回錢但是票,那天要領票有帶一個朋友去很相信,到台北了結果因本人有事要趕回去台中託朋友代領票,之後朋友就有騙那是期限的票,結果一直沒有拿到票就打去警察局問,警察說那是現金票之後就被那個朋友領走了,現在他不還,到底要怎麼做?
可以告侵占把錢要?來嗎(因為他沒有經過同意就把錢提走)那要怎麼告
請問警察局拿的票應該要有限本人領蓋禁止背書轉讓吧(都還沒有看到票長什麼樣子)

李岳明 (allen) 101-02-06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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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貓 100-12-29 10:28

本人於100年06月29日向XXXX有限公司購買XX組合套組期貨軟體,分主套與副套,主套218800元、副套178800元,主套比副套便宜40000元,購買金額總共397600元,雙方共有契約書,甲方本人、乙方XXXX有限公司。(該公司人員趙小姐騙我先貸款50萬元,稱該軟體長期投資會有不錯獲利,不滿意還可以退貨。註:未經金管會核准之軟體)
問題:
1.該公司只開一張發票178800元,後來我去國稅局查證,該主套係由舊客戶轉讓過戶之交易,並非由XX有限公司銷售,其副套才是向該公司購買,明顯欺騙消費者,不實之交易買賣,該舊客戶為誰?為何會與該公司舊客戶購買軟體?契約上明明只有甲方本人、乙方XXXX有限公司,契約上主套部分我明明勾選新購,經該公司簽約後變成勾選轉讓選項,上面沒有該公司舊客戶之名子,也沒有購買金額多少元,我從頭到尾都不知道該舊客戶為誰,契約上用勾選方式欺騙消費者,違背公平誠信原則?
 
2.該契約書上內容,專案使用期限:一年(自簽約日期起算),簽約日期100年06月29日,但該公司並沒有自簽約日期開通軟體,我打給該公司多通電話,該公司一直以電腦灌軟體需要時間、電腦軟體測試及市場行情不好為藉口,拖延時間,直到100年08月01日才開通軟體,與契約內容不符,實際使用期限少一個月?(明顯規避消保法)

 3.該契約內容解約辦法:甲方繳清出期致勝專案金額後解約辦法如下:
  (1)第一日至第七日(含),解約金退還百分之百專案金額。
 (2)第八日至第十四日(含),解約金退還百分之七十專案金額。
  (3)第十五日至第三十日(含),解約金退還百分之三十專案金額。
100年08月01日才開通軟體,開通軟體時間已超過30日,我使用該公司軟體發覺軟體有瑕疵,我一直向該公司反映軟體瑕疵,都無法解決,我於100年08月08日拿契約向該公司解約,該公司人員跟我說看清楚契約內容解約辦法,我才發覺受騙上當,根本是欺騙消費者,使用期限明顯少了一個月,購買後不能用也不能退,與消保法不符,故意規避法律?主套使用期限一年,實際使用為11個月(該公司人員說主套不是跟公司買,跟公司無關,推卸責任)?
 
4.我去向該公司問國稅局所稱該公司舊客戶為誰?該公司人員回答:為呂先生。我問我又沒跟呂先生簽約購買軟體,為何向他購買?該公司拿出我跟呂先生 的轉讓簽約書,上面有我的名子,說這是我跟呂先生 自行簽約,與公司無關,(我才發覺當初該公司經辦人員趙小姐拿出一堆文書跟契約書,先叫我簽名蓋手印,包含取款委託書,委託趙小姐從我的貸款戶頭領出394600元,文書其他地方空白,並拿了我的印章說辦完契約後才會還我),明顯欺騙消費者,詐欺偽造文書
 
5.我向該公司請求影印一份轉讓簽約書(偽造文書),該公司人員拒絕提供?(公司既然說主套部分是跟呂先生簽約轉讓買賣,為何我沒有轉讓簽約書,從頭到尾我都不知道,該公司明顯為自己不法利益,勾結舊客戶,逃避繳稅)
 
6.我向該公司反映軟體有問題可以先暫停使用,停止一段時間,等我要使用才開通,該公司人員說不能暫停,軟體還一直開通,等於強迫使用該公司軟體?

訴求 
1.我要如何向法官舉證,解除契約訴訟費用要花多少?(我沒有該舊客戶轉讓契約,我如何向該舊客戶求償?)
 
2. 副套才是跟公司買,但副套在公司(電腦及軟體未開通使用),未交給我,我只是先付錢,公司以契約書上解約辦法超過時間,不能解約,該公司請一位稱洪律師,用法律專業打壓消費者?事實上副套根本未有購買(未收受商品),違反消保法第19條第1項?(如何解除契約)
 
3.是否有相關法令可以幫忙,主張我的權益(保障自己的權益)?

網站管理員 100-12-23 15:22

問題1:雇主所提撥並專戶存儲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可否作為轉讓、扣押、抵銷或擔保?
答案:不可以。

問題2: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率為多少?
答案:由事業單位依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之。

問題3: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監督委員會,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幾分之幾?
答案:三分之二。

問題4:事業單位未依勞動基準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時,應處多小罰鍰?
答案: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之罰鍰。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阿應 100-12-09 16:42

律師請問一下小弟我月底要開庭了 .... 不知道到底是被判什麼刑 當初我朋友 (A男) 叫我拿東西給 (B男) ! 但是我沒有跟 (B男) 收錢  !  因為他們談好說明天 (A男) 會去找 (B男) 拿錢 , 所以我只是拿東西給 (B男) ! 結果被監聽到 .... 今年被抓了 !我會被判什麼刑 ? 轉讓 ? 當初很不想幫 (A男) 拿給 (B男) ... 結果 !  哀開庭該怎麼說 ! 我不願意的 ~ 真的很無辜 !! 但是我有被驗到三級的 ... 被罰錢 !  

我當下有食用三級毒品 . 意識有一些不清楚 !  對當下的事情有一些模糊 ! 

真的很無辜 ! 我有坦承吸食 ... 但是我被懷疑販賣 ! 但是我有證人 ! 我沒有販賣純粹只吸食

這次收到了傳票 ... 上面寫被告 ! 我家人和朋友都真的很擔心我  

蔡明哲 (阿哲) 100-12-09 19:27

 起訴了沒?是法院或地檢署的傳票毒品罪多是重罪,建議找律師討論處理吧,如經濟狀況不佳,建議找各地的法扶會尋求協助。千萬不可等閒視之。

阿應 100-12-09 16:38

律師請問一下小弟我月底要開庭了 .... 不知道到底是被判什麼刑 當初我朋友 (A男) 叫我拿東西給 (B男) ! 但是我沒有跟 (B男) 收錢  !  因為他們談好說明天 (A男) 會去找 (B男) 拿錢 , 所以我只是拿東西給 (B男) ! 結果被監聽到 .... 今年被抓了 !我會被判什麼刑 ? 轉讓 ? 當初很不想幫 (A男) 拿給 (B男) ... 結果 !  哀開庭該怎麼說 ! 我不願意的 ~ 真的很無辜 !! 但是我有被驗到三級的 ... 被罰錢 !  

我當下有食用三級毒品 . 意識有一些不清楚 !  對當下的事情有一些模糊 ! 

真的很無辜 ! 我有坦承吸食 ... 但是我被懷疑販賣 ! 但是我有證人 ! 我沒有販賣純粹只吸食

這次收到了傳票 ... 上面寫被告 ! 我家人和朋友都真的很擔心我  

 你如果知道拿的東西是什麼,應該會構成運輸或販賣毒品罪。

ANDY 100-11-29 13:31

友人甲向本人借款五十萬並開立本票壹張並由其母親乙當保人(友人甲借款時已經是屬信用破產之人).
當初友人表示二個月就會還款.經過六年不斷追討期間陸陸續續大概還了十萬.期間其母親乙口頭承諾若他退休時其兒子甲尚未還清債務他會拿退休金來還.但今年退休了卻說沒錢可還.近日本人向法院聲請進行強制執行階段(執行金額依票面金額五十萬為準).其母親乙接獲法院傳單後來電口氣不悅的說(要拿以前匯款單向我提告.要讓我很慘).接到電話後實在很難過驚訝.欠人錢還可以如此囂張恐嚇
我想請教下列問題
一.乙可以對我可能提出哪些告訴.是否成立?
二.在這種情況下(強制執行中)本票是否可以轉讓他人?(本票上未註記禁止轉讓)
三.我還有哪些辦法可以對抗他(不犯法原則下)
萬分謝謝

您好:
一.乙可以對您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他已經還了十萬元左右,您對他的債權已經沒有票面金額五十萬元那麼高。如果您確實已經查封別人五十萬元的資產,十萬元部份您會有民事不當得利的問題,但基本上依您所述,應該不會有刑事責任
二.在本票債權強制執行程序中,您的本票正本應該已經被法院收去了吧!這樣你怎麼轉讓他人呢?
三.您可以向執行法院聲請減縮強制執行的金額,說明因為對方已經清償十萬元左右,所以您希望將執行金額減縮為四十萬元。或是請執行處令發函,通知債務人到執行處來說明先前他已經還了多少錢?應該還剩下多少錢?他要怎麼還?由執行處製作執行筆錄

如有任何疑問請電02-23710851諮詢,謝謝!

ANDY 101-02-01 17:51
回覆 陳國瑞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一.乙可以對您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他已經還了十萬元左右,您對他的債權已經 ... (恕刪)

謝謝律師解惑

現在此案已經到達請第三人向債務扣薪三分之一之執行命令,但是第三人不肯配合,此執行命令為移轉命令,在這種狀況下我該如何處理?拜託幫我解答

andy 100-11-29 13:23

律師大大您好

1`我媽有一張本票想讓與給我但經做本票裁定,債權確認書也已經下來,請問這樣還可以讓與嗎?要寫債權轉讓通知嗎?怎麼寫?

2`還有我媽有去做強制執行但她的戶頭只有一千元,我媽不想執行可以嗎?這樣可以換債權憑證嗎?債權憑證可以轉讓嗎?

3`我媽當初借她一百萬但中途她陸續還了十萬但我媽不知道要開清償證明給他,送本票裁定時我媽還是以本票金額一百萬去送裁定,現在對方說要告我媽,我媽會有事嗎?她真的是不知道要開清償證明給對方,我媽當初借錢給他 完全沒有跟他收利息現在只是想把錢拿回而已他卻要告我媽,
律師大大幫幫忙教我該如何處理,萬分感謝!

一、在這種情形下,應該不是單純的移轉本票,而是將整個債權做轉移,也就是說:今天債務人欠伯母錢,他開了一張本票做擔保,但你們已經將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所以必須將整筆債權移轉(金錢債權是可以移轉的),本票變成是一項證物。

二、債權憑證必須執行無結果才能核發,所以執行程序一定要做。債權是可以移轉的,所以債權憑證當然可以隨債權一齊轉讓。 

三、對方是可以告伯母,但這些都只是民事糾紛(不當得利債務人異議之訴)。假如對方提起刑事訴訟,倘若伯母確實的是不知道要開清償證明給對方,應該也不會有刑事責任
如有任何疑問請電02-23710851,謝謝!

子豪 100-11-23 14:03
想請問一下,日前受傷,公司有幫忙保團體保險,然而被保險人是我,因為我有開刀住院,所以第一筆理賠金是近2萬元,不過保險公司是開立支票支票上頭寫我的名字和禁止背書轉讓的,不過公司卻因我是職災,且我又沒和公司和解,索性將支票偽造我簽名(在保險公司切結書上,簽了我名字取消禁背將此支票兌領了)這部分我向保險公司求證了,他們總公司也寄了一份影本切結書給我,我向保險公司否認我的簽名,不過保險公司有跟公司提過他們涉嫌偽造文書,所以告訴公司要將理賠金給我,公司回保險公司說,叫我自己去跟他領現金,我心想我受傷的人且行動不便卻要我本人到公司去領,那麼我也沒和公司再聯絡,想請問這樣子公司是否違法呢?有起訴的時間性嗎?我只知道他們偽造我簽名簽在切結書上的日期是97年11月4日,不知是否過了追朔期呢?如果罪名成立,是購成什麼罪呢?(是偽造文書有價證卷罪嗎?還是....)刑期是多久呢?
  不過後來保險公司請求將理賠金退還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另外再開一張支票給我,公司也將近2萬元退還保險公司了,這樣就可以不算有罪了嗎?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1-24 10:16

刑事犯罪一旦構成,除非是告訴乃論的罪,否則縱然事後有和解,犯罪仍然會成立。既然你已拿到理賠金,是否還要告公司偽造文書,那就自己衡量訴訟之成本與必要性。

子豪 100-11-24 13:25
回覆 廖律師 的發言內容:

刑事犯罪一旦構成,除非是告訴乃論的罪,否則縱然事後有和解,犯罪仍然會成立。既然你已拿到理賠金, ... (恕刪)

 因為我是職災受傷~當然受傷時公司未給付工資,故意將理賠金扣留,且不給薪資,好讓我投降好讓我接受公司的和解,這樣公司就會比較少損失,不過我並未和解,被我發現此事,是因為想保留握有公司靶柄,才能和公司好好談,至於如果一旦成立,那麼偽造是告訴乃論罪,那麼有追朔期時效嗎?罪成立的話是多久刑期呢?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2:54

如何聲請公示催告
一、當事人因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
、滅失或被竊,聲請公示催告時,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為之。如
票據,應先到付款行庫(即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或農
會等),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如為股票,應先到發行公司辦理掛失
手續
二、然後持付款行庫所書寫蓋妥印鑑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股票發行
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或證券所載
履行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若本人無法到場,可備妥委任
委託他人前來辦理。
三、聲請公示催告應撰寫民事書狀用紙一式二份(如向法院服務處購買
,每份新台幣二元),得請求訴訟輔導之人員代為撰寫,如自為撰
寫者,可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正副本一式貳份。
四、持聲請狀正本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五、持聲請正本連同綠色繳費單一併送交法院服務處收狀窗口,取得核
發之收據後,再連同聲請狀副本一併送交付款行庫或發行股票之公
司備查。
六、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
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聲請公示催告者相同。
七、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
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
速請求更正裁定後才登報,如登報後始發覺裁定內容有錯誤或漏寫
,亦應即請求更正裁定,並將更正裁定登報。
八、裁定如無記載錯誤或漏寫,應將裁定內容全部(不能刪減)刊登新
聞報紙(不限版面和報社),如擅自刪減裁定內容登報,則不生效
力。又如未將裁定登報,則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九、當事人喪失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時,除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
外,並應載明到期日或無到期日。

如何聲請除權判決
一、將刊公示催告之報紙全張保存(不要剪裁)或寄送法院附卷,俟申
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所載者為準,自最後登報日起算)屆
滿三個月內,持裁定、報紙乙份聲請辦理除權判決。(例如裁定
載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六個月,應於登報之日起六個月後之三個月內
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逾越九個月,如超過九個月即應重行登報)
二、聲請除權判決,亦可委託他人代理,惟應提出委任狀,並撰寫民事
書狀用紙乙份(新台幣二元)可請求法院服務處訴訟輔導人員代撰
或自行依照範例撰寫除權判決聲請狀。
三、持書妥之除權判決聲請狀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
四、將書狀綠色繳費單、裁定、報紙一併送交法院收發室(服務處收狀
窗口)。
五、聲請人收到法院民事庭出庭通知後,得親自或委託訴訟代理人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如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應自遲誤時起二個
月內聲請法院另定新期日,如再遲誤新期日,則不得聲請再定新期
日。
六、開庭辯論終結宣示判決後聲請人會收到法院民事庭寄發之除權判決
書正本。
七、持判決書正本即可到付款行庫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
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小愛 100-11-17 11:08
兩年前我成立一家公司!本來跟好朋友一起成立!所以當時沒有任何字據!只約定好一個人出多少錢進我公司的帳戶!因為在登記的時候只有我一個人的職稱是董事長!書面上沒有任何的股東跟董監事!因為我個人不想這麼麻煩在去開個人的帳號!所以後來我所有的帳款包括個人及公司的帳務全部都在此帳戶進出!有時候超過實際的金額有時候少了一點!後來朋友因為一些意見不合我把公司賣回去給她!結果我也沒有先寫任何文件就把公司轉讓的文件簽給她!結果朋友把該退給我的錢不還我了!她的理由是她去查過公司的帳戶發現有一段時間公司的帳戶裡沒有剩很多錢懷疑我娜用了公司的錢!那段時間我確實覺得因為我房子貸款要付銀行利息所以把錢先轉到還款的帳戶!因為她都不在台灣也說公司的事她不過問!我想問一下像這種情況她說要去法院告我挪用公款可以成立嗎?另外她不還我錢我可以用甚麼方式拿回我的錢嗎?對不起寫很多!因為我希望事實陳述清楚點喔!希望可以幫幫我喔!
你的行為可能已經構成了背信罪,這是你必須要考量的重點。你如果想要想對方拿回金錢,你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給付。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2:56

企業經營丕變,合併、轉讓、改組之型態層出不窮,針對舊勞工在組織變革之下,其權益何在,簡述如下: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過程中,經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其工作年資依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應由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事業單位於改組轉讓後,新雇主如有變更被留用勞工勞動條件之意思表示,經協商未獲勞工之同意,而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情事時,被留用之勞工當可援引該規定與新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新雇主給資遣費。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期間,為免勞工因對未來充滿不確定感,長期處於惶恐不安情境中,從而影響勞資各自權益,新雇主應有義務將未來相關勞動條件之內容告知勞工或與勞工協商同意後簽訂新約,以穩固勞雇關係。至於改組或轉讓過程中,被商定留用之勞工,如因其勞動條件有不利益之變動而拒絕另訂新約,或因個人因素拒絕留用,原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款之規定,予以資遣

參考法源:
(1)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4條、第20條。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4月1日台(89)勞資二字第12049號函。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2:55

勞工之服務年資關係到勞雇雙方之權利義務,凡任職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的勞工,只要經過一年就會產生年資的權利,包括特別休假、資遣費、退休金等,均是年資衍生的勞工權利,但在勞資爭議中,年資在認定、併計又產生多種疑義,僅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規規定,臚列於後:

第10條: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第20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第57條: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20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第84條之2: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 施行細則第5條: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但特休、資遣費、退休金等,則在適法後才受到保障)。

另有其他特殊情況者,年資該如何認定併計為:

留職停薪:復職後前後年資應併計,但應扣除留職停薪之期間。 職業災害醫療期間或普通傷病期間:應計算年資。

參考法源: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6月23日台(83)勞動三字第39742號函。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6月14日台(84)勞動三字第119983號函。
(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5月21日台(85)勞動三字第116217號函。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8:11

職業災害勞工受領工資補償要件為,(1) 在醫療期間;(2) 不能工作。高等法院認為,「醫療」包括醫治及療養,勞工受傷經住院診治後,接續的門診、復健、療養等均屬醫療期間;至於,不能工作係指不能從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而言。換句話說,勞工受傷經治療後,縱使仍具有部分工作能力,但若未經勞雇雙方協商,雇主仍不得片面指派勞工從事不屬於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

另查,勞工於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3條定有明文,亦即雇主應保障罹災勞工之回復工作權利。所以,雇主欲調整勞工之工作內容時,勞工若有不勝任之情事者,應檢附醫院診斷書向雇主表示異議,切勿消極漠視雇主對職務調整之通知,而產生「勞工顯有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055號)。

另查,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條規定,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措施。該勞工對雇主安置之工作未達成協議者,可依同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請求資遣費。雇主對於職業災害勞工因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而終止契約者,雇主應加發給20%之退休金 。

參考法源:
(1) 台灣高等法院87年度勞上字第7號判決。
(2) 勞動基準法第13條、第55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第27條。

勞動基準
第十三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禁止及例外)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  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  ,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五條(退休金給與標準)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左: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      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      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  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業災害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  一、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二、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致事業單位消滅者。  三、雇主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者。  四、對雇主依第二十七條規定安置之工作未能達成協議者。

 

第二十七條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  工作,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

資料來源 : 勞委會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8:04

就業績未達標準而言,雇主擬應採懲戒,調整職務、薪資或提供適當教育訓練與協助輔導,而避免採取最後之解僱手段,免於勞工頓時陷入失業困境。至於,業務員之業績未符合標準,雇主採行手段適法性分析:

雇主以業務員業績未達標準者,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終止契約而未預告亦不發給資遣費,與法不合。 業務員之業績欠佳,應是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所稱「工作確不能勝任」,只能經預告後予以資遣。 倘若雇主將業績未達標準列入工作規則或其他管理規章,詳列其屬於「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而得予不經預告之解僱情事,業已違反強制禁止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71條規定,應屬無效。

第十一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      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      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  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七十一條(工作規則效力)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  約規定者,無效。

 

資料來源 : 勞委會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8:01

按就業保險法第11條之規定,勞工如屬非自願離職者,得申請失業給付等項目,但對於非自願性離職勞資間往往形成不同認知,而產生爭執。又者,勞工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各款情事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者,亦屬於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2項所稱非自願離職,雇主是否要盡資遣通報義務。

查就業保險法所稱「非自願離職」,係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者。均屬之。查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時,非屬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所規定之資遣,雇主毋須通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4.4勞職業字第0950015202號函)。 

就業保險
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      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      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      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      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      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  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  、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  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勞動基準
第十一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三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禁止及例外)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  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  ,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勞工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      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      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      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      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  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二十條(改組、轉讓時勞工留用或資遣之有關規定)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  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資料來源 : 勞委會

WEI 100-06-06 01:54

故事摘要:

我交付50萬的金額給乙,但是並未立下借據,後乙提議以她所有之寵物股份賺讓抵金額,我同意並立下契約契約如下:

 

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茲就            寵物股份轉讓事宜,地址               (以下簡稱本店)事宜,訂立本件合約,條款如后:

 

一、乙方擁有000寵物股份     萬元,其中    萬元於訂定合約同時轉讓甲方。

二、甲方依持有股份比照乙方分配盈餘,按出資額比率分配之;如有虧損,亦按出資額比率分攤,雙方合作期間至民國100年12月31日止。

三、乙方應主動與甲方(費用自付)於100年9月31日前至本店地址現地查看,如不願轉過讓股份,甲方得取回投資金額,甲方不願前去則合約即成立。

四、本合約書一式二份,甲、乙各執一份為憑。

五、甲方與乙方簽訂契約已交付乙方新臺幣五十六萬元整,不另立據。

七、本合約內未定事項,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契約書人 甲      方: 簽名+指印

                                               乙      方: 簽名+私章

 

其實我只想拿回我的50萬,但是卻因當時沒有立契約,錢也是直接拿給她的所以也沒有證據…只好答應簽這份合約,而後因為乙她不願意提供她擁有這間寵物店的股份合約,所以我也無從得知這間公司的真實性及營收…..。

問題一:

上面這份契約有效力嗎?如果沒有還缺少了甚麼?是否應有甲乙兩方的身分證字號地址手機等資料?要有第三人在場嗎?我還有其他方法證明她有跟我借錢嗎?

問題二:

假如這份契約是有效力的,那她要是其實沒有擁有這些股份是否涉及詐欺或其他刑責?那我可以依據這份合約要求她還我錢嗎?

問題三:

如果照這份合約二的說明我可以在期限到時要求她還我錢嗎?

 合約只要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成立,妳們除了意思表示合致外,還簽名蓋章了,契約成立是沒有問題的。 

常常有些客戶拿了一些簽署的合約來詢問,合約的內容漏洞百出讓人哭笑不得,你們雖然簽了合約但是事後如果不履行,光憑這份漏洞百出合約可以確保你的權利嗎? 如果有人想要賴帳,即便有合約,她還是不會還你錢,最後還是得起訴向對方追討。

另外,如果沒有任何擔保,或先確認對方的資力,就算訴訟贏了,執行不到任何財產,那訴訟贏了也不過是換回一張債權憑證而已。

WEI 100-06-11 12:17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合約只要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成立,妳們除了意思表示合致外,還簽名蓋章了,契約成立是沒 ... (恕刪)

 後來我發現她其實沒有這些股份,那那這樣算詐欺嗎?她這些股份是她配偶的  而且她沒經過她配偶的同意就逕自要賣給我  或有涉及其他民刑事責任嗎??

回覆 WEI 的發言內容: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別人的東西可不可以賣?法律上當然可以賣,只要那個人同意,就沒有問題,如果那個人不同意,這時候才有違約的問題。所以你與對方將借款轉成投資款之後,你們之間的契約就發生效力,你是可以依約要求對方履行契約,辦理股東變更或交付投資憑證等,如果對方無法履行,而發生違約情事,這時候你才能主張解除投資契約,要求對方返還投資款,或是主張意思表示被詐欺撤銷投資的意思表示,回頭請求返還借款,所以你這份契約上記載”甲方與乙方簽訂契約已交付乙方新臺幣五十六萬元整,不另立據。”,我認為基本上是對你有利的,應可證明你有交付借款給對方。

不點 97-04-02 17:58

萬題一:小明及小珍各出資100萬元,約定公司資本為300萬元,小華以其「催收帳款』之專業作為技術出資,由小明認定作價100萬元,並精選任小明為董 事長,小珍為財務長,小華為執行長兼總經理,共同發起設立「宏圖財顧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今查小明僅有18歲,小華與小珍已成年,小華並與他二人約定 其技術入股必須保證與旗下兄弟三人每人每月有10萬元之收入,始為技術入股,否則立即退股,小華並有意將其認購之股份轉讓與其兄弟。則小明是否得為發起 人?入股約定條件是否有效?小華就其認股是否可以轉讓給其兄弟?



問題二:A股份有限公司係依我國公司法設立,但未辦理公開發行之中小企業,如A公司辦理發行新股增資,是依公司法規定與法理,俄要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獲得過外著名大學電機博士,預乙所具有之高科技之事出資,乃提議以赴A公司工作三年為對價,換取增資新股。問此舉是否合法?
(二)乙欲以其所持有B公司之債權出資,是否合法?
(三)A公司欲採投資入股方式與C公司建立策略聯盟,C公司之大股東丙願意促成此事。依公司法規定A公司與丙間應依循何種程序,以達其目的。




問題三: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發行股票之義務?如須發行股票,應如何發行?如公司未發行股票股東時,如何轉讓股份?

故鄉 96-07-26 12:29

房地產法律問題】父親往生後,其大陸配偶可以繼續住我家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目前父親及其大陸配偶與所生之兒子共住於家裡,而其所居住之動產為我的名下,然父親之大陸配偶曾說,到時父親往生後,我無法要求他們搬走,請問我有何法律上的保障(註一)?

【解析】

按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分別為民法第765條、第767條定有明文,是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註二),得 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所有權之虞 者,得請求防止之。故本案中的所有人,對於妨害所有權者,自得請求除去之;惟家長家屬(註三)相互間之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註四),亦應注意(註 五)。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7月26日植根法律網>植根法律網討論區>生活法律問題討論區>大陸配偶問題(http://www.rootlaw.com.tw/board/board_viewtopic.asp?TID=2&PID=3928)。
註二:換言之,無法律根據之行政命令,不得對於所有權加以限制(最高法院21年01月01日上字第1010號判例參照)。
註三:此稱家屬,係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與家長同居一家者而言,其身分因與家長同居一家而發生,因由家分離而消滅(最高法院28年01月01日上字第1514號判例、32年01月01日上字第1725號判例參照)。
註 四:民法第1114條:「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 直系血親相互間。二 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 兄弟姊妹相互間。四 家長家屬相互間。」、最高法院20年01月01日上字第1943號判例:「妾既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即為家屬之一員,家長對於家屬亦應負扶養義務。」參照。 但念同宗之誼而給與津貼,此種慈惠施與行為,乃本於雙方之感情而生,於法原不能援為要求扶養之根據(最高法院20年01月01日上字第299號判例參 照)。另在家屬相互間,則除夫妻間應依關於負擔家庭生活費用之規定辦理外,如無民法第1114條第1款至第3款所列親屬關係,自不負扶養之義務(最高法院 27年01月01日上字第1412號判例參照),亦應注意。
註五:另大陸物權法草案,原有居住權之規定(物權法草案第181條:「設立居住權,可 以根據遺囑或者遺贈…」參照。所謂居住權,就是特定人因居住而使用他人房屋的權利,居住權人依物權法草案第180條之規定,對他人享有所有權的住房及其附 屬設施享有佔有、使用的權利,其具有「權利主體為特定自然人、具有不可轉讓性及時間性」、「權利客體為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共有部分,權利範圍以占有、使用 為限,權利目的則限於居住」等2點特徵,拙著,大陸土地制度簡介(三之三):居住權之概說,刊於台灣法律網。),然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五次會議於2007年3月16日通過公佈,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並未將其納入,是本案中的大陸配偶所說:「提問人父親 往生後,提問人無法要求他們搬走」,在大陸亦有疑義,併予敘明。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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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