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身在公務部門服務,因為機關內有新建案已落成,但因卡在殘障設施無法取得使用執照,去信至內政部首長信箱,詢問相關問題.結果內政部營建署承辦人,把公文發送到我服務單位,並署名為本人投信到部長信箱,長官立即打電話來責罵.不知營建署承辦人.該行為是否有觸及刑法132及個資法問題.請各位可以給我意見嗎.已收集相關公文等證據.謝謝大家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就您所述的詢問相關問題,恐不屬於應秘密之文書,故恐不構成刑法第132條規定之罪行。
行政程序法第170條第2項規定,人民之陳情有保密之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陳情人資料屬「應秘密」文書..如果用這個來說..我現在收到公文了..不是明示違法嗎?
您好,就您所述的問題回覆如下:
是否可以提供您所寄發之信件內容?倘若你是陳情、舉發不法等,是可以認為陳情人、檢舉人資訊不得公開。倘若您是詢問該事件如何處理,應該只是工作處理詢問,則非應秘密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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