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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協商是在法院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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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29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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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當初協商是在法院協商的,當時是由律師代表,好像只有簽幾號之前要付清兩萬元(協商)而已吧!你說的證明是需要什麼樣的證明呢?人證可以嗎?如果等債權人在找上門,這樣會不會又變成強制執行呢?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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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29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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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是和解的方式結案,那麼應該影響不大,但倘若可以知悉前案起訴的內容,比較精確。 2、證據的部份,不論證人、證物皆可。 3、其他債權人均可以提起訴訟,但是,只要我們取得一個勝訴判決,以後都可以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