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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遺囑相關問題

  • 趙乃怡律師 (趙乃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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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30 22:21 
  • 文章人氣:283
  • 個人積分:2830
  • 律師評價:302 │ 律師證號:100台檢證字第9372號
  • 關於您所提及的問題,由於遺囑必須符合法定之要件方具備遺囑之效力,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 趙乃怡律師,本所位於台北車站旁,交通便利,歡迎來電預約前往本所諮詢面談之時間。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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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30 22:40 最後編輯日期:102-10-30 22:42
  • 文章人氣: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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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原則上只要注意使遺囑符合法定要式之規定,即屬有效之遺囑,但須再另外留意特留分之問題。
    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本件依您所述係將遺產全數分配給法定繼承人中之一人,對於其他依遺囑內容而未獲分配之法定繼承人而言,既未能保留其特留分之最低法定限度保障,系爭遺囑當然即屬違反持留分而會有實質效力之爭議,則若其他繼承人依法爭執的話,自然也就無法再依立遺囑人初步設想而辦理。

    綜上可知,預立遺囑基本上無法完全免除繼承人間日後爭訟之可能,若可以的話,以生前處分方式來進行或較允當。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