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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ls0704 101-12-19 09:25

您好? 我有件傷害告訴的問題拜託幫忙.98年12月25日父親病重,發現父親在推入加護病房時其大陸妻(無台灣身份證)曾阻攔強迫爸寫下遺囑及未經父親同意將其活期存款帳戶提領一空.其貪得無厭,多次將我打傷.我提傷害告訴,100年1月士林法院開偵查庭,我因事未能出庭,寫了請假單,今年10月打電話給書記官才知道被告證據不足判了不起訴處分.書記官表示處分書已合法送達;但其間我都沒有收到任何信函通知,100年3月遷入汐止時有陳報地檢署但無指定送達代收人.要怎樣才能查到是誰簽收了處分書

傷害告訴有二張台北榮總驗傷單一張桃園市敏盛醫院驗傷單和照片等都還未做任何陳述. 我已寫假單+抱病.為何未審先判???

如何申請再議重開此案?可否推薦律師.

拜託

1.傷害罪部分再議時間只有七日 而且沒有證據 就算提再議 應該也是被駁回 2.可以考慮是否另起爐灶 朝偽造文書以及詐欺罪思考

蔡律師 (蔡律師) 101-12-19 22:05

您可以向檢察長寫信陳情,以確認是誰簽收。

不知道怎辦 101-12-14 21:24

父母大約於10年前離婚

離婚後父親有再娶並生下一名子女

現在父親過世了

父親名下的房子土地大約是30年前父母未離婚前所擁有的

現在小三說父親過世前有立下遺囑

分配房子她有2/4 小3兒子 1/4 我1/4 所有權

土地每人各1/3所有權

請問這份遺囑是否有效???是否有違反遺產分配法的規定???

 

 

蔡律師 (蔡律師) 101-12-14 22:12

遺囑只要是親筆真意就會有效。

若有其他疑問,可至本所網頁按讚諮詢。

補充一下:如你有證據懷疑遺囑是偽造的 可以提告偽造文書

另外你可研究看看 你依遺囑分配到的財產有否違反特留分的規定 

ㄚ偉 101-11-29 00:00

我與我前妻於八月份離婚!!
在十一月中我的前妻因車禍過世!!
事後在處理她的後事時...
得知她還有一台中古機車尚未分期完!!(連第一期都還沒付)
並且停放在當舖典當中!!
因為我們有生了一個兒子!!(目前兩歲)
我想知道~分期付款未付清!!
以及典當的機車!!也確定無卡債!!

那我需要去幫我兒子辦理拋棄繼承嗎??

如果去辦理了~那我想請問...

遺囑年金是否還歸我兒子??

Jay 101-11-24 13:09

我與母親兩人相依為命住在祖母遺留下來的房子,最近大伯來要把我們趕走,說房子是他的,要我們這幾天搬走。

後來我去查了地政資料,發現祖母在93年過世,94年大伯就用我母親等兄弟姊妹的章及偽造簽名,同意其分割繼承房子屬大伯,剩餘幾千塊遺產屬其他人。

我問母親知否這件事,她完全不知情,只說幾年前大伯拿她的印章走,以為是要辦祖母後事死亡證明用,祖母並沒有立遺囑

我想問的是:

1.94年大伯叫代書辦理分割繼承,其它人並不知情其同意,是否構成偽造文書?

2.我現在應該怎麼做?是要提刑事偽造文書還是民事?

3.大伯來趕人,因為產權擁有人已變成他的,我們能不能不搬走續住?

4.該怎麼做才能替我母親爭取到該有的權利呢?

很急,請專家及律師指點迷津,謝謝。

蔡律師 (蔡律師) 101-11-24 18:04

據您所稱:「94年大伯就用我母親等兄弟姊妹的章及偽造簽名,同意其分割繼承房子屬大伯,剩餘幾千塊遺產屬其他人」,回覆如次:
1.果若能證明其它人不知情,是構成偽造文書

2.刑事民事均可。但時效必須注意。

3.必須有強制執行名義才能讓您搬。

4.找當地法扶。

Mars 101-11-01 21:06

我想請問我媽媽生後有留下股票,他並沒有立遺囑,所以正常來說是我跟我姊姊共同繼承,但他用一堆鬼理由說媽媽生前有交代什麼想侵害我的權益,叫我想清楚在去跟他說!她用媽媽的死亡及除戶證明都在他手上刁難並且不願意去辦理共同繼承均分,請問我能怎麼樣處理?我只想拿我該拿的!有辦法針對個人應得的部分有所動坐或訴諸官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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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ke 101-10-29 01:40

律師您好,

請問是否可於被繼承人生前由繼承人預立拋棄繼承切結書? 需要怎麼做? 由被繼承人預立遺囑不將遺產分給特定繼承人可以嗎? 還有什麼其他的方法嗎?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1-10-29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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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ke 101-11-01 22:04

 感謝您的答覆; 那請問何謂"但繼承人至少仍可主張分得特留分"? 假設被繼承共有3名子女, 是否就表示任一名子女皆可得到1/3(不管預立遺囑如何分配)? 此外, 可否在預立遺囑中直接將遺產分配給隔代子孫? 謝謝!

黃大仙 101-09-14 01:17

母親於101年7月過世,父親未通知女兒這個消息,女兒是在同年8/27日接到勞保局請領老人年金一次請領的公文才得知,但是年金已被父親領走了,他盜蓋女兒的印章和簽名,說是女兒也同意一次領,且金錢被父親拿走後就不連絡了,女兒也拿不到他該有的,因為母親是澎湖人,其父親不讓女兒回去祭拜也不通知母親死亡,得到消息時飛回去時,父也失聯,於是到馬公的納骨塔一個一個問,問到了火葬場,在連絡到當地的同仁葬儀社,說其父親有交待不能讓女兒知道母親的骨灰放在那裏,在這期間,其父親把母親在世所留的金錢全部納為自已所有,還說媽媽有留遺囑動產動產全歸他,其父自十多年前就有盜刷母女二人的信用卡和偽簽的記錄,所以懷疑遺囑的真實性,因為母很疼小孩,所以不可能立這樣的遺囑,另參閱了民法一)遺囑指定:(民1209)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受該委託者,應即指定遺囑行人,並通知繼承人。但父從母過世到現在一直都未告知,所以這樣的遺囑算是有效的嗎?

另問勞保的老人年金一次領回,是否可用遺囑分配呢?因有問過勞保局說這不算是遺產,不適用民法,這樣我有權利討回屬於我的嗎?

 你父親有偽造文書的行為,可以提起偽造文書的告訴。另外,你父親侵害你財產權部分,可以在確認印章等係被盜蓋得之後,提起侵權行為之訴,請求返還那些錢。

徐夕 101-08-19 23:01
律師你好,我想請問,假設祖父生前在買房子時,有意願贈與房子給父親,爺爺把購買的房子登記在父親名下(父親當時年滿20歲,但無出資),祖母及兄弟姐妹都知情的狀況下,但是爺爺過世後,祖母或其他兄弟有其繼承權利嗎?或是祖母和其他兄弟姐妹如果想要分房子有所依據可行嗎?由於祖父生前沒有立遺囑但是房子登記在父親名下,請問這樣算是生前贈與嗎?或是如何確認是贈與?請問有什麼可立足的論證或佐證嗎?
這可能發生爭議 將來訴訟時一方主張借名一方主張贈與 至於主張贈與有什麼證據還是看個案 要有書面協議應該不可能 可能看是否有相關證人可以證明
韓貞 101-08-17 00:36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如果爺爺生前買房子,把房子登記在父親名下超過十年,但是爺爺過世後,奶奶或其他兄弟有繼承權嗎?或是奶奶和其他兄弟如果想要分房子有所依據嗎?因為爺爺生前沒有立遺囑但是房子登記在父親名下,這樣算是生前贈與嗎?,請問有什麼可議義之處嗎?
登記在父親名下原因可能多種 可能是贈與或是借名登記 如果父親沒有實際出資 祖父也沒有贈與的意思 甚至是因為某些原因暫時登記在父親名下 那可能會被認為是借名 如果繼承人協議不成 將來可能還是有訴訟解決的可能
ruru 101-07-23 00:30

請問:如果媽口述,見證人其1代筆寫遺囑,將房子讓1女兒繼承,押日期和簽名,見證人為朋友,阿姨或表妹, 這樣有法律效力ㄇ??或見證人有其他規範ㄇ???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1-07-23 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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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窟 101-07-20 10:49

我家的土地所有權人為我媽的名字,但地上物(有四層建築)卻是各兄弟的名字,請問我媽可以指定將土地不分給某個小孩嗎(無棄養問題)?若可以,其地上物土地是否有被要求拆屋還地 的可能?倘若立下此類型之遺囑,請問在法律上是否生效?煩請各位律師幫忙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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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ru 101-07-20 00:45

您好:請問媽媽口述遺囑內容由其2位兒子或媳婦和爸爸當公證人代為用A4紙筆述詳記,將媽名下的1棟房子在其往生後要留給1個女兒,最後3個公證人簽名, 媽蓋手印,押上年月日,這樣有法律效力嗎??謝謝回答

請問:如果公證人為朋友或阿姨或表妹,那遺囑法律效力嗎?要去法院公證ㄇ?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1-07-20 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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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見證人似乎都是繼承人或其配偶,依判斷應為無效遺囑

 

kacy 101-07-16 15:59

執行家母的遺囑遇到的難題

民法繼承規定母親名下唯一繼承人 只有我一人

目前我與我丈夫住在此房屋,舅舅在外租屋,舅舅沒工作

公證遺囑內容如下:

「我所繼承家母的房屋必須無償給舅舅使用到終老」

當初家母是善意怕舅舅沒有結婚,膝下無子女,將來有一天老了怕流落街頭,想說提供他一個歇腳之處,但是舅舅突然表示他現在要住進來,要求幾日內給家中鑰匙!

我們也願意照著遺囑走,但是有些疑問,想請問各位法律先進!

舅舅擁有的房屋使用權到底該如何界定呢?

他可以主張房屋的每一間都有使用權嗎?

若是我們將房屋整理後變成一間一間的套房之後,劃歸一間給他,是否這樣可以呢?

擁有房屋使用權,是否應有範圍的限制呢?

困擾中,請求法律先進協助!謝謝!

您好,

      基本上只要確保您舅舅可以在房屋內居住即可,至於使用範圍的話,因為遺囑沒有特別載明,所以不需要全部給舅舅使用,仍要在不妨礙您原本使用下為主。

kacy 101-07-16 15:56

執行家母的遺囑遇到的難題

民法繼承規定母親名下唯一繼承人 只有我一人

目前我與我丈夫住在此房屋,舅舅在外租屋,舅舅沒工作

公證遺囑內容如下:

「我所繼承家母的房屋必須無償給舅舅使用到終老」

當初家母是善意怕舅舅沒有結婚,膝下無子女,將來有一天老了怕流落街頭,想說提供他一個歇腳之處,但是舅舅突然表示他現在要住進來,要求幾日內給家中鑰匙!

我們也願意照著遺囑走,但是有些疑問,想請問各位法律先進!

舅舅擁有的房屋使用權到底該如何界定呢?

他可以主張房屋的每一間都有使用權嗎?

若是我們將房屋整理後變成一間一間的套房劃歸一間給他,是否這樣可以呢?

擁有房屋使用權,是否應有範圍的限制呢?

困擾中,請求法律先進協助!謝謝!

 因為你母親的遺囑意思不明確,將來如果有爭議提起訴訟,法院會探求他遺囑的真意而判決。

你們可以先不給你舅舅鑰匙,然後以書面與他先約定好使用的範圍、及使用的規範,如果不同意那就請他去向法院提起訴訟

優優 101-07-03 23:10
律師您好 是這樣的,首先呢我媽媽她是房東,他有租出一間房間給房客 可是合約到六月底就到期了,本來都跟房客講好了,但他卻突然說要到7/22號才能搬走 而且從7/1~7/22這段期間,她不肯付房租,更不用說水電費!!!!! 重點是她押金也沒了 他就這樣賴著不走,警察說這是民事的問題他們沒辦法參予頂多協助和解 但那房客就是不搬走卻又不付這22天的房租跟水電,還叫我們一直去法院告他 她說反正等法院通知下來也要一個月到時候他也已經搬走了,態度相當惡劣 難道就真的拿他沒辦法???有什麼辦法逼他就範嗎!? 很怕他破壞房子,或是把房子內不屬於他的東西搬走,所以只能讓他繼續住下去束手無策嗎? 還有就是那房子所有權是我媽媽的,錢當然也是我媽媽付的 可是我媽跟我爸還沒有離婚,如果離婚了那房子爸爸有權利拿一半嗎? 那若是分居呢?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不讓她拿走這一半 我媽很怕房子的事被我爸發現,因為他一定會要分一半走 難道沒有辦法確保我媽的房子不會被我爸分走嗎? 如果還沒離婚分居的話呢?我爸還是有權利拿房子一半的所有權走嗎? 我媽如果有立遺囑說要留給小孩的話,那我爸還有權利拿走那一半嗎?? 因為房子才買1年半,還不到5年所以沒辦法把房子過戶小孩 我媽跟我爸也分房很久了也沒再交談 若是房子的事被他發現,他如果要求離婚告我媽沒有履行夫妻義務然後離婚了 那他是不是可以奪走房子一半的所有權?有辦法確保我媽的房子不會被我爸奪走嗎? 麻煩幫我們解答一下法律的知識我們也不是很懂,謝謝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租房部分,房客逾期承租這段期間,仍可以向他請求房租,您們可以先發存證信函,請對方於何時搬離,若將來他一直不搬,則可向法院請求遷讓房屋. 二.房子部分,夫妻離婚後則有夫妻財產分配問題,但您父親是否可以分配房子,仍應視該房是否屬婚後財產,及夫妻雙方財產狀況而定,難以一概而論.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優優 101-07-03 23:10
律師您好 是這樣的,首先呢我媽媽她是房東,他有租出一間房間給房客 可是合約到六月底就到期了,本來都跟房客講好了,但他卻突然說要到7/22號才能搬走 而且從7/1~7/22這段期間,她不肯付房租,更不用說水電費!!!!! 重點是她押金也沒了 他就這樣賴著不走,警察說這是民事的問題他們沒辦法參予頂多協助和解 但那房客就是不搬走卻又不付這22天的房租跟水電,還叫我們一直去法院告他 她說反正等法院通知下來也要一個月到時候他也已經搬走了,態度相當惡劣 難道就真的拿他沒辦法???有什麼辦法逼他就範嗎!? 很怕他破壞房子,或是把房子內不屬於他的東西搬走,所以只能讓他繼續住下去束手無策嗎? 還有就是那房子所有權是我媽媽的,錢當然也是我媽媽付的 可是我媽跟我爸還沒有離婚,如果離婚了那房子爸爸有權利拿一半嗎? 那若是分居呢?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不讓她拿走這一半 我媽很怕房子的事被我爸發現,因為他一定會要分一半走 難道沒有辦法確保我媽的房子不會被我爸分走嗎? 如果還沒離婚分居的話呢?我爸還是有權利拿房子一半的所有權走嗎? 我媽如果有立遺囑說要留給小孩的話,那我爸還有權利拿走那一半嗎?? 因為房子才買1年半,還不到5年所以沒辦法把房子過戶小孩 我媽跟我爸也分房很久了也沒再交談 若是房子的事被他發現,他如果要求離婚告我媽沒有履行夫妻義務然後離婚了 那他是不是可以奪走房子一半的所有權?有辦法確保我媽的房子不會被我爸奪走嗎? 麻煩幫我們解答一下法律的知識我們也不是很懂,謝謝了
蔡明哲 (阿哲) 101-07-04 00:47
對付這種爛房客的話,要走法律途徑的話,就只能去告他民事訴訟而已,除非你們採取一些「特殊」手段,當然前提要合法。 另外,你父母如果離婚的話,原則上會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的問題,大致來說,就是就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的有償財產離婚時,夫妻之一方少的人可以向多的人請求差額的一半,如果只有分居的話,不會有這個問題。 最後,就算是寫遺囑,除非你父親有喪失繼承權的事由,否則仍會有特留分的問題,你父親仍可要到部分遺產
淑鈺 101-06-12 00:43
請問我婆婆有2女1男立遺囑說等他死了要將土地過戶全給兒子 ,.還說在婆婆生前已經給2個女兒過嫁妝了,女兒已得應繼分所以沒有持留分問題,等婆婆死後律師遺囑土地給兒子請問這樣可以嗎
蔡明哲 (阿哲) 101-06-12 12:37
還是可能會有特留分的問題,建議找個信任的律師,就你婆婆財產狀況詳加討論。

我國民法規定,因為「結婚」、「分居」或「營業」之原因,而由被繼承人先贈與一部分之財產;如果被繼承人在贈與時並未特別表示此部分不計入遺產,就會有「歸扣」的問題。婆婆在女兒結婚時給了嫁妝,女兒就相當於繼承財產繼承的數額則依「贈與時」的價值計算,而且嫁妝也要納入婆婆的遺產做計算。如果公公還沒往生的話,一個女兒的特留分遺產總額的1/8;如果公公已經往生的話,則是遺產總額的1/6。若繼承人的特留分沒有大於嫁妝,那婆婆是可以立遺囑土地過戶給兒子。但若嫁妝的價值比特留分還少,二位女兒還是能主張特留分,要求分配遺產。建議還是請專業人士加以詳加計算,會比較慎重。

(參照民法第1173、1223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SNOW 101-06-11 19:22

自書遺囑是不是可以不用有見證人?只要自己親手書寫、簽名並記明立遺囑的日期,這樣是不是就有法律效力?

小琳 101-06-07 17:39

您好 請問立遺囑是否可以將全數留給另一伴.不留給小孩可以嗎?若不行的話.是否可給少數的現金給小孩其餘的動產動產皆留給配偶? 謝謝!!

回覆 小琳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請問立遺囑是否可以將全數留給另一伴.不留給小孩可以嗎?若不行的話.是否可給少數的現金給小 ... (恕刪)

 1.遺囑要怎麼立都屬於立遺囑人的自由

    只是該遺囑法律上效力如何評價的問題

 2.可以立遺囑財產全部給配偶

   不過這樣會侵害其他共同繼承人(子女)特留份

   但是侵害特留份也是被侵害之人可以請求扣減的問題而已

 3.立遺囑原則上還是尊重立遺囑人真意

   不過事先可能要做好規劃

   以免將來繼承人間造成對立

   衍生其他糾紛

小琳 101-06-07 18:21

請問 到律師事務所立遺囑需要帶哪些證件?立遺囑前會再詢問相關問題全部需要多少費用ㄋ?或是電話諮詢需要多少費用ㄋ? 謝謝!!

 

您好,

         遺囑內容仍然可以將全數遺產給與配偶,但是民法第1223條有特留分之規定,也就是子女至少可以分得原本應該分得應繼份的1/2。譬如說有2名子女,原則上遺產應該是配偶與子女平分,也就是一人1/3。如果是特留分的話,就是至少要給二名子女各1/3*1/2=1/6,所以最多可以把2/3的遺產給配偶,2名子女各1/6。

         當然如果子女對於遺囑內容沒有意見,配偶仍然可以取得遺產全部。 

回覆 小琳 的發言內容:

請問 到律師事務所立遺囑需要帶哪些證件?立遺囑前會再詢問相關問題全部需要多少費用ㄋ?或是電話諮 ... (恕刪)

 您好,

關於相關資料及費用部分都建議直接電詢律師詢問,單單電話詢問這些問題應該是不需要費用

回覆 小琳 的發言內容:

請問 到律師事務所立遺囑需要帶哪些證件?立遺囑前會再詢問相關問題全部需要多少費用ㄋ?或是電話諮 ... (恕刪)

1.委託書立遺囑前諮詢請律師給予意見是否收費 每個事務所可能不同 如果要前往詢問時最好問清楚收費標準 以免產生紛爭 2.如果要立遺囑 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是必備 另外就是財產的證明文件最好可以攜帶 以確認為財產所有人以及將來想要分配遺產標的範圍

沈恆 (沈律師) 101-06-07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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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linda 101-06-07 14:04
我父親93歲了。住桃園八德。現因用一位照顧他半年的55歲的大陸看護(有台灣籍;離婚的前夫是大 陸老兵),說要和她結婚,之後一起住長庚養生文化村。怎辦?我本週六要去看我爸爸和 他談。怕他被騙。 我父親目前和那位女士住在我名下的房子。 我不知該怎辦?請您協助法律諮詢。女的可以寫放棄繼承財產嗎?我父親可以寫遺囑分配財產嗎?或財產信託保護他?感謝您協助!
1.如果結婚後對方即屬父親合法配偶 配偶法律上有其相當之權利 例如財產分配繼承財產分配在本件應該比較不是問題 除非父親有房地或是其他額外收入 否則應該是沒有婚後有償取得財產 父親目前財產都不會列入分配 2.至於如果父親過世 配偶依法與子女相同比例繼承 父親可以立遺囑指定應繼分 不過配偶還是可以保有特留份一半 亦即如與你共同繼承則最少可分得4分之1 3.如果父親要結婚 建議還是先書立遺囑 可以減少對方取得遺產成數
愛尼克斯 101-05-19 16:27

各位大家好,之前我爸中風,4年前將名下房子和一百萬給他的老婆
(我和他老婆沒有收養關係)(我父母離婚 我跟媽媽住)
現在他老婆4月2號被發現死在家中,沒有留下遺囑
所以她的遺產有一間房子和一筆定期存款一百萬元
現在的存金簿是我姑姑在掌管,並且說和我們說不要去和農會說我爸的老婆死了
然後等年底定期存款自動解約以後,她要50萬 另外的50萬就給我們
房子她想要得到.
但是對方還有一位有精神病的妹妹(聽說她丈夫想要分這筆錢)
還有一位行蹤不明的弟弟
反正我姑姑就是想要隱瞞我爸的老婆已經死亡的消息
以免對方家庭要來和我們分財產
並且我姑姑跟我們說 如果我們這邊只得到一半,那她就要和我們分那一半
也就是她要拿走25萬元.

問題:

如果我們順著我姑姑的意思,我們會怎樣呢? 如果對方真的不知道,
我們就這樣一帆風順?我自己想要的做法是:先取得我爸的監護權,然後以我爸的監護人的名義去處理
遺產的問題
可是我可以以我爸的監護人的名義去開遺產清冊嗎?

若對方家中一直都沒有人出面認領那一半的遺產,我們這邊可以先拿走我爸應該得的
那份嗎?

我姑姑表示,她不怕對方來告,因為他可以證明我爸的老婆都是她在照顧的
(我爸的老婆有精神上的疾病)
所以她可以拿到我爸老婆的遺產?

沈恆 (沈律師) 101-05-19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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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耀星 (Eric) 101-05-19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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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尼克斯 101-05-08 09:49

各位大家好

這個問題可能有點奇怪 我自己也有點覺得莫名其妙

先簡單介紹一下我的家庭

父母離婚 父親有再娶一位老婆 我跟我媽住 我的監護權是在我媽名下

前些日子有聽說我爸將房子過戶給那位老婆 並且再給1百萬

因為我爸中風 目前無行為能力

不過日前那位老婆死了 因為是心肌梗塞 突然死亡的 應該沒有遺囑

前幾天有聽說我也可以繼承那位老婆的財產 不過好像只有1/3

因為還有其他人要分 是那位老婆的親屬吧

不過好像對方家庭有一些問題 一位聽說失蹤了 一位好像有精神上的問題

但是我和我爸後來娶的老婆非親非故 我也沒有把她當作一回事

所以覺得很怪 我怎麼會突然有財產可以繼承?

有點怪的案例 煩請各位解答 謝謝.

回覆 愛尼克斯 的發言內容:

各位大家好

這個問題可能有點奇怪 我自己也有點覺得莫名其妙
< ... (恕刪)

 你與父親的老婆屬於直系姻親關係

 如果沒有經過收養程序

 你們之間沒有繼承關係

 除非他有立遺囑遺贈給你

 否則你應該是沒有繼承

 不過如果對方的家屬願意將財產留給你

 你就當作是意外之財囉

 如果往生者沒留下遺囑,就會由法定繼承人按應繼分繼承遺產。依照您的敘述,您父親和對方家庭中疑似有精神問題者應該是本繼承事件的法定繼承人,失蹤者在未宣告死亡前,還是有繼承權,但這部份要保留。如果聽聞說所以您能拿三分之一遺產,應該是依「您父親」和「對方家庭中疑似有精神問題者」和「您」取代失蹤者三人均分所計算出來的,但是因為您並沒有和被繼承人有收養關係,所以您和被繼承人的關係是「一親等直系姻親」,依法並無繼承權。如果您獲得遺產,有權利的繼承權人是可以向您請求回復遺產的。

(參照民法第1138、1144、1146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yvan 101-04-25 21:17

律師您好…

對方要我履行「財產分割約定書」,但當初是被逼的,所以不想承認。

現在對方想上法院要我履行此約定書(對方為原告,我為被告),但此約定書其中一人(且稱其為某甲)不會簽名卻有簽名,請問這簽名的舉證責任要由誰負責?因某甲已過世,加重舉證的困難。

我可以參考以下判文要求由對方舉證嗎?謝謝律師回履…

=====================================================

參照95年度重家上字第15號: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如被告主張其法律關係存在時,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70號判例意旨參照)。另代筆遺囑,乃私文書之一種,依同法第357條前段之規定: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故對代筆遺囑之真正,如他造當事人有爭執者,自應由舉證人負證明其為真正之責(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784號判例參照)

基本上,原告對於財產分割約定書簽名之真正負有舉證責任,因為95年度重家上字第15號揭示了私文書由舉證人負舉證責任,而本案原告正是財產分割約定書的舉證人。當然您仍可主張某甲不會簽名的事實,好讓法官產生簽名不真實的心證。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yvan 101-04-01 15:29

請問律師:

有關於遺囑財產分割約定書的官司須先上調節委員會調節才可上法院訴訟嗎?

謝謝…

蔡明哲 (阿哲) 101-04-02 01:37

 妳可以先提起訴訟,如果屬於是必要調解案件,法院在開庭訴訟前會先安排調解程序。

回覆 yvan 的發言內容:

請問律師:

有關於遺囑財產分割約定書的官司須先上調節委員會調節才可上法院訴訟 ... (恕刪)

 法律並沒有規定一定先經過鄉鎮市公所調解調解始可起訴

 不過有特定案件類型則必須先經過法院調解程序

 所以你如果起訴後法院可能會轉調解程序

(1)有關遺囑財產分割約定書,是屬於強制調解事件(參見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0款「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而此條文規定的目的,係基於親屬間和諧,避免逕行訴訟對簿公堂。

(2)而如果像這樣的強制調解事件,直接向法院起訴的話,也會視為調解聲請。未調解而直接起訴的話,法院會變更為調解程序。原則上須先進行調解程序,於調解未能成立後,始開始進行民事訴訟程序。

(3)但是本事件非親屬間爭執(如爭執遺囑中對於非親屬之遺贈),則非強制調解案件,得逕行起訴,是可不經調解程序的。

 

(本回答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詩詩 101-03-27 11:01
爺爺有寫了遺囑去民間公證公證遺囑內容有間房子要給我~ 請問這時候我去登記房屋會先再我名下吧? 那如有繼承人不服他去法院申請特留份跟我打官司他才會分到房屋嗎? 爺爺寫遺囑房屋要給我這是屬於遺贈還是遺囑繼承? 那這樣還會需要繳到土地增值稅嗎? 之後登記房屋遺囑繼承時要先報稅? 請問要怎樣的程序??要繳哪些費用需要什麼資料? 到哪些地方辦理呢?我想先了解一下~麻煩有空得的律師可以回答一下囉~
既然是遺囑的遺贈自然與一般贈與不同 遺贈必須等被繼承死亡才發生效力 所以目前沒有辦法將房屋過戶你名下 除非爺爺目前也同意過戶 則另外成立贈與 房屋過戶程序如果有不懂可以請教地政士
詩詩 101-03-29 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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詩詩 101-03-27 10:59
爺爺有寫了遺囑去民間公證公證遺囑內容有間房子要給我~ 請問這時候我去登記房屋會先再我名下吧? 那如有繼承人不服他去法院申請特留份跟我打官司他才會分到房屋嗎? 爺爺寫遺囑房屋要給我這是屬於遺贈還是遺囑繼承? 那這樣還會需要繳到土地增值稅嗎? 之後登記房屋遺囑繼承時要先報稅? 請問要怎樣的程序??要繳哪些費用需要什麼資料? 到哪些地方辦理呢?我想先了解一下~麻煩有空得的律師可以回答一下囉~
林智群 (klaw) 101-03-27 23:59
只要房子過戶就要繳土地增值稅, 你必須先完稅才能辦理過戶, 至於不服氣的繼承人可能會對你提告,要有心理準備
英沂 101-03-26 18:02

大家好,

小弟有幾個關於遺產的問題想要請教,

先大致說明一下我的情形,前陣子外公過世,留有一些遺產給我媽媽和她的兄弟姐妹們,

遺囑上寫明,分給我媽媽的總額以超過特留分,不得就特留分再提法律訴訟之類的,

而分給我媽媽的份確實有超過特留分沒錯,***不過是就那份清單上的份量而已***

不過聽我媽媽說,除了清單上所列,還有一部分土地及最重要的海外現金,

都沒列在上面,懷疑是被私吞,

想請教各位律師大人們幾個問題,

1.是否有其他土地被私吞,有無方法可查,(這可能只有我媽媽和我阿姨單方面申請之類的,因為其他    的人可能都掛勾)

2.若外公過世之前有送給其他一位繼承土地或現金,是否也應列入遺產總額,才開始計算特留          分,而不只有清單上那少數土地,(假設過世前的也要算入遺產總額,那可以往前追溯幾年?)

3.當初在宣佈遺囑時,另兩位公證人以及當位律師全部都不在場,是否合理?

林智群 (klaw) 101-03-26 23:54

你外公生前贈與的部分應該加回來才對,

另你外公的遺囑如果沒有符合公證遺囑要件,應該是無效的

英沂 101-03-27 00:42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你外公生前贈與的部分應該加回來才對,

另你外公的遺囑如果沒有符合公證遺囑要件, ... (恕刪)

律師,非常感謝您幫小弟解決了疑惑,就您回答的部分小弟想再提一個問題,也就是我外公生前贈與的部分應該加回來,這是有時限的嗎?比方是我外公過世前的幾年內贈與的可以追回來還是無限期只要是先贈與某位繼承人的都能追回來?

小柚柚 101-03-11 15:11

生母在我約不到三歲時就與我生父離婚而由養母帶大,
最近一年我父親因病過世並依遺囑由養母繼承所有事物,
因為我的身分證母親欄位還是生母的名字,
尚未更改為養母的名字,
深恐將來如需要我來繼承相關事物時又要跟生母那邊扯上關係。

我的問題很簡單,
請問如果我要寫一份聲明書(或者實際上需準備的文件名稱),
向法院提出並請法院公證
述說"因生母近三十年來音訊全無,相關繼承權利義務等概與她無關...."之類,
請問詳細的作法是什麼?流程是什麼?怎麼做怎麼寫?

林智群 (klaw) 101-03-11 17:37

建議由你養母辦理收養程序收養你,

讓你跟你生母終止母子關係,比較可以解決你的問題

張小胖 101-03-07 23:06
律師您好,不好意思再麻煩你了,我不曉得我的發言你是否看的到,所以我只好到處發言,抱歉,我是之前詢問有關繼承權問題的人,我想我先說明一下我太太的情形,我太太患有憂鬱、躁鬱症,非常嚴重,時常想要尋死,她是100年12月18日跳樓死亡的,所以並未立下遺囑,不過她之前在100年6月5日的時候有到鶯歌平交道要臥軌自殺前,有傳一封簡訊給我,說她名下所有的動產全部都過給我,簡訊內容我還留著,不過沒有自殺成功被救回,也有在鐵路警察局樹林派出所做過紀錄,請問,她100年6月5日的簡訊可以當作這次的遺囑嗎?有效力嗎?
張先生你好, 我國民法對於遺囑之訂定,採要式主義.亦即須具備一定要式行為,遺囑方有效力可言,否則缺一要件,該遺囑均為無效.縱使你可以證明那的確是本人的意思. 周兆龍律師 倘有問題,歡迎再洽詢.
阿凡 101-02-13 22:08

各位律師您們好,我想請教一下

我爺爺在過世前將祖屋給了我哥哥(以記名下)我父親成為法定管理人,我哥哥成年之後與我父親失和,爾後我父親怕我哥哥將房子變賣,希望用公證遺囑的方式來阻止他變賣祖產,請問這將會有法律效力嗎? (房子的名字已經是我哥哥的了,但是房屋稅與房貸仍是我父親在繳)如果有效我哥哥是否以後將不能在違反我父親的遺囑下變賣祖產? 由於長期以來都是我父親在繳交房屋稅與房貸請問我父親能否將房屋收回改立房屋擁有人?

鴨子 101-01-03 13:48

您好!

爸爸剛過世,他擁有兩筆財產,分別是與親兄弟共同持份的土地,以及與堂姊妹共同持份的房屋,爸爸在世時就想將此財產讓給兄弟與姐妹,但考慮到接收者需要付贈與稅,因此沒有處理。

目前我們幾位繼承人(子女+媽媽)都想直接在辦理繼承的時候就將土地房屋的持份給他們,但是雖然很清楚爸爸的遺願並且全體繼承人都同意,可是並沒有遺囑等書面證明,請問該如何辦理?

謝謝!

廖淑華 (廖律師) 101-01-04 16:30

你們幾位子女及媽媽可以辦理拋棄繼承,若你祖父、祖母也尚建在,一併請他們辦理拋棄繼承,這樣你父親的兄弟姊妹自然而然就是法定繼承人了,不用遺囑也可以繼承你父親的遺產

鴨子 101-01-09 11:00

抱歉鴨子得補充說明!

是所有的遺產當中有兩筆...

因此應該不能夠透過拋棄的方式來處理呢!

抱歉讓律師誤會了! 還判在承蒙律師們協助解惑!

感謝!!

HCK 100-12-11 19:40

母親預立遺囑:將名下動產由大兒子繼承,動產由孫子平均分配繼承.另兩位兒子均沒繼承任何遺產,請問:

1:此種情況下母親往生後,遺囑動產分配是否有效.

2:未分配繼承動產之兩位兒子,可否透過法院訴訟請求母親遺產特留分分配權利.

3:母親預立遺囑之內容如何敘述才能把全部動產歸由大兒子繼承,另兩位兒子無法透過法院之請求取得部分遺產分配權.

台中人 100-12-12 00:40
回覆 HCK 的發言內容:

母親預立遺囑:將名下動產由大兒子繼承,動產由孫子平均分配繼承.另兩位兒子均沒繼承任何遺產,請 ... (恕刪)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
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原則上  不管父、母於生前將遺產分配為何 

都需維持1223條規定


希望能幫到你

特留分的規定所以還是可以提起訴訟

 

HCK 101-03-27 19:46
回覆 台中人 的發言內容:
回覆 HCK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謝謝回覆繼承問題已解決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0:43

遺囑公證,有堅強之法律效力。關係親屬間權利甚大,聲請手續如下: 依民法規定遺囑種類計有5種,公證遺囑為其中之一。公證遺囑之方式,由遺囑人在公證人之前口述遺囑意旨,並有見證人2人在場,由公證人筆記作成遺囑,向在場人宣讀、講解,經遺囑人之認可,與見證人、公證人簽名,加蓋公證處圖記,其手續始為完成。(另有自書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亦可公證)。 遺囑人可偕同見證人親至公證處辦理,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公證遺囑不可授權他人代為辦理。遺囑人因衰病不能外出者,得請求公證人至醫院或其家中辦理。 聲請時須填寫公證請求書1份,在法院收發室購買,每份新臺幣2元。 遺囑內容關於財產事,應提出財產證明文件,如內容甚繁,遺囑人不能記憶者,得提供書面記載,指示公證人記錄。 遺囑人如因病或年老,精神耗弱,不能清楚表示意見,僅憑他人指示,答以是或否,或用搖頭點頭表示意見者,難以據此作成公證遺囑。 見證人須非親屬及對遺囑事件無利害關係並年滿20十歲以上之人方可擔任。 遺囑內容涉及處分遺產者,應提出所有繼承人記載文件及未侵害他應繼承人之特留分的證明文件。 公證費用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下列標準收取之,如附加強制執行條款者,加收二分之一。 20萬元以下者,1千元。 20萬元至50萬元者,2千元。 逾50萬元至1百萬元,2千元。 逾1百萬元至2百萬元者,4千元。 逾2百萬元至5百萬元者,5千元。 逾5百萬元至1千萬元者,6千元。 逾1千萬元至5千萬元者,其超過1千萬元部分,每1千萬元加收2千元;不滿1千萬元者,按1千萬元計算。 逾5千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每1千萬元加收1千元;不滿1千萬元者,按1千萬元計算。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9:20

公證範圍甚廣,只要是涉及私權的事實,都可以辦理公證或認證。依據公證法規定,下列各項法律行為,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得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書。 關於買賣、贈與租賃、僱傭、承攬、出版、委任合夥、經理人或代辦商、居間、行紀、寄託、倉庫、運送營業承攬運送、和解、保證或其有關債權債務契約行為。 關於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抵押權、質權、典權、留置權或其他有關物權的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等行為。 關於訂婚、解除婚約、認領、監護或其他有關親屬的行為。但現行法規定收養須經法院認可,結婚離婚須向戶政機關登記,均已不適再辦理公證,但就收養契約結婚書面及離婚書面則可辦理公證。 關於訂立遺囑撤銷遺囑,及其他處分遺產的行為。但如欲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向法院聲明,不是向公證處辦理。 關於公司、票據、海商、保險及其他涉及商事的行為。 解除、撤銷、催告、更正或補充,或其他涉及私權的法律行為。 關於下列的私權事實,也可以作為公證書或認證私權書。 關於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債務履行或不履行的事實。 關於動產相鄰關係、無主物之先占、遺失物之拾得、財產共有或占有的事實。 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的事實。 其他涉及私權的事實。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阿水 100-10-18 00:07

有能人為我解答以下問題嗎?
我父親已往生但最有人和我要身分證及印章,那人說是我阿姨,於是我去打聽的確是我阿姨,至於是什麼姨,我不詳知,對於她跟我要的東西說是辨土地過戶,而我從未聽父親說過有什?遺產,於是去查國稅局,國稅局說我不是法定繼承人,而無法調?我父親所有遺產,我就很疑惑,我是父親的兒子,除非不是,但我確定是,而國稅局?誰繳遺產?,誰就是法定繼承人,這是什?道理,難道我父親在生前有交代,就我所知也沒有遺囑更沒有:請問

我要怎麼辦我才會變法定繼承


那人為何有我父親的繼承權,難道就這樣給他嗎?

請能人為我指方針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0-18 11:17

除配偶外,直系血親卑親屬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是第三順位繼承人,必須前面順位繼承人都拋棄及城後,才能輪到後順位的人繼承。因此,你是否遭他人冒名辦理拋棄繼承?這點需先查明。

阿水 100-10-18 13:21
回覆 廖律師 的發言內容:

除配偶外,直系血親卑親屬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是第三順位繼承人,必須前面順位繼承人都拋棄 ... (恕刪)

我要怎麼知道遭他人冒名辦理拋棄繼承呢?

蔡小筠 99-05-03 10:30

生前遺囑之效力如何?是否可於生前預立遺囑,僅將遺產留給其中一位子女?

生前立下遺囑,本來原則上是讓立遺囑人可以自由處分遺產的目的。可是台灣的法律並不像歐美國家,可以完全處分,而是為了保護法定繼承人之利益,設有「特留分」之規定,也就是即使立了遺囑,仍不得侵害有關特留分的部份。比如立遺囑僅將遺產留給其中一位子女,雖不致使遺囑無效,但其他子女或配偶等法定繼承人仍得主張特留分,取得部分遺產。例如有三位子女ABC,一位配偶D,依遺囑僅給A全部遺產。這時BCD因特留分仍可各得八分之一,A於扣除特留分後僅可得八分之五。但是如果是生前,就財產的處分就不在此限制了(參照民法第1144、1187、1223條)

 

(本回答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故鄉 96-10-13 07:50

房地產法律問題】遺囑瑕疵,小心!遺產沒份!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報載:〔記者周敏鴻桃園報導〕桃園富商黃連順91年過世,身後留下2億遺產,擔任警職的好友楊富財聲稱握有黃連順4份遺囑,內容提到黃連順與女友生下的女 兒列為遺產繼承人,桃園地方法院昨天以遺囑沒有見證人等為由,判遺囑無效。目前在桃園警分局埔子派出所擔任巡佐的楊富財聽到敗訴消息,表示如果沒能幫黃連 順的女兒爭取到遺產,連黃生前最後的心願都不能完成,那他就真的太對不起黃了。他要提出上訴,讓黃的2億元遺產能夠遵照黃自己的意願來分配。民國70年黃 連順與溫姓女子結婚不到一年就離婚,膝下無子,他急著想生兒子傳宗接代,民國87年,黃連順10年前交往的女友回頭找他,黃動念要女友幫他生個兒子。女友 88年生下女兒,黃就把女兒交給前妻溫女收養,直到民國91年10月15日黃過世還是沒能如願生子。黃連順做電器生意非常成功,身後留下2億房地財產,黃 的姊姊吳黃?以繼承人身分爭取繼承遺產,楊富財則是代黃連順的女兒爭取繼承遺產,楊富財聲稱握有4份遺囑,為了確認法律效力,在民國92年1月13日召開 黃連順親屬會議,包括黃的姊姊及堂弟黃連勝等三親等親人共5人擔任遺囑行人,會議只認可其中一份遺囑為真。事後吳黃?向桃園地院提出異議,地院以親屬會 議成員中黃連勝和黃連順無血緣關係,非其叔叔親生子,故人數減為4人,不足法定5人,判決親屬會議無效,遺囑也因此變無效。楊富財持有的4份遺囑內容都把 黃的女兒列為受遺贈人。吳黃?也向地院聲請確認四份遺囑皆屬無效。地院調查,第1份遺囑91年10月4日所立,雖有3位見證人,但其中一人是黃的前妻溫 女,法律認定和黃的女兒有擬制直系血親關係,依法不得擔任見證人,判定遺囑無效。第2份遺囑在10月5日所立,沒有黃連順的親筆簽名與見證人。第3份遺囑 在10月13日立下,屬錄音帶,錄音帶內容是黃連順口授、楊富財錄音謄錄擔任代筆人,地院認為,錄音內容顯示口授遺囑的內容,多是楊富財自問自答,黃被動 回應「有啦!」「嗯!」等字眼,並不符合口授遺囑要件。至於第4份遺囑也在10月13日所立,由黃連順堂弟黃連勝代筆,黃連順口授過程中,既沒有自己陳述 遺囑,僅由黃連勝提問,黃連順回答,黃連勝也沒有宣讀遺囑,同樣不符合口授遺囑的要件。地院因此判決楊富財提出的遺囑均無效(註一)。請問,此判決,有其 理嗎?

【解析】

按「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 囑。」「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 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 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口授 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親 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或被繼承人之左列親屬與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 親屬。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 會員,不能出席會議或難於出席時,由次順序之親屬充任之。」「左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證人:一、未成年人。二、禁治產人。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 血親。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分別為民法第 1189 條、第1195條、第1197條、第1130條、第1131條、第1198條定有明文。
遺囑雖不須以本人親自書立為限(註二),惟以口授遺囑為 之者,仍須同時符合民法第1195條、第1197條、第1130條、第1131條及第1198條等所定要件,始屬有效。換言之,口授遺囑雖經見證人中之一 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為真,但遺囑證人苟有民法第1198條所定「不得為遺囑證人」者,或違反民法第1130 條及第1131條有關親屬會議規定者,法院自得於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異議時,判定該遺囑違反要式規定或強行規定而無效(註三)。
本 案,雖有A、B、C、D等4份遺囑,且A份遺囑業經5人會員組成之親屬會議認定為真,惟該親屬會議會員之其中一位,並非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也 非被繼承人之「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及「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自不得為該親屬會議之會員,則原5人會員組成之親屬會議,當因該員不具資格,而降為4 人,而有所欠缺;該組成有瑕疵之親屬會議,所為「口授遺囑」之認定,自屬無效。至於其他遺囑,不是「以依法不得擔任見證人為見證人」(註四)或「不能舉證 證明其出於遺囑人之真意」(註五)或「非經親屬會議認定」(註六),就是「沒有親筆簽名及見證人」,為法院喻知無效,亦非意外。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10月12日奇摩新聞首頁>地方>北台灣>自由遺囑瑕疵 富商2億遺產女沒份。
註二:最高法院18年01月01日上字第1050號判例:「遺囑不須本人親自書立,若別有確證足以證明遺囑為真實,即不得遽謂無效。」參照。
註三:民法第73條:「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72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參照。
註 四:實務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11月07日91年度訴字第520號民事判決:「按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由遺 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惟受遺贈人及其配 偶或其直系血親,不得為遺囑證人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同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四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陳少南於八十七年一 月返回大陸青田老家探親,因心臟病發,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口述遺囑內容,以其所有在台遺產約有千萬元,除支用喪葬費一百五十萬元,及胞兄陳冠南、胞姐 陳素娥依法限額繼承外,其餘捐贈台北市青田縣同鄉會,設置『文教基金會』,作為文化教育之用云云,惟依上開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五規定,該口授遺囑意旨,應 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而原告並未提出該口授遺囑之筆記,以資證明有該口述遺囑存在, 是原告主張有此口授遺囑,已不可採。且再依原告主張遺囑證人之陳冠南、陳素娥係受遺贈人即原告之直系血親,依法不得為遺囑證人,是縱使有此口授遺囑存 在,因本件陳少南之口授遺囑之見證人僅餘夏漢中一人,與口授遺囑之法定要件不合,前揭陳少南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所立之口授遺囑應為無效。原告雖主張應 將在場之馬國寶列為見證人,惟此與法未合,其主張為不可採。」可資參照。
註五:最高法院17年01月01日上字第861號判例:「遺囑固不須本人親筆書立或畫押,但不能舉證證明其出於遺囑人之真意者,仍不得有效成立。」參照。
註 六:前司法行政部57年10月29日(57)台函民決字第6821號函:「查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規定:『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 方式為遺囑者,得為口授遺囑,口授遺囑應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之中一人,將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 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又同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規定:『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 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準此而言,口授遺囑非經親屬會議認定,不生效生。本件陳靄如之口授遺囑,雖經見證人二人見證,惟其既無在 台親屬,無從提經親屬會議認定,揆之前開規定其口授遺囑似不發生效力。」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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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鄉 96-09-14 18:15

房地產法律問題】僅在族譜上記載之「養子」,得否繼承養父的財產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弟弟有一個養子但養子身份僅在族譜上記載,當時在戶籍上並?有登記,請問依現行法律,此養子是否有繼承養父財產之權(註一)?

【解析】

按 「中華民國人民戶籍之登記,依本法之規定。」「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一、身分登記: (三) 收養終止收養登記。」「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分別為戶籍法第1條、第4條第1項第1款第3目、民法第 10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收養,應依戶籍法辦理身分登記,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始與婚生子女同;苟未依戶籍法辦理身分 登記收養關係尚難謂存在,養子女當無繼承養父母財產之權。
惟「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 產。」「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是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如欲 受遺產之酌給,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召集親屬會議請求決議,對於親屬會議之決議有不服時,始得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訴, 不得逕行請求法院以裁判酌給。」亦分別為民法第1149條所明定及最高法院23年01月01日上字第2053號著有判例,是本案中的「養子」,若屬被繼承 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當可依民法第1129條之規定,召集親屬會議請求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註二);對於親屬會議之決議有不服時,非 不得依民法第1137條(註三)之規定,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請求法院裁判酌給(註四)。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9月14日植根法律網>植根法律網討論區>生活法律問題討論區>想請問繼承養父財產權問題。
註 二:實務上,最高法院39年12月13日台上字第1571號判例:被上訴人雖為某甲之侍妾,其以某甲生前繼續扶養之人之地位,依親屬議所為酌給遺產之決 議,請求按輪均分,自不得謂非正當。」可資參照。惟被繼承人已以遺囑,依其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遺贈相當財產者,毋庸再由親屬會議 酌給遺產(最高法院26年01月01日渝上字第59號判例參照),則應注意。
註三:民法第1137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所定有召集權之人,對於親屬會議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參照。
註 四:另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基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依同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召集親屬會議所為酌給遺產之決議,原應依其所受扶養之程 度及其他關係而定,若親屬會議之決議未允洽時,法院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訴,自可斟酌情形逕予核定,所謂決議之不允洽,通常固指「給而過少」或「根本不給」之 情形而言,但為貫徹保護被扶養者之利益,及防杜親屬會議會員之不盡職責起見,對於親屬會議已開而未為給否之任何決議時,亦應視為與決議不給之情形同,而賦 有召集權人以聲訴不服之機會(最高法院48年10月22日台上字第1532號判例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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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鄉 96-08-08 21:10

房地產法律問題】沒有台灣身分證的大陸配偶,得否繼承其亡夫之遺產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我父親娶了一位大陸阿姨,僅有拿到台灣長期居留證,沒有台灣身分證,如果父親過世,我大陸阿姨是否有父親房地產繼承權(註一)?

【解析】

按 「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民事事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 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 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項遺產中,有以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但其為臺灣地區繼承 人賴以居住之動產者,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分別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1 條第1項、第66條、第67條定有明文,是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民事事件,除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而有關何人為遺產繼承人之事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並未規定,是在本案中,臺灣民法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第1145 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 以詐欺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 以詐欺脅迫妨害繼承人為關於繼承遺囑,或妨害撤回或變更之者。四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遺囑者。五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有其適用。
換 言之,本案中的配偶,除「有臺灣民法第1145條喪失繼承權情形之一者」外,當然有繼承其亡夫遺產之權,與是否有台灣長期居留證或台灣身分證無涉;惟本案 中的配偶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且其所得財產總額(註二),亦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註三)。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5年2月6日奇摩知識+首頁>社會人文>法律>生活法律
>繼母為大陸人士(無台灣身分證),有父親房地產繼承權嗎?
註二:遺產中,有以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
註三:其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動產者,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之,亦應注意。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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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鄉 96-07-26 12:29

房地產法律問題】父親往生後,其大陸配偶可以繼續住我家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目前父親及其大陸配偶與所生之兒子共住於家裡,而其所居住之動產為我的名下,然父親之大陸配偶曾說,到時父親往生後,我無法要求他們搬走,請問我有何法律上的保障(註一)?

【解析】

按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分別為民法第765條、第767條定有明文,是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註二),得 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所有權之虞 者,得請求防止之。故本案中的所有人,對於妨害所有權者,自得請求除去之;惟家長家屬(註三)相互間之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註四),亦應注意(註 五)。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7月26日植根法律網>植根法律網討論區>生活法律問題討論區>大陸配偶問題(http://www.rootlaw.com.tw/board/board_viewtopic.asp?TID=2&PID=3928)。
註二:換言之,無法律根據之行政命令,不得對於所有權加以限制(最高法院21年01月01日上字第1010號判例參照)。
註三:此稱家屬,係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與家長同居一家者而言,其身分因與家長同居一家而發生,因由家分離而消滅(最高法院28年01月01日上字第1514號判例、32年01月01日上字第1725號判例參照)。
註 四:民法第1114條:「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 直系血親相互間。二 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 兄弟姊妹相互間。四 家長家屬相互間。」、最高法院20年01月01日上字第1943號判例:「妾既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即為家屬之一員,家長對於家屬亦應負扶養義務。」參照。 但念同宗之誼而給與津貼,此種慈惠施與行為,乃本於雙方之感情而生,於法原不能援為要求扶養之根據(最高法院20年01月01日上字第299號判例參 照)。另在家屬相互間,則除夫妻間應依關於負擔家庭生活費用之規定辦理外,如無民法第1114條第1款至第3款所列親屬關係,自不負扶養之義務(最高法院 27年01月01日上字第1412號判例參照),亦應注意。
註五:另大陸物權法草案,原有居住權之規定(物權法草案第181條:「設立居住權,可 以根據遺囑或者遺贈…」參照。所謂居住權,就是特定人因居住而使用他人房屋的權利,居住權人依物權法草案第180條之規定,對他人享有所有權的住房及其附 屬設施享有佔有、使用的權利,其具有「權利主體為特定自然人、具有不可轉讓性及時間性」、「權利客體為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共有部分,權利範圍以占有、使用 為限,權利目的則限於居住」等2點特徵,拙著,大陸土地制度簡介(三之三):居住權之概說,刊於台灣法律網。),然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五次會議於2007年3月16日通過公佈,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並未將其納入,是本案中的大陸配偶所說:「提問人父親 往生後,提問人無法要求他們搬走」,在大陸亦有疑義,併予敘明。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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