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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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0-12-24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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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聲請人資格: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
2.應備文件:
(1)診斷書。
(2)聲請人及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最近戶籍謄本。
3.管轄法院: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97條、第599條、第624條之1)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輔助宣告之裁定,自受輔助宣告之人受送達或當庭受告知時發生效力。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受輔助宣告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五百九十七條至第六百零四條、第六百零五條第二項及第六百零六條
至第六百十八條之規定,於輔助宣告聲請事件準用之。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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