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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君 103-09-25 15:37

要申請我公公的監護宣告 我公公之前的負債會變成我這個"監護人"要負責嗎?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是什麼意思呢?

1.不會,債務清償責任還是在受宣告人身上。
2.為保障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權,故法院為監護宣告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有效監督監護人確實開具財產清冊。依民法1111條第1項之規定「法院為監護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同條第二項規定「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惟民法目前對於「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資格並無限制,被指定者只要具備管理財產的知識經驗即足任之。目前實務上若聲請人無法提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會指定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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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3-09-25 18:09

監護人不必承擔受宣告人的債務,

只是你公公以後簽的名,沒有你一起簽名,是無效簽名

差別在這裡

至於開立財產清冊人,是保管你公公存摺資料的人,

跟監護人不能是同一個人

只要找另外一個親屬擔任即可 

 

ginger 103-09-22 21:14

請問監護宣告/輔助宣告,向法院遞送聲請狀,需多久時間才會核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2 21: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具狀提出聲請後,法院會有其內部之分案流程,再排訂庭期,故聲請後若一個月內開庭就已經算是很快了,而且開庭後法院還會依據聲請人所提供之資料評估,至少要三個月。 

監護宣告/輔助宣告為家事非訟事件,參照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之規定,其辦案期間自收案之日起,不得逾八個月期限尚未終結,否則即須列為遲延案件加以列管。

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3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受理之案件,自收案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除由院長負責督促迅速辦理外,並按月填具遲延案件月報表,層報司法院:
一、家事訴訟及少年刑事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一年四個月。
二、家事訴訟及少年刑事之簡易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十個月。
三、家事小額訴訟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六個月。
四、家事非訟事件期限:
(一)婚姻、親子及死亡宣告事件,逾十個月。
(二)繼承失蹤財產管理及保護安置事件,逾五個月。
(三)其他家事非訟事件,逾八個月。
五、家事調解事件,逾四個月;合併調解或經當事人及關係人書面同意續行調解者,逾八個月。
六、民事通常保護令及其抗告事件,逾四個月;民事暫時保護令及其抗告事件,逾二個月;民事緊急保護令抗告事件,逾二個月。
七、少年或兒童調查、保護、重新審理、抗告及執行事件,逾八個月。但交付觀察期間,不計入審理之期限。
八、家事訴訟、家事簡易程序、家事小額訴訟程序及少年刑事之簡易程序之第二審審判案件,逾二年。
九、家事訴訟程序及家事非訟程序之抗告事件,逾十個月。
十、其他聲請或聲明案件,逾五個月。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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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姐 103-07-24 16:47

您好:

媽媽診斷為精神障礙,妹妹盜領媽媽存款並私自帶媽媽赴銀行開啟媽媽的保險箱,我想為媽媽辦理監護宣告,但妹妹不肯同意,然法院來函要求我需補正妹妹對於我與父親共同擔任母親監護人之同意書,該怎麼做??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向法院說明本件您妹不適合擔任監護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小姐 103-07-24 16:32

您好:

媽媽診斷為精神障礙,妹妹盜領媽媽存款並私自帶媽媽赴銀行開啟嬤嬤的保險箱,我想為媽媽辦理監護宣告,爸爸已同意,但僅妹妹別有居心不肯同意,請問該如何處理??

監護宣告要具狀向法院聲請,不需要你妹妹同意,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7-24 20: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父親仍健在,若為您母親聲請監護宣告,您父親應為監護人,您無須理會您妹妹,可具狀向法院聲請之;又您若有證據您妹妹盜領您母親存款及帶您母親開保險箱,亦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律師存證信函請求其限期返還,若屆期妹妹仍置之不理,可具狀對其提出刑事偽造文書侵占等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林小姐 103-07-24 15:59

您好:

媽媽診斷為精神障礙,妹妹盜領媽媽存款,我想為媽媽辦理監護宣告,爸爸已同意,但僅妹妹別有居心遲不肯同意,請問該如何處理??

蘇子良 (馬克) 103-07-26 12:52

 關於您要聲請母親之監護,依民法第14條1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由您父親名義即可聲請,毋庸經您妹妹同意,以上答覆,請酌參,謝謝

兔崽子 103-07-21 21:04

醫院有位病患因疾病變成植物人,因後需費用處理其就醫,但家屬未知其郵局密碼,因此建議向法院申請監護宣告。其唯一親屬二姐在申請過程中發現病患有卡債及其他債務問題,因此擔心說如成為其病患之監護人,是否需要負擔其債務

另外二姐為唯一親屬,其他兄弟姐妹皆已往生,與姪子互不來往。會同開立財產清冊人可以找二姐本身的小孩嗎?!或者有其他處理方式??

感謝回答~~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7-21 21: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病患之債務僅及於病患個人之財產,而不及於監護人財產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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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han 103-07-15 10:07

律師您好,

本人有一位遠親,目前僑居墨西哥,去年將雙親到墨國依親。不幸高齡父親於海外過世,母親目前失智。因為在國內仍有帳戶需要處理,擬辦理監護宣告。幾個月前親戚曾回國自行前往法院告知高齡老母親因為身體不適,無法回國辦理,是否可以備齊相關文件,與國外醫生證明,委託由我續辦,法院告訴他準備相關文件以及授權書,請我續辦相關送件手續

但是昨日我去地院,櫃台訴訟受理人員卻告訴我只有兩條路,一是仍要老人家回國依照程序由法官擇定醫院辦理,或是逕向駐在國當地法院辦理監護宣告,再由外館認證即可。讓我們有點迷惑,在我們千里迢迢海外書信文件往返後,竟未受理案件。請教這種情形到底該如何辦理,因為不同的人問的結果得到答案竟天差地別。還是可以請律師代書代為辦理?

小緯 103-07-09 23:01
爺爺失智已10年,姑姑以照顧爺爺需請外傭以及幫爺爺收租金為名,掌握爺爺之存摺印鑑印章,而事實上姑姑確實是主要照顧者。日前父親到國稅局查詢爺爺之資產,發現上千萬之定存不翼而飛。老農年金也不見蹤跡。而姑姑見事跡敗露,欲掩蓋事實,因此向法院申請監護宣告: 欲請教問題如下 1我的父親能代替失智爺爺提起侵佔告訴嗎? 2 若不行,那該如何阻止姑姑繼續侵害爺爺之資產? 3 盼桃園市的律師回答,因為極有可能走向訴訟之路 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7-09 23: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父親目前可委任律師爭取擔任爺爺之監護人,進而為爺爺管理財產,發律師存證信函請求姑姑限期返還相關爺爺之財產,若屆期有所遺漏,可委任律師提起刑事侵占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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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3-07-09 23:36

您好!即使是監護人,也不能將被監護人的財產據為己有;若確實有定存或其他財產不見,您可以對行為人提告侵占罪或偽造文書罪。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林智群 (klaw) 103-07-10 00:00

 你父親也可以提起侵占告發,還是告得成,

至於監護部分建議盡速向法院聲請

你的問題請直接到桃園市柯律師服務處當面與律師溝通,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CP 103-07-06 23:59

各位律師您好,小弟欲請教問題如下,

一、小弟有一個阿姨為重度智能障礙(舅舅已經於之前至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為監護人),請問舅舅對於這個阿姨是否有撫養、照顧生活起居的義務?如果舅舅未盡到撫養義務,請問在法律上有無犯法?

二,若小弟的母親也欲至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成為阿姨的監護人,請問若日後母親過世,則小弟是否需連帶負起監護人的責任

以上,還請律師撥冗協助回復,感激不盡!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7-07 16: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扶養義務與監護人並非兩件完全相同的事情,就您所述的狀況,您的阿姨的兄弟姐妹均有扶養義務,倘若沒有履行的話,可以請求法院判命給付,倘若因此造成生命危險的話,則可能構成遺棄罪.

2、至於您,除非具有家長家屬的關係,否則基本上與您無涉.

 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7-07 23: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監護人未盡其義務,則恐有遺棄罪構成之可能;若您母親為監護人,您不因此繼承監護人之身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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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3-07-10 00:07

 監護人只是為本人權益把關,讓本人的簽名無效而已,

監護人不會因為監護變成有撫養義務

至於撫養義務人並不因此免除撫養義務

盧盧 103-05-06 22:55

各位律師大大你們好,有一些問題要提問:

1. 我朋友的繼父開了一家公司,他跟朋友媽媽同居好幾年了,最近他最近中風了,人幾乎都沒意識,我媽便去變更公司的營業人為她自己(原本是繼父),並從公司帳戶領款,來償還公司的債務後,便去申請註銷掉該公司,繼父的監護人為他姐姐,十分不滿他母親的行為,便威脅他母親要告她 侵占偽造文書,請問可能會成立嗎?

2.另外,因朋友的繼父意識一直未恢復,他母親可否對繼父 向法院為監護宣告之申請 ?

3. 繼父另有投保1份20年的壽險,保費都是朋友的母親在繳,該保險的受益人未指明是何親屬,只註明為法定受益人,之後的保險金會給誰呢 ?

4. 他們想要先預防對方(繼父的姐姐)對他們提告,因若有婚姻關係,有結婚證明可佐證,但他們之間只有同居關係,想要申請 同居證明書 之類的文件,請問如何申請呢 ?

問題有些複雜,勞請熱心律師解惑,感恩!! : )

沈恆 (沈律師) 103-05-07 00:02

您好!有可能成立侵占偽造文書;他姐姐為監護人,表示已有監護宣告,何須再申請?;保險金未指定受益人,則由繼承人領取;不會有人發同居證明書,且即使能證明同居,對方還是可以提告。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07 10: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母親之行為有偽造文書之疑義;目前已有對方女兒擔任監護人,您母親無法提出之;保險金受益人若未指定則為其法定繼承人,即其女兒;縱有同居證明書,對方女兒仍可提告之,且亦無同居證明書。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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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成年人有監護人  代表應該是已經受監護宣告 如果已經監護宣告  只有改定監護人的問題   2.沒有經過監護人去辦理相關文件變動  確實可能有偽造文書的問題   3.因為沒有婚姻關係  所以當然不是法定繼承人  沒辦法享有繼承權利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林智群 (klaw) 103-05-07 23:23

 母親可能成立偽造文書罪,

另母親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

如果沒有婚姻關係 ,保險金母親無法領取,

法律上並無同居證書這個東西,同居人在法律上並無任何保障

103-04-30 17:53

各位律師好:

請教一下:

我先生今年因甲狀腺風暴引起心律不整,心跳停止,造成腦部缺氧,現在是植物人狀態,有跟法院申請監護宣告,原本送件時監護人只有寫我一人,但後來法院來函要補他母親及兄姐指定由誰來擔任監護人及共同開立財產清冊之人的同意書,後來她母親也要加進來共同監護,但這樣一來我這個監護人就形同虛設,他家人相當強勢,只能照著他們得意思走,且他們只想把我先生都丟給我一人照顧,誇張的是現在已經在吵我先生名下的財產,說當初公公過世時,遺產繼承都是我先生辦的,且說有很多東西都被我先生過戶到他的名下,我先生的大哥亦來吵他拿到的太少。另一方面他家人對我極度不尊重,一直以來都是我在忍耐及退讓,尤其先生出事後更變本加厲,認為都是我的錯。請問法官在判監護人時,是否都傾向於共同監護?我可用什麼方式來自救?

我先生名下有一間動產,我想把他信託起來,以支應他未來的醫療及照護費用,但若一旦共同監護,他家人一定不同意,請問可在目前法院尚未選定監護人時,就透過什麼方式來辦理?亦或有更好的方法?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30 19: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97條規定:監護人有數人,對於受監護人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聲請法院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酌定由其中一監護人行使之。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受監護人、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求法院為受監護人為最有利之判決。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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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先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監護權人決定後,才能辦理信託,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chiang 103-04-26 07:59
家中有三位兄弟,其中一位兄弟因有精神上問題其餘兄弟包含本人共三位,要申請擔任監護,請想問.....

1.申請擔任監護人只能有一位? 還是我們三位皆都能申請?

2.另一位兄弟已經先行去法院申請監護宣告,是否另外兩人也等於申請?

3.如果交由法院鑑定後,指定一位或是數人為監護人時,被監護人的財產是由監護人管理?還是法院判定其他管理方式?(因察覺先行申請監護的兄弟有想利用申請監護宣告佔有被監護人財產之行為,為了防範,本人想提出申請禁治產或是交由銀行信託代管等方式)

懇請幫忙解答 謝謝您
沈恆 (沈律師) 103-04-26 10:05

您好!不需另外聲請,您只要向法院表示想爭取擔任監護人即可,法院會調查選任比較適合的人,可能一人或數人擔任監護人;監護人負責管理財產,但不能任意花費或占為己有。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6 15: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法院表示您欲爭取擔任監護人,法院會選任一人或多人擔任監護人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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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蘇 103-04-07 14:18

您好:

因為我婆婆現在是處於植物人的狀態。無法言語跟行動,我先生跟他的兄姐妹請代書辦理"禁治產"處理我婆婆的動產銀行帳戶問題。由我大伯擔任監護人,小姑擔任代理人。

請問

 代書e-mail傳一個"同意書"檔案,請我先生簽名蓋章後,附上戶籍謄本跟身分證影本證明郵寄給代書以下內容是正確無誤的嗎?

------------------------------------------------------------

立同意書人賴xx(我先生)同意由賴xx(我大伯)擔任受監護宣告人(我婆婆)之監護人,並同意由賴xx(我小姑)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口說無憑,特立此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請問

一、紅色字體「監護宣告人」跟「監護人」是什麼意思呢? 有什麼差別?是指我大伯可以全權處理我婆婆的財產嗎?

二、我小姑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是代表每次討論財產相關事宜,我小姑都必須在現場才算數,是這個意思嗎?是防止大伯?意更變財產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您所述之情形,本件法院應尚未裁定監護,而該同意書,是指同意由何人擔任監護,並由何人來一起監督之意,法院基本上會依您們的意願來裁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7 14: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監護宣告人為您婆婆,監護人即得代監護宣告人管理、處分財產,須待法院認定之,法院亦會詢問您先生擔任監護人之意願,除非您先生無意願擔任監護人,方同意由大伯擔任。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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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華 103-03-06 15:24

本人父親於2/10過世,因父母離異而弟弟是植物人,因為我們想要辦理拋棄繼承,但法院說媽媽要先辦理監護宣告,但拋棄繼承要在知道父親過世的三個月內辦理。我們是否會因為監護宣告的時間而無法辦理拋棄繼承,而背負債務。有其它的辦法可縮短進度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7 15: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故您可主張限定繼承,僅以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對債務負責,就超過部分,無須以自己之財產清償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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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屠 103-02-16 00:44

我母親目前失智有身障證明,並且無行為能力。1.目前他名下在銀行有定存,我有他的存簿跟印鑑,可是銀行不給領出,這樣是不是有問題?不是只要對存摺跟印鑑就好了嗎?(我只能申請監護宣告嗎?)2.監護宣告後,就能從他定存中把錢領出來嗎?3.如果申請監護宣告後,要從他帳戶領錢,好像要對被監護人有利跟法院聲請,經過法院同意嗎?

陳華明 (律杏) 103-03-06 09:58

 1. 要聲請監護宣告, 您為監護人後才能幫母親處理財產, 包括領錢

 2. 法院裁定您任監護人後, 您就是母親的法定代理人, 可以代理母親去領錢, 不必有法院同意, 當然不能領來亂花, 否則您要對母親負損害賠償責任或是被法院改定他人為監護人(lawmed66@gmail.com)

小米 103-02-09 23:24

DEAR 大大:

我奶奶兩年前出車禍至現在無自我意識且下半身不便

我爺爺在2013.10.07替奶奶做監護宣告~

因為奶奶的理賠金下來了~爺爺想要把奶奶的理賠金提領出來

請問爺爺這樣去農會提領需要提供什麼文件證明~農會才能讓爺爺提領?

如果爺爺把奶奶的理賠金提出轉交到我這邊

這樣我們兩個人會怎麼樣嗎?(法律上的行為合法嗎)

謝謝 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2-13 16: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的爺爺是奶奶的監護權人,則依法可以提領該筆款項,但是該筆款項只能用於有利於受監護人之上,因此不能任意贈與您。

張太 103-01-13 00:04

各位律師,你們好:

我的哥哥甲男日前因重病身故,保險受益人均是父母;但母親在甲男身故前一週突然發生嚴重腦中風,目前昏迷完全沒有意識!現在我們要向保險公司申請身故理賠,有的保險公司要求我們要為母親先去申請”監護宣告”才能進行理賠。有的保險公司只需讓母親蓋手印即可申請理賠金。

我們知道母親的狀況是應該要先申請”監護宣告”才能提出申請理賠金,但礙於擔心申請了”監護宣告”,父親接下來要動用母親的存款還是要經過法院同意,才能提領出嗎? 若我們讓母親蓋手印申請保險金,那會違法嗎?會有什麼刑責嗎?謝謝你們的解答!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3 11: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會有偽造文書之疑義,還是從監護宣告著手,您可主張由您擔任監護人為對您母親之最佳利益考量。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張太 103-01-12 23:47

各位律師,你們好:

(一)請問母親日前中風陷入昏迷,無意識!父親是否可以將母親存款的錢提領出來支付醫療費和其他費用呢?(前提是繼承人-小孩都能接受父親提領)。另外,母親和父親共同持有幾塊土地,日前未中風前已與買方談好,父親是否可以先行賣掉,因為我們知道母親的狀況要先申請『監護宣告』才能合法的處份母親的土地,但還要經過法院的審議,通過機會不大。我們兄弟姐妹對父親私下賣地的行為皆能認同,這會有法院上需承擔的風險嗎?若完成正常程序『監護宣告』,父親為監護人是否就是任意提領母親存款,還是要向處理動產一樣,向法院提出,經法院同意才能動用存款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1-13 09: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有關於您的母親的財產,於其仙逝前均屬您的母親的財產,與日後之繼承人無涉。

2、就有關可能涉及的刑事偽造文書問題,雖被害人恐無法提起告訴,然此罪為公訴罪,任何人接可舉發、檢調機關亦可一直權發動偵查,您可自行斟酌。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3 11: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父親經選定為監護人,即可管理被監護人即您母親之財產。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任我行 103-01-13 14:38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相關犯罪證據,至地檢署,檢舉您父親,並請求選定您代為行使您母親之告 ... (恕刪)

依照提問內容,提問人應該沒有要對其父親提告的意思吧...用心看看提問內容再回答好嗎

102-12-27 14:28

請問一下關於國有土地私人建物的問題
國有土地租約已過期幾天,房屋所有權人為爺爺的名子

土地租約房屋稅籍遺失,由於爺爺失智目前在安養院

詢問財政部和縣政府都說沒有監護宣告不可以申請印鑑證明就無法續租.

由於爸爸和叔叔間的糾紛,導致現在住的地方因為沒有續約變成佔用.

爸爸的戶籍於民國50年就存在,房屋也於民國50年已存在

爸爸從出生就有戶籍在此房屋,但爺爺和叔叔的戶籍都不在此房屋

請問可以直接由住的人由戶籍的人承租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0 09: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視契約條款之相關規定,歡迎您攜帶完整契約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凸凸 102-11-07 10:23

我是醫院理的社工 我的個案的妹妹最近來求助我一些問題

大致如下

個案為精神病患者 在醫院住院快三年 但並無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

案妻是印尼籍配偶 在mk85年與個案結婚 mk87年便帶著案子離家

案妹表示案妻從14年前因案母中風後 便帶著剛出生不久的案子離家

14年間多次報失蹤人口 案妻皆會前往取消 案妹有幾次聯絡到案妻

但案妻不願離婚 案妹推測試牽涉到繼承財產的問題 所以讓案妻不想離婚

案妹表示知道目前案妻已有與其他男子同居 也曾經求助過律師

律師當時給他的回應是因個案是精神病患 所以由個案提出離婚較不能成功

必須由案妻提出 但案妻不肯 又因案妻每年皆會報稅 讓個案有些社會福利補助無法申請

案妹想知道如何可以申請離婚?

聲請監護宣告,再由監護人代提離婚訴訟,如有其他問題,再請來電討論

徐先生 102-10-28 19:00

各位好:
家父於76年10月25日以會員資格參加農保,於102年9月14日死亡,
由我向勞工保險局提出申請農保喪葬津貼,勞保局來函告知,家父之前於102年2月8日經法院宣告監護生效,依農會法第16條第3款規定:[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不得為農會會員].故已喪失農會會員資格,所申請農保喪障葬津貼不予給付.自102年2月8日至於102年11月30日止,勞保局已收保險費,經扣除家父重度身心障礙者由政府補助部分保險費,其餘辦理退還.

勞保局告知對核定如有異議,得依照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3條規定,於接到核定通知文件起60日內填具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逕向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

家父耕種了一輩子,投保農保已26年,只因經歷人生必經階段生老病死,最終因病申請監護宣告,在缺乏規劃以年資豁免保險相關規範的體制下而喪失農保資格,試問何人不會病老死,然而目前農保並無退休請領或老年給付相關機制保障,比起勞保保障少之又少,此種作法不僅無法保障逐漸年老體弱的農民生活,也失去農民保險本質意義.對於國家未來農業發展更是堪憂.

請問此案例可有解法?

KK 102-10-04 13:36
律師您好: 想請問辦理監護宣告為何需要六名保證人?保證人的作用是什麼? 保證人需負什麼樣的責任? 謝謝!
小米 102-09-06 00:02
DEAR 謝律師: 現在爺爺是奶奶的監護人,如果爺爺神智不清楚,我對爺爺行使監護宣告是否連同奶奶也須一併宣告? 若與契約行事之定,已綁定老農年金入款帳號,僅供爺爺(神智正常時)生活醫療上使用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簽訂條款是否與當事人(爺爺)還是他的子女(A。B。C。D)缺一不可簽訂?)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奶奶的部分,應聲請改定監護,至於爺爺的部分,應另聲請監護,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小米 102-09-04 18:56

DEAR  律師:

我的爺爺奶奶生有兩男兩女(A男、B女、C女、D男),我爺爺在98年時贈與

 土地給我(孫女)和D男,自從我奶奶出車禍後(已神智不清)A.B.C.D都沒有

拿過一毛錢給爺爺奶奶,也不理爺爺奶奶導致沒有錢可以過生活,礙於經濟上的問題

爺爺要求D男土地歸還,D男沒有歸還土地,只是委託爺爺幫D男賣土地,現在錢進爺爺的戶頭


Q1:請問D男可以把錢拿回去嗎?(爺爺可以不還嗎?)

Q2:如果爺爺沒錢了扶養的順序是大家(a.b.c.d.我)一起出錢還是

 (A沒錢 換     B沒錢 換   C沒錢 換  D沒錢 換    →我   )是這樣的扶養順序嗎?

Q3:如果爺爺將剩下的錢和房子給我,要求我對他們全權負責(到死後事)到律師那邊寫負責到底這樣算有成立嗎?(爺爺死後,他兒女可以跟我追討回去嗎?)

Q4:如果我對爺爺行使監護宣告(錢的部分我可以使用嗎?),那爺爺死後用剩下的錢還是歸屬於他的兒女還是我的?

 


 壹、Q1、Q2部分,需視個案情節,無法一概而論。

 貳、Q3部分,可以設計附負擔之贈與信託

參、Q4部分,監護人仍不得隨意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如欲處分需經法院允許。。

Nice 102-08-16 08:40

父親於七月初中風住院至今仍無意識,但大姊卻偷他的印章及存摺將存款幾乎領光,銀行說他們只要存摺/印章正確就可領款,他們不必確認性別/年齡的差異,也不管幾乎將帳戶提領一空的動機.我們聽說必須去申請監護宣告以保障他的財產,但申辦時間需3個月,那請問未完成監護人宣告的這3個月空窗期,該如何保障病人的權益? 大姊私自領款,有何法律行動追回? 銀行未善盡保管存款人存款的責任,我又能採取甚麼法律行動?

 你的大姊的行為可能會構成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罪。

關於監護宣告部分,確實需要一點時間,在法院裁定下來之前,你們可以提起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不過實益不是太大啦。不如直接提起偽造私文書及行使私文書的告發(因為你父親目前沒有意思能力沒辦法提告訴,偽造私書罪又非屬告訴乃論之罪,不能請檢察官指定你為代行告訴人,所以只能提告發),這樣就可以暫時讓你父親的財產不至在監護宣告下來之前繼續被侵吞。

Luisa 102-07-03 12:41

律師您好,

家母因兩年前診斷出腦部動脈血管瘤需開刀切除,進行完手術後至今已進行復健兩年多,但並未顯著進步,且思考邏輯與心智能力有退化的跡象;除敝人平日與家母同住日常生活中觀察出家母言行舉止確時與開刀前有明顯差異外;其他親友家屬經與家母談話或接觸後皆有同感,為避免家母做出有害的法律行為與金錢交易,是否有方法可以預先防範(或者需具備何要件與申請流程),將家母限制行為能力,並由敝人與舍弟(與家母有直系血緣關係之子女僅此兩位)做為其監護人,防止他人受害也確保我們的權益?感謝協助!

 

方才有律師協助回覆{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方式},另想請教如何執行此一流程?謝謝!

本件可以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方式,來維護您母親之權益。

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相關規定如下:

民法第 14 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民法第15條
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民法第15條之1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5條之2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
買賣、租賃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
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一)監護宣告

1、管轄法院: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2、聲請權人: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

3、應表明事項:監護宣告聲請,應表明其原因(已達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事實及證據,並提出診斷書、受監護宣告之人及聲請權人之戶籍謄本。

4、費用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5、流程:聲請聲請後,法院會安排鑑定時間,以受監護宣告之人所在之醫院或由聲請人偕同受監護宣告之人至指定醫院配合鑑定聲請人並應依醫院之通知繳納鑑定費用

6、裁定(監護人之資格):法院為監護宣告裁定時,會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就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惟若照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人或機構及其代表人、負責人、或與該法人或機構有僱傭、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不得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如法院認為聲請未達監護宣告之標準或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得依職權變更為輔助宣告。

(二)輔助宣告

1、管轄法院:專屬應受輔助宣告之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2、聲請權人: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

3、應表明事項:輔助宣告之聲請,應表明其原因(已達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者)、事實及證據,並提出診斷書、受輔助宣告之本人及聲請權人之戶籍謄本。補充說明:輔助宣告的對象限於成年人及未成年結婚者,因未成年結婚者為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無輔助宣告之實益。

4、費用聲請輔助宣告事件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聲請費用新台1,000元。

5、流程:聲請聲請後,法院會安排鑑定時間,以受輔助宣告之人所在之醫院或由聲請人偕同受輔助宣告之人至指定醫院配合鑑定聲請人並應依醫院之通知繳納鑑定費用

6、裁定(輔助人之資格):法院為輔助宣告之裁定時,會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就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輔助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惟若照護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法人或機構及其代表人、負責人、或與該法人或機構有僱傭、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不得為該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法院對於輔助宣告之聲請,認為有監護必要,應向聲請人曉喻變更為監護宣告聲請,若聲請人不願變更,則駁回其聲請;受輔助宣告之人,法院認有監護之必要,得依聲請裁定變更為監護宣告

古雯 102-05-27 13:22

我爸爸中風癱瘓多年 前陣子才去申請監護宣告

監護人是我媽媽

我媽媽跟我妹妹都沒工作 醫藥費 開銷 支出都是從我爸的終身俸支出

而最近聽我媽說要拿房子貸款 房子是爸爸的名子 所以又去申請受監護人動產處分

我媽媽說他想把房子過戶給我 爸爸由我照顧

媽媽說不要讓妹妹知道房子過戶給我 妹妹一定會跟我爭

我想請問

1 受監護人動產處分是什麼意思?

2 房子過戶在我名下的話 那妹妹是否也有權利要回屬於他的?

3 監護人可轉移到我嗎?

4會同開具財產清單冊之人是我妹 那房子過戶 我妹會知道嗎

因為家裡因素有太多的不平衡 造成很多問題

而我不是想要爭甚麼 只是想把爸爸辛苦打拼下來的唯一動產保留住

好保障我爸爸的後半輩子..........

懇請律師的回答 謝謝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27 13:56
回覆 古雯 的發言內容:

我爸爸中風癱瘓多年 ... (恕刪)

法院不會准許過戶給某人。

法律不是簡單的事,要如何主張及抗辯,這都是律師的智慧財產,必須付費給律師

律師是服務業,也是要吃飯,詳細諮詢部分,建議您拿資料跟律師預約時間面談。

如果您要找免費律師,請到法律扶助基金會通過資力審查才有免費律師服務。

律師事務所按讚粉絲團:http://lutong.myweb.hinet.net/

1 受監護人動產處分是什麼意思?

A:要處分你父親的財產時,必須要法院裁定許可

2 房子過戶在我名下的話 那妹妹是否也有權利要回屬於他的?

A:除非,你拿出相當於市價的金錢買下(法院也未必會准)
否則法院應該是不會准許

3 監護人可轉移到我嗎?

A:這個要聲請

4會同開具財產清單冊之人是我妹 那房子過戶 我妹會知道嗎

A:一定要讓他知道

 

 

怡慧 102-05-18 13:26

母親為失智患者.日前已經向法院申請監護宣告..因父親已過世..且只有我一個女兒...雖然母親同血緣的妹妹有兩名...這樣監護人應該還是會判給我是嘛???如果一切都完全配合法院流程..整個宣告過程需要多久時間方可完成?且完成後要出售或是抵押母親名下的動產...是否也是要向法院申請處分許可...而這個處分動產的申請一定要等監護宣告下來才可以送嗎...還是可以同時並行..因為現在很急著要處理母親名下的動產..來支付母親居住安養中心的龐大費用.實在很怕法院的程序一跑要跑好幾個月...這樣安養中心的費用眼看就要開天窗了....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19 00:41
回覆 怡慧 的發言內容:

母親為失智患者.日前已經向法院申請監護宣告..因父親已過世..且只有我一個女兒...雖然母親同 ... (恕刪)

不會這麼快,還要開具清冊,還要鑑定,至少要半年至一年期間。

本所官方部落格:http://blog.udn.com/lutong02

阿同 102-03-30 22:07

律師您好,有以下問題請教:

1. 父親已失智,不能自理生活且須請外勞照顧的程度(去年有醫院證明為輕度失智)。若此時兄長趁其無辨識能力之時,帶他去銀行掛失存摺(因父親存摺存放保管於我處,兄長無法取得),而後提領一空,想請問律師,是否成立詐欺罪或侵占罪? 且在法院判定時,是否有分輕度、中度、重度失智之分,而有不同的判定? 如此的狀況下,此案屬民事刑事案件呢?

 

2. 若我向法院聲請失智父親的監護宣告時,若家兄不願帶老人家前往醫院鑑定,可否由法院強制要求家兄帶父親出面至醫院作失智鑑定? 若無法強制,想請問律師該如何處理此類案件?

感謝回答!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3-30 22:40
回覆 阿同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有以下問題請教:

1. 父親已失智,不能自理生活且須請外勞照顧的程度 ... (恕刪)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

如果您在南部,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7-3338080聯繫或來信 lutong.attorney@gmail.com

希妹 102-01-07 15:33

想請問一下 我家人從小就沒有扶養

但是到我長大的時候一直威脅我 要動用關係把我申請為監護宣告

有什麼辦法把身分證的母親稱謂除掉

我乾媽說要收養我有什麼辦法把我和家人解除關係

希妹 102-01-07 13:13

員工耍賴 有簽大合約 他為了不付違約

約同他家人上法院申請自己變更為監護宣告

請問這樣如何處理

我要如何討回違約

www 101-12-09 03:23

您好!

媽媽失智,家人申請"監護宣告"事件,妹妹為監護人,我若僅為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若經開具財產清冊並呈報法院之後,媽媽以後的財產處分需要我同意嗎?還是監護人即可以處分媽媽的財產?我不希望媽媽的財產任意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被監護人偷偷賣掉...請教"監護宣告"後,妹妹為監護人,我僅為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會不會有這樣的風險?謝謝您!!

Nini 101-10-30 08:55

律師您好:

想請教您一個問題

我的奶奶前天忽然腦出血緊急送醫,目前尚在加護病房觀察,昏迷指數是7-8分(時好時壞),醫生說年紀太大不適合開刀,目前就是用藥物控制,醫生說復原的機會很低,要我們做好心理準備,也說這幾天要讓奶奶轉到一般病房,屆時將會有一筆龐大的看護費用,由於她在銀行有定存,我們因為需要用這些錢,來支付相關費用,奶奶之前就已經有把印章、存簿等資料交給我們,銀行卻拒絕我們解約,說需要本人來提領,但因為她目前是昏迷,意識時有時無,請問我們該怎麼做才能將這些存款提領出來?是否符合民法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的資格?煩請律師告知解決方法及相關辦理程序,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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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go 101-08-04 18:17
律師您好 我父親生病,所以家裡財產後來都在姊姊這,因為怕姊姊會亂花錢 所以之前有問過律師,您是說可以申請監護宣告 想再請問您 就花錢這方面,我姊姊他這樣算觸犯竊盜罪嗎 有詢問母親,父親住院前並沒有將財產委託給姊姊 所以是姊姊他自己將父親的錢領出來,雖然說父親的看護費都是他領出來去繳的 但是相對他也領出不少錢去買他自己的東西,我阿姨舅舅們也都能證明 我認為他這些花費根本稱不上家用 所以在這方面如果他主張說領錢是因為家用會成立嗎? 存摺會說話他領的都是多餘的錢,這樣算竊盜? 因為今天聽我媽說因為他自己的私事,要賠人違約金要六萬多 我家目前已完全沒收入 那是他自己的事憑甚麼拿家裡的錢去賠
你可以考慮朝侵占竊盜罪提出告訴 是否成罪 還是要看具體事實情況
劉大咪 101-02-14 15:39
婆婆有精神病,重度!!
公公死亡後...動產動產都在婆婆的名下... 公公死亡後,我們從外面搬回去跟婆婆一起住!! 婆婆每天就哭說他只剩一個人,很可憐怎樣怎樣的... 每天都有不同的事可以說出來跟我老公吵架... 去年7月份..某天婆婆突然說我們偷拿了他的金飾...(很多) 還去警察局報遺失...她堅持警察說是我們一家偷的! 還跟警察說..我們不拿出來她就堅持要提告..堅持不撤銷告訴... (我們一家根本沒見過那些東西...很莫名其妙..) 過沒多久..一些不常出現的親戚朋友便常出現在她附近...慫恿他賣掉動產... 有人建議我們 (((((如果確已達到重度精神障礙,可依民法第十四條(受監護之宣告及撤銷)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而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至於現有動產,可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零六條(保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必要處分)   法院於監護宣告前,因保護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體或財產,得命為必要之處分;於宣告後,認為必要時亦同。
前項處分,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請問...這種情況下... 身為子女,該如何阻止?或該如何依法律途徑處理?或是否能凍結動產? 去醫院要申請母親的精神科病歷..醫生又說要他本人申請!! 重點是..她根本不想讓人家知道她有精神病... 只有我公公跟我老公的姐姐知道他的精神病已經到達重度了... 這種情況下..我們該怎麼處理!!
林智群 (klaw) 101-02-14 16:05

 建議你先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再由法院向醫院調閱相關醫療記錄即可

 

劉大咪 101-02-14 16:44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建議你先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再由法院向醫院調閱相關醫療記錄即可

& ... (恕刪)

這樣就可以不用再透過我婆婆...就可以保護他名下的財產了嗎?

那如果她還是堅持要賣..能賣嗎?

我不懂監護宣告耶!!謝謝!!

蔡明哲 (阿哲) 101-02-14 19:18

 這個就很像以前民法規定的禁治產宣告,妳就把他想像成被宣告的人,很像是小孩子,沒有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他原則上不能自己為有效的法律行為,否則該法律行為是無效或得撤銷,這時需要監護人來保護他,所以妳婆婆若遭監護宣告,他不能自由處分他的財產

李岳明 (allen) 101-02-14 23:17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林智群 (klaw) 101-02-14 23:20

如果你對這方面不熟的話,建議找各律師走完整個程序,

法院為監護宣告後,你婆婆對外簽的文件都不發生效力,可以保障他的財產

劉大咪 101-02-15 15:22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如果你對這方面不熟的話,建議找各律師走完整個程序,

法院為監護宣告後,你婆婆對 ... (恕刪)

請問..如果我請律師幫我處理這問題...

費用大概會在哪個價位範圍內?謝謝..

林智群 (klaw) 101-02-15 22:38

這樣的案件大概六萬元吧

李岳明 (allen) 101-02-15 22:57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劉大咪 101-02-16 11:59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這樣的案件大概六萬元吧

謝謝!!

請問..

申請監護是不是不一定會過....

因為..我婆婆平常精神狀況看起來都很好...

就是扯到我們這些孩子跟錢就又開始發神經了!!

沒有的事常說成有的...

她不承認他有病..

網站管理員 100-12-24 08:12

1.聲請人資格: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
2.應備文件:
(1)診斷書。
(2)聲請人及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最近戶籍謄本。
3.管轄法院: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97條、第599條、第624條之1)

民事訴訟法597條

監護宣告聲請,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599條

法院得於監護宣告之程序開始前,命聲請人提出診斷書。

 

民事訴訟法第624條之1

輔助宣告之裁定,自受輔助宣告之人受送達或當庭受告知時發生效力。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受輔助宣告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五百九十七條至第六百零四條、第六百零五條第二項及第六百零六條

至第六百十八條之規定,於輔助宣告聲請事件準用之。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失憶 100-12-15 13:05

拜託請幫幫我

父親於10/13往生

12/12我請家人幫忙送拋棄繼承的資料

因叔叔本身精神異常(監護宣告聲請中)

所以只剩叔叔還沒辦理拋棄繼承

昨日又不放心諮詢代書

代書告知以我們的狀況來說辦限定繼承不用擔心連累到自己的親屬

但拋棄繼承文件已送出有四天了

剛請弟弟去法院詢問

處理的書記官說無法撤回(還說拋棄繼承跟限定繼承意思一樣)

這是怎麼一回事?

我們該如何處理轉限定繼承這一塊?

撤回拋棄繼承嗎?

求助無門

請好心律師幫幫忙!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7:38

(一)什麼是監護宣告? 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此時該受監護宣告之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二)什麼人可以提出聲請?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向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之法院提出聲請。 (三)應備文件 1.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擬擔任監護人、擬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的戶籍謄本各1份。 2.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的醫生診斷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法院仍須調查鑑定,其費用聲請人預納)。 (四)流程圖【連結:司法院/業務宣導/少年及家事/貳、家事事件 四、民法相關制度 8. 民法監護及輔助宣告處理流程圖】 (五)書狀範例【連結:司法院/書狀範例/壹、民事訴訟/編號96】

 

資料來源: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7:28

在我國民事訴訟程序,關於法院之裁判,係採裁判有償主義,故原告起訴,應向法院預納裁判費,有關裁判費之計算及徵收,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至27之規定,而此項費用之預納則屬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定原告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果原告於起訴時未繳裁判費,審判長會定期間通知原告補繳,若原告未於所定的期間內補繳時,法院就會以原告起訴為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不過原告所繳納之裁判費,性質上係屬預納,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是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第七十七條之十三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  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  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第七

 

十七條之十四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第七十七條之十五     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  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為之聲明,不徵收  裁判費。  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  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  

 

第七十七條之十六     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  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其依第  四百五十二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  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依第五十四條規定起訴者,其裁判費之徵  收,依前條第三項規定,並準用前項規定徵收之。提起反訴應徵收裁判  費者,亦同。  

 

第七十七條之十七     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  四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  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第七十七條之十八     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  

 

第七十七條之十九     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下列第一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  ;第二款至第七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一、聲請支付命令。  二、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三、聲請回復原狀。  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五、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六、聲請監護宣告、輔助宣告;變更或撤銷監護宣告、輔助宣告。  七、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或宣告死亡。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  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  ,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  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  免徵聲請費。  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  之聲請費扣抵之。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一     依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  仍應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或第七十七條之二十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  請費。  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  費扣抵之。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二     依第四十四條之二請求賠償之人,其裁判費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部分暫  免徵收。  依第四十四條之三規定請求者,免徵裁判費。  依第一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  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     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  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運送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及法院核定之鑑定報酬,依實支數計算。  命當事人預納之前二項費用,應專就該事件所預納之項目支用,並得由  法院代收代付之。有剩餘者,應於訴訟終結後返還繳款人。  郵電送達費及法官、書記官、執達員、通譯於法院外為訴訟行為之食、  宿、舟、車費,不另徵收。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四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依法令代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之人,經法院命  其於期日到場或依當事人訊問程序陳述者,其到場之費用訴訟費用之  一部。  前項費用額之計算,準用證人日費、旅費之規定。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五     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  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  前項酬金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其支  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意見定之  。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     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為之。  裁判費如有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繳納者,得於繳  費之日起五年內聲請返還,法院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     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  院核准後加徵之。但其加徵之額數,不得超過原額數十分之五。

第七十八條(訴訟費用負擔之原則)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第二百四十九條(訴訟要件之審查及補正)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      移送者。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四、原告或被告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      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  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前項情形,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evelyn 100-07-19 23:05

您好:

之前在ptt有發過文,內容如下

目前家父中風,雖是有意識,但因為阻塞範圍過大,除右半側癱瘓外,傷及語言區,目前完全不會講話,(也傷到思考.反應....)而且雖知道我們兩個女兒,但是頭腦不是很清醒,像小孩子,也無法表達(曾拿過世媽媽的照片給他看,完全無反應)!
未生病前他有塊鄉下的地想賣,(已放出風聲多時)直到這幾天才有人在詢問,但是若要變賣這塊地是不是需要印鑑證明?(父親曾申請過),而父親將近無行為能力,我們要怎麼幫他處理印鑑證明和土地呢?之前問過戶正事務所, 回答是說要循法律途徑,請問這個問題要怎麼處理呢?謝謝

 

從版上回答知道要以監護宣告來處理,

想請問這樣委任律師的話費用約多少?

謝謝!!

hakkai 100-07-20 07:35
回覆 evelyn 的發言內容:

您好:

之前在ptt有發過文,內容如下

目前家父中風,雖是有意 ... (恕刪)

 你好:

首先,要提醒你另一個問題。縱使你們成為了你父親的監護人,但並不表示你們就可以任意的賣他的土地,依照民法的規定,你們還需要向法院聲請,告訴法官為什麼你們需要賣掉這塊土地,這樣作究竟對受監護人有什麼好處,然後請求法官認可你們的處分行為。也就是說,在你們取得法院認可前,即使你們是監護人,地政機關仍然不敢為你們辦理過戶的。

因此,如果你們只是單純想賣土地的話,那就該想想是否有充分的理由說服法官,賣這塊土地是為了受監護人好,如果有的話,之後再來辦理聲請監護宣告也不遲。

至於,委任律師辦理這些的程序需要多少費用,我想每位律師對自己的服務都有其自認的價值,就好比命理師每個人的收費也都不相同,與其你問說要多少,倒不如問自己願意花多少,然後再以這個價格去詢問是否有人願意承接,或許比較不浪費你的時間。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