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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死亡如何確保債權及繼承順位為誰?

  • 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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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1-20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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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想請問本機關溢領退休金工友於99年2月10日死亡,本機關已於98年10月22日持有該工友債權憑證,相關問題如下:1.本機關是否須函請地方法院,確定債務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2.若法院回復無拋棄或限定繼承,其繼承順位是否一樣函請法院判定?較有依據。3.債務死亡,如何確保債權憑證有效?是針對繼承人申請強制執行嗎?4.今年102年債權憑證還有效嗎?以上問題,煩請 解答!!困惱中...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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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1-20 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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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處理上還是得向法院具狀查詢其繼承狀況,其次債權憑證並不因其死亡而失效,至於其繼承人應由債權人持債權憑證向戶政機關進行查詢,另我國民法於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繼承編相關規定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主義,繼承人只須以其因繼承所得的財產,來償還被繼承債務,如果有不足,繼承人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償還,故本件後續執行建議最好能向國稅局查詢釐清債務人之遺產狀況,以免執行無果又肇生訴訟,甚至須承擔敗訴之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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