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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因為我常居
- 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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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11-25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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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因為我常居國外,戶籍地只有親人不定時去照顧,民事訴訟狀送到我的戶籍地,都沒有收到,所以對方以一造辯論勝訴,又強制執行,拍賣我的土地,整個過程我完全不知情. 請問,1.對方連一封存證信函都沒有,這樣可以一造辯論判決嗎?2.對方明知我常住國外,也曾經和我國內的聯絡人多次的聯繫,他卻故意不提供給法官,等我知情的時候已經是半年之後的事了,(到現在已經5年了),這樣我有什麼辦法挽回嗎? 謝謝.
- 高雄張景堯 (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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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1-26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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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既然設有戶籍在台灣 法院還是可以合法送達你的戶籍 2.對方只要依法提告 沒有規定提告前需要寄發存證信函 3.目前你可以思考的是否能提出再審以為救濟 否則判決已經確定 就不能依照通常救濟程序去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