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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樣是否能夠構成恐嚇?

  • 小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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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1-28 09:13 
  • 文章人氣:1244
  • 個人積分:12
  • 各位律師大大你好

    事情是:  對方三天前連兩天傳簡訊來,握有證據,說他很嚴肅要請我處理她口中所說的強制猥褻

    ,內容提及: 如果你覺得我沒證據 那就法院見吧! ,  當下我也回了簡訊說: 我只是想問你願不願意和平解決.

    下一封簡訊則提及 強制猥褻公訴罪, 如果走法院行程是不能撒銷的, 如果你真的覺得我沒有證據, 那就讓法官來判斷是非.

    我又回了: 我一開始就問你要不要溝通和解

    最後一封則提及:  你給我的感覺就是沒心要正視這個問題, 你想上法院我就成全你, 反正我一告就是兩條民事刑事訴訟, 你自己看著辦 .

     

    再來我就回簡訊告知她 : 你直接告訴我 你希望我怎麼處理, 有什麼條件...等等的. 還有請他告知想提告的罪名.

    隔了一天 我又傳簡訊告知他, 我有尋求律師意見, 但告上法院對雙方都是花錢又花時間, 問她是否願意和解, 告知手上證據並簽和解書.

    對方依然沒回應, 已經第三天了.

     

    想請問律師大大們, 這樣對方就以上內容 是否能構成恐嚇?

    畢竟我只是不想上法院留下紀錄,才一直想找她談和解事宜. 如果對方一直不回應, 我能有什麼動作來確認我的權益?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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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1-28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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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刑法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
    故針對您所提問題仍應進一步檢視其具體內容是含有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項而定,若含有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項,且依一般情形足以使人心生畏怖者,則會構成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安罪。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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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06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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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有請求起訴之權利,似不構成恐嚇。但是否構成犯罪,亦須符合該罪之構成要件,若不符合,亦不會構成之。是此,即便對方起訴,亦不代表您一定成立犯罪。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