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要收養先生的孩
- 房佑璟 (房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11-29 15:16
- 文章人氣:282
- 個人積分:97046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76之1條規定: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
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
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是此,依第1076條之1本文規定,是應取得其生母同意。但若生母有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拒絕同意時,亦可不應生母同意,而由法院准許收養。您即須於訴訟中主張目前生母對該名小孩不聞不問,另組家庭,亦未負擔扶養費,而均由您照顧該名子女等。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第 1/1 頁
- 1
共 3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