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房屋解約退房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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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04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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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
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是此,除解除契約外,尚有減少價金可主張。至於若解除契約後之家具,次依民法第226條規定,可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將家具之損失,列入損害賠償中加以請求。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諮詢,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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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以漏水為理由要主張解除買賣契約,實務上有相當的困難,比較可能的是減少價金,故意不告知,隱瞞漏水瑕疵,是可以主張第360條的損害賠償,包含瑕疵損害和瑕疵結果損害,但買家電的花費,在法律上是不能會被認定是損害,所以要對方負責這部分,很難,另外,漏水是不完全給付,不是給付不能,也可以修繕,跟第226條完全無關,用正確的法律才不會走錯路,誤認司法不公,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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