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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前之訴願程序(訴願前置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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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2-30 08:21 最後編輯日期:100-12-30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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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 ,可依行政訴訟第1、14、56、58條之規定,於收到處分書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 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訴願法第4條第4款) 提起訴願。又訴願機關作成訴願決定後,人民如仍不服訴願決定,則可依行政訴訟第4、13、14、105、106條之規定,於收到訴願決定書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 ,以行政訴訟起訴狀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 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資料來源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