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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

  • B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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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16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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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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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16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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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78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重點在於您的idea是否是因您使用公司資源而獲得,依您所述,其實很有模糊空間,且您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契約如何約定,也是重點,而您仍需視該發明與公司業務的聯結性大小而定,才能避免公司日後跳出來主張專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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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17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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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1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專利法第8條規定:受雇人於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受雇人。但其發明、新型或設計係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受雇人完成非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應即以書面通知雇用人,如有必要並應告知創作之過程。雇用人於前項書面通知到達後六個月內,未向受雇人為反對之表示者,不得主張該發明、新型或設計為職務上發明、新型或設計。是此,尚須視您的發明與職務之關聯性高低,及是否有利用公司資源或經驗,和您及公司所簽之相關契約而定。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B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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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21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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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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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21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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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21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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