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前面道路通行用問題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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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17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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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既然先前已有約定無條件通行,則對方依約即不得阻止您們作通行使用,但作為客人停車使用,則是有爭議,畢竟只限於通行使用,現階段只能再協商看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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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18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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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視此,欲構成恐嚇危安罪,必須證明對方有加害您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情事,故似必須再加強蒐證,提供相關錄音錄影,方容易構成該罪。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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