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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離婚但先生不肯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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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19 09:04 
  • 文章人氣:254
  • 個人積分:49600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雖然您與配偶已經分居多年,然仍必須探究當初分居的理由為何,法院才會判決離婚,請詳述,以利回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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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19 09:14 
  • 文章人氣:290
  • 個人積分:97006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若您無法定離婚事由,須視您分居之時間有多長,能否達到第1052條第二項規定之前項以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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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19 10:00 最後編輯日期:102-12-19 10:51
  • 文章人氣:301
  • 個人積分:15958
  • 律師評價:4337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643號
  • 實務上因感情破裂而分居多年,是可以起訴請求離婚的,另外針對夫妻財產,和監護權也要一併提出,一次處理好,避免後續麻煩,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 手機:0983252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