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供管理費繳費單之責任
- 阿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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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22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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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管委會通知我補繳101年4~6月的管理費,惟前幾個月其實也有通知我補繳101年7~9月的管理費(已補繳),期間我的繳費都正常,因此個人有如下疑問:
1.我懷疑可能我101年的時候根本沒收到繳費單,若洽請管委會提供譬如錄影之類的資料,倘101年時確無提供4~9月的繳費單,請問管委會有無疏失責任?
2.若管委會確實漏提供,有無超過繳費一定期間後即不得再向住戶要求,或明列於管理規章?否則怎知會不會動不動那一天又被要求某一年的某一期間需補繳管理費!
3.住戶可否要求招開臨時大會,通過臨時動議,還是需要一定比例以上才得要求招開?
- 黃仁德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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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23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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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的管理費繳交義務是本於法令或規約所授權,而非管委會的通知,也就是說管委會並沒有所謂的通知義務,除非您所屬的大樓規約有明文,否則難有所謂的疏失問題。
2、目前有關住戶應該負擔的費用,法院認為的時效,可達至少5年。
3、有關有權召開臨時會議之規定:「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4、另外,住戶可以要求閱覽或影印管理費用的相關帳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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