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繼承與贈與 > 遺產問題

遺產問題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12-30 13:49 最後編輯日期:102-12-30 13:55
  • 文章人氣:836
  • 個人積分:8
  • 我想請問:

    贈與父母物其價值各為3百萬,其無關義務問題。

    若甲事後死亡,其遺產是否可依民法1030-3條追回呢?若可以,那假若今甲之父母,丁與戊,將其贈與物賣掉,價值各為6百萬,那甲之配偶乙 是否能請求?!

    那該怎麼主張呢?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12-30 13:57 最後編輯日期:102-12-30 14:00
  • 文章人氣:283
  • 個人積分:15958
  • 律師評價:4337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643號
  •  你的問題,在訴訟實務上的重點是怎麼證明甲是為了讓配偶的剩餘財產請求減少而做贈與,如果能證明,也還在時限內,就可以主張,至於如何主張,當然對方都不會承認,所以就是起訴主張,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 手機:0983252498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12-30 14:30 最後編輯日期:102-12-30 15:00
  • 文章人氣:334
  • 個人積分:15958
  • 律師評價:4337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643號
  •  怎麼證明是訴訟上的技巧,另外1030-3的使用,不是用來請求拿回當初的贈與物,而是把當初贈與物的價值算進對方的婚後財產,來增加配偶可請求的剩餘財產金額,如果對方因此拿不出錢來,那可就不足額再對受贈人在他尚存的受贈限度內(如果是已經賣掉,那就是尚存的賣得金額)請求

     

  • 手機:0983252498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12-30 15:18 
  • 文章人氣:317
  • 個人積分:8
  •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怎麼證明是訴訟上的技巧,另外1030-3的使用,不是用來請求拿回當初的贈與物,而是 ... (恕刪)

    了解了 謝謝黃律師你的回應。

  • 房佑璟 (房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12-31 10:01 
  • 文章人氣:287
  • 個人積分:97026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