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
甲贈與父母物其價值各為3百萬,其無關義務問題。
若甲事後死亡,其遺產是否可依民法1030-3條追回呢?若可以,那假若今甲之父母,丁與戊,將其贈與物賣掉,價值各為6百萬,那甲之配偶乙 是否能請求?!
那該怎麼主張呢?
你的問題,在訴訟實務上的重點是怎麼證明甲是為了讓配偶的剩餘財產請求減少而做贈與,如果能證明,也還在時限內,就可以主張,至於如何主張,當然對方都不會承認,所以就是起訴主張,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的問題,在訴訟實務上的重點是怎麼證明甲是為了讓配偶的剩餘財產請求減少而做贈與,如 ... (恕刪)
你的問題,在訴訟實務上的重點是怎麼證明甲是為了讓配偶的剩餘財產請求減少而做贈與,如 ... (恕刪)
甲無法證明是為了讓配偶減少剩餘財產之請求,才贈與物給父母。贈與物給父母似乎只是單純之贈與。是若甲死後以1030-3追回其贈與財產以分配財產問題,那父母已把贈與物給賣掉了,配偶是否可請求返還之? 謝謝律師指點!
怎麼證明是訴訟上的技巧,另外1030-3的使用,不是用來請求拿回當初的贈與物,而是把當初贈與物的價值算進對方的婚後財產,來增加配偶可請求的剩餘財產金額,如果對方因此拿不出錢來,那可就不足額再對受贈人在他尚存的受贈限度內(如果是已經賣掉,那就是尚存的賣得金額)請求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怎麼證明是訴訟上的技巧,另外1030-3的使用,不是用來請求拿回當初的贈與物,而是 ... (恕刪)
怎麼證明是訴訟上的技巧,另外1030-3的使用,不是用來請求拿回當初的贈與物,而是 ... (恕刪)
了解了 謝謝黃律師你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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