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
- A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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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1-14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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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親102年12月死亡,因父母親離婚多年,我們姊弟日不曾與父親連繫,所以對於父親財務往來狀況完全不清楚。
至稅捐處查遺產,無財產但有欠稅。且根據大伯及姑姑的說法,父親還有一些歧他債務(有欠別人錢)。於是大伯及姑姑非常擔心父親死後必須為父親還債。
所以要我們姊弟其中一人必須去辦理"限定繼承"再"拋棄繼承"。
大伯說的是對的嗎?一個人去繼承再拋棄就可以了?
再者,若只辦拋棄繼承,有誰需要去辦呢?我們姊弟,然後阿公阿嬤,大伯姑姑。這些人即可嗎?因為我有聽說有人拋棄繼承了,結果辦拋棄以後出生小孩卻變成債務繼承人....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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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1-14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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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是此,目前我國民法採全面繼承有限責任,即您父親之債務,您僅就遺產額度內負責,超過遺產之額度,您毋須以自己之財產負責之。故您可至法院申報遺產清冊,主張限定繼承。或至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均可。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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