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債務與繼承的問題,請幫幫忙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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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1-15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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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是此,若該房子是於繼承開始前兩年贈與,則不視為應繼財產。若為兩年內贈與,則是為所得之遺產。若是為所得之遺產,小姨子即對該遺產享有應繼份及特留份。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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