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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賠償

  • 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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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1-07 16:58 
  • 文章人氣:1020
  • 個人積分:10
  • 我朋友於去年10月於高速公路遭車子追撞
    他車子是第一台,經事故判定為第四台追撞車輛有錯負責
    後來協議由第四台賠償,但對方沒有第三責任險需自掏腰包
    對方不願我朋友去原廠修還要去他朋友修車廠修(在雲林),
    但我方擔心對方修車廠及我方是在台北,於是留在台北先自行
    維修,如今對方避不連絡,有方法讓對方承諾該付的責任嗎?
    謝謝!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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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1-11 17:00 
  • 文章人氣:510
  • 個人積分:1188
  • 律師評價:199 │ 律師證號:84台檢証字3017號
  • 1.基本上當初有報警處理,就一定會有交通事故紀錄;初步鑑定是最後一台車輛追撞造成,自然已經構成了民事上的侵權行為,即可主張賠償;

    2.不過關於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因為還有折舊的問題,所以修的時候即使你全新的零件,法律上也只需要賠舊的即可;

    3.您的朋友當然可以在台北修,只要有支出單據,就可向對方主張,如果對方置之不理,就先發存證信函;如果還是無動於衷,就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給付;如果對方有異議,就是只好訴訟解決;

    4.不過如同先前所述,你們提出的單據法院會依照修復的金額加折舊加以處理,基本上不會賠到全額;但是如果上法院,不僅是修車費,還可以加上修復期間支出的交通費用,如坐計程車等等,這部份如果有收據,是可以一併請求的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