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檢察官判鍰起訴還是法官判決,有何差別?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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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1-26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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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處分概念上等同是一種附條件之不起訴處分,既然沒有起訴則不會構成法院刑事前科,緩刑則是有罪但附條件的暫緩其刑之執行,既為有罪判決即會構成法院刑事前科。
另外,緩起訴處分則被告不會有遭判有期徒刑而須入監執行之風險,緩刑則是起訴後經法官特別酌情認為適當之情形下針對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要年之被告所給予的特別刑事處遇,故並不是每個案件法官均會宣告緩刑,從而經起訴之案件,若遭判有期徒刑而未獲宣告緩刑,則有入監執行之風險或至少須籌錢來繳納易科罰金,故兩相比較自然是以緩起訴處分對於被告較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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