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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提告.

  • 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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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07 18:08 
  • 文章人氣:936
  • 個人積分:2
  • 目前與逃家分居妻子協議離婚,妻子以無法溝通為由,委請其胞妹協商相關事宜,期間以e-mail傳達,女方胞妹多次在mail不實指控男方(如女方因男方入不敷出女迫於無奈方才出去工作,或男方常與旁人起爭執,女方心生畏懼才逃離住所),甚有羞辱言詞(雙方既已達無法溝通與共同生活之要件, 就該像個男子漢來簽字離婚, 不要一直還想從女方身上壓榨, 請為自己保留一點身為男人應有的擔當與尊嚴吧),目前所知信函內容僅男方,女方及女方胞妹(甚或其父母)得知,無法證實有其他人知情,請問這樣誹謗罪會成立嗎?要如何提出告訴?

  • 謝憲愷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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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07 18:30 
  • 文章人氣:268
  • 個人積分:13548
  • 律師評價:1891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由於刑法誹謗罪的構成要件規定

    需意圖散布於眾,而指謫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若對方僅於MAIL裡面提到您文中敘述的文字

    除非您的MAIL是可供其他不特定多數人所得開啟閱覽(例如公司信箱)

    否則成立誹謗罪的機會不大

    但您仍有可能對對方提起民事訴訟

    若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諮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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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07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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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5958
  • 律師評價:4337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643號
  •  誹謗罪成立要件之一為意圖散布於眾,客觀上散佈人數是判斷主觀的事證,就你所述,是不是會成立有爭議,還需要多一點資訊判斷,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 手機:0983252498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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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07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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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若無散布於被害人以外之其他人,既無從認定客觀上有任何指摘或傳述之行為,亦無法認定有任何散布於眾之意圖,依法當然也就不會構成誹謗罪。

    刑法第 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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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08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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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誹謗罪之構成除須使他人名譽減損外,仍須有散布之相關事實,如於網路公開或於公寓大廈布告欄張貼之,故目前您應持續蒐證,已蒐集訴訟有利之證據資料。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高雄張景堯 (高雄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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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08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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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7918
  • 律師評價:1214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263號
  •  1.誹謗罪是以不實事項指摘他人有侵害名譽可能  才有機會成立  依造你所述情況  是夫妻因為離婚事宜討論  這部分要構成誹謗機會應該是不大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 高雄張景堯律師 正笙法律事務所 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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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2-27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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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97046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提起誹謗告訴,您似應蒐集更多相關證據,方有機會成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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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