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他案而被驗尿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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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3-02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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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若您為警方毒品列管人口,則警方得對您採尿;若您非警方毒品列管人口,對該採尿即可抗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規定:犯第十條之罪而付保護管束者,或因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經裁定交付保護管束之少年,於保護管束期間,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應定期或於其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通知其於指定之時間到場採驗尿液,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許可,強制採驗。到場而拒絕採驗者,得違反其意思強制採驗,於採驗後,應即時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補發許可書。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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