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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辦離婚與拿到小孩監護權

  • 小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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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03 11:51 
  • 文章人氣:1039
  • 個人積分:6
  • 我和先生結婚兩年,育有一子快一歲。我們分隔兩地,先生一個月來看小孩一次,之前彼此就大小吵不斷,小孩跟我住一起,養育保母費,保險費,日常生活開銷都是我支出,先生永遠只會說他沒那麼多錢,他工作很忙,我不體諒他,小孩給他媽媽顧也不用給錢。平常小孩我顧,下班就從保母家接回自己帶,我希望給孩子一個好的環境,我想訴諸離婚,並且拿到監護權,請問該如何處理?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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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03 12:05 最後編輯日期:103-03-03 12:08
  • 文章人氣:247
  • 個人積分:15958
  • 律師評價:4337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643號
  • 如果要以起訴方式來離婚,那要有法定的離婚事由,例如對方有通姦等,如果沒有,那就要以婚姻有重大難以維持的原因為理由起訴,這就必須要就婚姻中的細節來說服法官,如果用協議的話,那雙方同意離婚就好,監護部分會一起處理,實務上法官通常會看雙方經濟、小孩意願等等來決定,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 手機:0983252498
  • 戴家旭 (戴家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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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03 12:08 
  • 文章人氣: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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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631號
  • 小歐您好,

    一、離婚分兩種:裁判離婚與協議離婚。裁判離婚的話,必需要有裁判離婚事由(詳下法條)。

    二、倘無裁判離婚事由,就必需走協議離婚。若雙方談不攏,也可以嘗試申請離婚調解

    三、對方拒不給付扶養費用,亦可以訴訟主張。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您按下感謝律師,感謝您! 

     -----------------------------

    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 成鼎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cdlaw.com.tw/;臉書搜尋:「成鼎律師事務所」
  • 謝憲愷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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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03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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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9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建議您可以先發存證信函

    要求先生履行同居義務以及給付扶養

    若先生仍置之不理

    可以訴請法院裁判離婚

    以上提供您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小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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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03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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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6
  • 律師您好:我們應該屬於有重大理由無法存續婚姻,我需要準備哪些比較有利的資料呢?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要以起訴方式來離婚,那要有法定的離婚事由,例如對方有通姦等,如果沒有,那就要以婚姻有重大難 ... (恕刪)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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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03 12:48 最後編輯日期:103-03-03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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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37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643號
  • 有沒有重大不能維持的事由,要談過了解你們的婚姻細節才能判斷,確定要使用那些事由後,再來準備資料,談過判斷沒有的話,就只能協議,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 手機:0983252498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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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04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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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若您目前無法定離婚事由,可先發存證信函限期請求對方履行同居義務,若屆期對方仍未履行同居義務,即有惡意遺棄之情形,而構成法定離婚事由,可起訴請求裁判離婚。若無法定離婚事由,僅能就婚姻狀況詳加描述,是否有機會構成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就子女監護權部分,亦可於訴訟中請求法院酌定之,且一併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