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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拋棄繼承

  • 淺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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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19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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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一下債務人在世時 就可以去辦理了嗎

    因為債務人為本人父親 欠下了許多卡債 跟簽了一堆不知名的票

    近幾年來一直收到一些法院通知 跟銀行的通知

    債務人也已經沒有來往 也不住在家裡了

    存證信函假如沒法通知債務人的話 可以辦理嗎?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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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20 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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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繼承人過世後,才能辦理拋棄繼承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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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22 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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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拋棄繼承之方式,我國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循上規定可知,「拋棄繼承」僅能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算「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具狀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

    繼承因被繼承死亡而開始。(民法第1174條),故法定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在時程上最早之時點也至多只能與被繼承死亡同時而絕無可能在其死亡前預知其事實,從而,拋棄繼承依法只於被繼承死亡後,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算「三個月」內為之。法定之繼承人於被繼承人尚未死亡時所為任何形式之「拋棄繼承」行為,均屬與法不合,自為無效。

    民法第1174條(繼承權拋棄之方式)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147條(繼承之開始)
    繼承,因被繼承死亡而開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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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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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24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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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拋棄繼承須於繼承開始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辦理之,若錯過期間,仍可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主張限定繼承,僅以繼承所得之遺產清償債務,不以自己之財產清償債務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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