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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丈夫想收養我與前夫的女兒並改姓,一定要生父簽名同意嗎?

  • 小小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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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04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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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於96年跟前夫離婚,當初離婚協議裡他已放棄監護權

    去年我與現任丈夫再婚,他表示想辦收養手續並改姓,

    但從法院拿回的表格裡發現要生父簽名,

    但自從與前夫離婚後就再也沒聯絡,更不知道他現在人在何處,

    這樣子還一定要經過生父的簽名同意嗎?

  • 許志嘉 (許志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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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04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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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第1076條之1規定:

    子女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 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以上條文供參考

  • 許志嘉律師(e-mail:aliu5408@ms72.hinet.net,網頁:http://www.hsulawer.com/,line ID:aliu5408)手機0922-600089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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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04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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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76條之1規定,子女收養時,應得父母同意,若目前父親無法為意思表示,則不在此限。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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