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律師聲請限定繼承
- 戴家旭 (戴家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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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4-29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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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平您好,
1. 按民法第1156條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2. 限定繼承現已修法刪除,現在叫做法定繼承。代辦法定繼承的費用,歡迎來電詢問。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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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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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4-29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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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費用部分視個案情形略有差異,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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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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