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訴請離婚,但不知容不容易
- 高雄張景堯 (高雄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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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5-01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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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單純因為感情不好 婚姻名存實亡 可以考慮是否構成婚姻有重大破綻 無法繼續維持 訴請離婚 但重點應該是如何舉證證明這部分的事實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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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戴家旭 (戴家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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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5-01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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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您好,
1. 按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2. 您的狀況,可以主張夫妻分房已五年,感情名存實亡,訴請離婚。因現在離婚採破綻主義,是有可能成功的。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您按下感謝律師,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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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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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5-01 14:44 最後編輯日期:103-05-01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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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離婚事由,若欲與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似較為困難之。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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