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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簽保證書,3個月內想離職

  • 柳丁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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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5-20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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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我剛進公司,公司就有要求要有2位保證人,有簽保證書,還有簽員工須知,內容是(會計人員要離職,應按公司實際需要增減天數,待交接手續完成後,方完成離職手續)。

    我3/1號上班,現在我工作2個月多,不到3個月,因經理會一直罵人,

    讓我不想在繼續做下去了,我已口頭提了2次要離職

    但經理不准,

    請問我有需要給公司離職預告期嗎?

    我如果直接不去上班,公司可告我嗎? 可告保證人嗎?

  • 柯期文 律師會計師 (柯律師/柯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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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5-20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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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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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5-21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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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註:第16條第1項規定其預告期間為: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若業主惡意刁難,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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