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大律師.因債務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法院裁定債務人供擔保金.對方也繳納了.因而停止執行.而此金額為擔保未能即時受償的的損害額.訴訟進行3~4個月.法官在庭上明說債務人為敗訴方.請債務人是否要撤回異議之訴.還可以退回部份訴訟費.債務人因而撤回此訴.而債權人是否可領取此損害額.若能領此損害額.又是否為清償原本的債權金額.請大律師指點一下.小弟第一次碰到這種事件.後續不知道該如何處理.請幫幫忙指點.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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