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前幾天應徵進一間公司,公司主要是做娛樂網站的,主要提供一些百家樂、21點、運動投注、拉霸、地下悅匯等下注工具,我再公司工作內容主要是去銀行領錢然後再存到總公司戶頭,我領錢的帳戶是專門給娛樂網站的會員儲值的公司銀行帳戶,然後領出來在存到總公司的銀行帳戶,雖然薪水不錯,不過想問一下,這個工作內容是否違法?觸犯哪一條?刑責多重?拜託幫我解答一下,謝謝。
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那我想要在請問一下,因為當初我有介紹朋友也來做這行業,還有跟他拿傭金,那如果他被抓到我也會有責任嗎?
所以我做這個工作被抓到會被關3年以下有期徒刑跟3000元以下罰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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